大誥(明朝法令)

大誥(明朝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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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發布《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包括《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四部分,統稱《御製大誥》。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併、脫避糧差日趨嚴重。朱元璋為維護封建統治,遂將“官民過犯”典型案例輯錄成帙,仿周公《大誥》之制,於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誥》七十四條,十九年春刊布《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刊布《大誥三編》四十三條,頒行天下,誥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因為過於嚴酷和過多體現明太祖個人特徵,故《大誥》在洪武之後基本不再行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誥
  • 屬性:刑典
  • 寫定者朱元璋
  • 發布:明初洪武十八年十一月
大誥簡介,內容概述,傳播影響,

大誥簡介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發布《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包括《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四部分,統稱《御製大誥》。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併、脫避糧差日趨嚴重。朱元璋為維護封建統治,遂將“官民過犯”典型案例輯錄成帙,仿周公《大誥》之制,於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誥》七十四條,十九年春刊布《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刊布《大誥三編》四十三條,頒行天下,誥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因為過於嚴酷和過多體現明太祖個人特徵,故《大誥》在洪武之後基本不再行用。
朱元璋朱元璋
大誥內分十種項目,頒之學宮以課士,令人人習之。不久又頒布續編﹑三編。參閱《明史·太祖紀三》﹑《明通鑑·太祖洪武十八年》。

內容概述

《大誥》所列罪案,誹謗皇帝、結黨亂政、寰中士夫不為君用、抗糧、抗差、抗租約占百分之八十,這類罪過主要有官吏玩忽職守、濫設吏卒、貪贓受賄、科斂害民侵吞錢糧、逃避糧差等。懲處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細目中有郭桓案;酷斂百姓,貪污稅糧案;放賣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擾民,私吞商稅案;謊報災情,侵沒賑濟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貪贓受賄案。這類罪犯皆處以重刑。起解官物,賣富差貧者,族誅;貪贓納賄、說事過錢者,凌遲處死;盜賣倉糧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仍留本倉守支;驛丞科斂驛夫,斷趾枷令驛前。有的貪污罪株連甚廣,如郭桓案系死者達數萬人。次於官吏貪污罪案的是懲治侵吞錢糧和豪右逃避糧差的罪案。如糧長交結官吏、團局造冊、虛出實收、就倉盜賣、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飛灑糧差、接受贓私、包攬詞訟、吊打細民,豪強劣紳買囑官吏、詭寄田糧、灑派包荒、攬納私吞、脫逃夫役、貪污賑濟、說事過錢、起滅詞訟等。對這類罪案的處理也較重,如灑派糧差,詭寄田糧者全家遷發化外,灑派詭寄之田賞給被害之民;攬納糧物,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處死,籍沒其家;說事過錢者,處死。《大誥》所列凌遲、梟首、族誅者成百上千,棄市以下萬數。所誅殺者以貪官污吏,害民豪強為主。懲形律極嚴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標準,許多遭族誅、凌遲、梟首者多屬尋常過犯。從《大誥》中可知,明初復用刖足、斬趾、去膝、閹割等久廢之刑,創設斷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數刑,或一事而株連數百人,皆出於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則為前代所未有。
《大誥》內頁《大誥》內頁
明太祖規定:《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學校課士和科舉策試也以《大誥》為題。據說其時各地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朝見者達十九萬餘人。
《大誥》有明刻本傳世。

傳播影響

朱元璋十分重視其親制四編《大誥》,他將之作為對天下臣民進行政治教育的課本,依憑專制主義的絕對權威在民間強制推行。《大誥》頒行時,他宣告:“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頒行《大誥續編》時又進一步說:“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布天下,務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令歸,的不虛不。”頒發《大誥三編》時又重申:“此誥前後三編,凡朕臣民,務要家藏人育,以為鑑戒,倘有不遵,遷於化外,的不虛示。”朱元璋又要求軍官們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誥武臣》:“不聽不信呵,家裡有小孩兒每不記呵,犯法到官,從頭兒計較將來,將家下兒男都問過:你決得這文書里幾件?若還說不省得,那其間長幼都得治以罪”。
為了擴大四編《大誥》的影響,朱元璋把它們列為全國各級學術的必修課程,科舉考試從中出題。奉其旨意,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則以違制論處。當時天下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朝見者多達十九萬餘人,均賜鈔遣還。將如此眾多的師生由全國各地召來京師講讀《大誥》,舉行學習報告會,這在中國封建社會史上堪稱空前盛舉。此外,收藏《大誥》與否,成了判罪或減罪的依據;熟背《大誥》,不僅可以獲獎,而且還可以因此而被錄用為官,平步青雲。朱元璋為推廣自己的這幾篇作品,確實費盡心機。他的這些作為,可以當作中國封建文化專制主義的標本。
朱元璋以為依靠政權的強制力量,可以使《大誥》廣泛傳播,深入人心,明廷專制統治也能藉此而永久存在下去。但是,在他歿後沒多久,四編《大誥》就被他的臣民拋置腦後了。明代中葉,陸容說: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風草然。然有面從於一時而收違於身後者,如洪武錢、大明寶鈔,《大誥》、《洪武韻》是已。《大誥》惟法司擬罪雲有《大誥》減一等云爾,民間實未之見,況復有講讀者乎!
嘉靖六年(1527),霍韜向皇帝上疏說:洪武中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間子弟早令講讀《大誥》三編,今生儒不知誥、律久矣,臨民蒞政,惟皆以吏為師。宜申明舊令,學校生員兼試以律,仍令禮部以御製《大誥》諸書刊行天下。
不到一百年時間,一度家藏人誦的御製聖書——四編《大誥》——在民間已灰飛煙滅,這是朱元璋始料未及的。到了清代修《明史》時,《大誥》為罕見的奇書,修史者亦未能得見,故而對之敘述多有謬誤。近代學者頗有注意此書者,廣為搜羅,“北方合公私所藏始得全帙,南中僅有范氏天一閣所藏《大誥初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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