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的設立和實施,對於在水利行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充分發揮科技獎勵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鼓勵和引導水利科技工作者攀登科技高峰,促進水利科技進步,推動水利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
  • 簡稱:大禹獎
  • 主辦單位: 中國水利學會
  • 創辦時間:2002
獎項概述,獎項介紹,獎勵設定,申報要求,申報推薦渠道,評審,

獎項概述

獎項名稱: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 (簡稱大禹獎)

獎項介紹

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對國家科技獎勵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取消了政府設定的部級科技進步獎。面對新的形勢,為了在水利行業內繼續發揮科技獎勵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鼓勵科技創新,促進水利科技進步和水利事業的發展,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過積極爭取,中國水利學會申請設立的“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得到國家科技部的批准,這標誌著水利行業有了範圍寬廣、特色明顯的新的行業科技獎。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是按國家關於社會力量辦獎的精神舉辦的,是個新生事物。獎勵委員會負責獎勵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國科司負責獎勵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中國水利學會和科技推廣中心負責獎勵的具體工作。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與以往的水利部科技進步獎最主要的不同是獎勵範圍更寬,因而更能體現水利行業特色。它打破了以往部門科技進步獎的地區、部門界限,將獎勵對象確定為凡為水利事業發展和水利科技進步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獎勵經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科技成果。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是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的辦事機構。它在獎勵委員會的領導和具體指導下,承辦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的日常事務工作,包括接受申報、形式審查、組織評審、公布結果和異議處理。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大禹獎)獎勵在水利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是經國家科學技術部批准、由中國水利學會設立和承辦、面向全國水利行業的科學技術獎。大禹獎的目的是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充分調動廣大水利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水利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和現代化建設。
大禹獎的實施由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大禹獎獎勵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獎勵設定

(一)套用研究及套用基礎研究成果
為水利現代化而研究、提出的新理論、新技術等,經實施,對推動水利行業的發展與技術進步有重大作用,獲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技術開發與發明成果
在水利建設、產業技術進步、重大設備研製和技術改造中,研究開發或發明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等,經實踐證明已在節省資源、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周期、提高生產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環境等方面做出了創造性貢獻且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
在組織套用、推廣國內外已有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有所創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過程中,對已有技術集成配套,實現產業化、規模化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其它科學技術成果
在水利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學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中,在規劃、政策、發展戰略、管理等軟科學研究中做出了創新性貢獻,對水利以至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技術基礎和決策性服務,取得了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申報要求

一、申報大禹獎的科技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大禹獎的科技成果應符合大禹獎的獎勵範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技術評價;
(二)申報大禹獎的科技成果應不存在成果權屬、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爭議;
(三)凡已申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進步獎及其它行業獎的成果不得再推薦大禹獎。一經發現,取消申報資格,已獲獎的要撤消其獎勵;
(四)國家級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成果,原則上以專題及以上為單位進行申報;
(五)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單位(以技術評價證明為準)按要求進行申報。第一完成單位應在申報前與其它完成單位共同協商,對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見,並在推薦書的主要完成單位欄內加蓋各完成單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見的傳真、信函等證明檔案;

申報推薦渠道

(一)凡申報大禹獎的成果,須經推薦單位預審後、擇優推薦到大禹獎獎勵工作辦公室;
(二)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有:水利部直屬各流域機構、直屬科研院(所)、直屬事業單位及有關大專院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水利局、中國水利學會各省級學會、專業委員會及團體會員。
(三)推薦單位設有科學技術獎的,應從獲本單位二等獎以上的成果中擇優推薦。推薦單位未設科學技術獎的,應經同行專家(九名以上)評議後擇優推薦;
(四)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單位(以技術評價證明為準)通過推薦單位進行申報。
申報、推薦大禹獎應填寫《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推薦書》,注意事項,必須附有:
(一)技術評價證明,包括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證書或驗收檔案或發明專利證書及發明權利要求書等;
(二)由省部級認定的查新機構出具的查新檢索報告;
(三)由財務(政)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由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檔案;
(四)成果套用於生產實踐的證明(對基礎套用類成果須提供已被建設與管理單位採納的證明);
(五)研究成果及實驗報告等其它必須附送的技術檔案。

評審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由中國水利學會及水利行業內有關領導和專家組成。獎勵委員會設顧問和主任委員各一名,分別由水利部分管科技工作的部領導和中國水
利學會理事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到三名,由中國水利學會和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門的領導擔任;委員若干人,由水利行業有關單位的專家和負責人擔任。獎勵委員會成員由中國水
利學會提名,水利部批准。
大禹獎的評審機構是大禹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獎勵委員會優選水利各相關專業的知名專家建立評審專家庫,每年根據申報獎項的專業特點,聘請其中部分專家
組成評審委員會,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進行大禹獎的評審工作。
大禹獎的辦事機構是大禹獎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工作辦公室)。獎勵工作辦公室在獎勵委員會的領導下,承擔大禹獎的日常工作,包括組織申報、接受推薦、形式審查
、組織評審、異議處理和公布結果等。
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中國水利學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由中國水利學會秘書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由中國水利學會提名,獎勵委員會審查批准。
評審實行迴避制度,當年申報項目的完成人或與申報項目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聘為評審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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