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三法司

大理寺三法司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讞治、平反刑獄的官署。始設於北齊,隋 、唐、宋及以後的元明清各朝,皆沿襲舊制,設大理事少卿一人,官秩為正三品;評事少卿二人(亦稱左、右評事),官秩為正四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寺三法司
  • 作用:掌管讞治、平反刑獄的官署
  • 始設:北齊
  • 官職:大理事少卿一人
主要職責,歷代稱謂,唐代,宋初,元代,明代,清代,

主要職責

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審核天下刑名,維持司法公正,防止產生冤假錯。
在中國歷史上,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三法司。
三法司之間的分工是,刑部職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職掌稽查糾察;大理寺職掌覆核駁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經大理寺的審核複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獄發遣。特別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斬、絞罪案等,由三法司會審,稱“三法司制度”。
大理寺三法司
影視戲劇作品中,經常出現的“三堂會審”,即指的是此。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維護了司法的公正,也從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敗。

歷代稱謂

中國古代審判機關的稱謂很多,叫法多樣,有時同一名稱的機關在不同朝代,實際職權也不一樣。

唐代

唐代是中國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範作用。唐代的中央審判機關稱大理寺,以卿、少卿為正、副長官,主要負責審理中央百官及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決權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實際上,唐代審判權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

宋初沿襲唐制,在中央,審判機構為大理寺。對大理寺判決的覆核機關為刑部。宋太宗時在宮中設定了審刑院,將大理寺、刑部覆核的職權歸入審刑院。宋神宗時,又恢復大理寺與刑部覆核的職權。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還設有御史台,除享有監察權外還享有對官員犯法的審判權,故宋代審判權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

元代審判機關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審判職權。此時刑部主掌司法行政與審判,部分的行使審判權。由於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權利,故元代的審判機關還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統領吐蕃地區軍、民事務的中央機關,行使對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審判權。所以元代審判權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代

明代審判機關合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審判業務。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

清代

清代承襲明代三法司體制,審判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時三機關的職權與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為中央審判機關,但職權範圍遠遠超過明代,不僅享有審判權,還享有複審與刑罰執行的權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遠不如前代,其職責主要是覆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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