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成立時間:1906年
- 所屬機構:晚清大理院
- 職能類型:司法審判
- 法律依據:《法院編制法》
- 設立目的:緩解案件積壓問題
- 撤銷時間:清帝退位前
歷史沿革
-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推行官制改革,將原主管覆核案件的大理寺改制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 在《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頒布後,大理分院作為配套機構正式建立,其設立過程與法部(原刑部改制)職能調整同步進行
組織架構
- 受大理院直接管轄,人事調配需通過大理院與法部協調實現
- 計畫增設刑科、民科專門法庭提升審判效率,改革方案中包含調用法部官員充實審判力量的內容
主要職能
- 審理各省上告案件,重點核查法律適用問題
- 對涉及法令解釋分歧的判決,需向大理院提請召開總會審判
- 判決文書須註明所依據的大理院法令解釋標準
運作機制
- 大理分院負責審理上告案件,若對法令解釋存在與本庭或他庭成案分歧時,需提請大理院召開總會審判統一意見
- 法律適用爭議需提請大理院啟動總會審判程式
- 總會審判決議形成後,各分院須遵循大理院的法令解釋執行判決
改革影響
- 實際運作中因法部仍掌握死刑覆核等核心權力,導致兩部門職權界限模糊,且司法體系效率受損
- 案件積壓問題未因分院設立得到根本解決,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全國待審上告案件仍超過2000件,大理院為應對案件積壓,計畫增設刑科、民科法庭,並擬調用法部熟悉業務的官員協助工作
後續發展
- 宣統年間(1909-1912年)逐步裁撤地方分院,改由大理院直管各審判廳
- 現存司法檔案顯示,1906-1911年間大理分院負責審理上告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