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借債駁議》是康有為所著作品,出自於《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大借債駁議
- 作者:康有為
- 作品出處: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晚清以鐵路借債,舉國人猶知嘩爭,用以亡清;乃革命後,則改其嘩爭,而以借債為日用矣。此一怪也。春間借六萬萬而受監理,國人猶知倡國民捐以抵制之;至夏後則專以借債為職業矣,而國人忘之。此二怪也。秋間猶知從他銀行借債,以免銀行團之挾制;冬後則明卻已借得英國之債,而俯首受六國銀行團二千萬磅之縊矣。其怪三也。一年之中,急轉直下,其怪愈劇,其害愈甚。亡國之人,不可與語,不可與處,竟如是乎?嗚呼!咄咄怪事,吾竟躬逢。吾久隱忍不言,今則抑塞於中,亦不能忍矣。
壬子十一月南海康有為記
苟非喪心病狂之人,當飢餓不能出門戶之時,雖在至愚,未有食毒脯以止飢,飲鴆酒以止渴者也。豈有政府而不知,甘受鴆酒者?豈有合四萬萬人之智,而甘食毒脯者?然而明知大借債永受監理之害,而甘日乞丐求之者,則是甘飲鴆酒食毒脯也。嗚呼天乎!豈竟惡中國壽命之太永,而欲促之死乎?政府喪心病狂而為之,豈四萬萬人亦喪心病狂而聽之,以甘飲鴆服毒以求死乎?夫立國理財,固自有道,夷考古今,橫覽天下,未有終日以乞貸為職業者。民間浪子以乞貸度日,勢必破家,而況國乎?處太平無事之日,猶不可以借貸立國,況處內亂日訌,外患日迫,國難至危之時而以借貸立國,坐受監理,日待一日。可憂可懼,未有甚於此者也。
自共和以來,承軍興之餘敝,國與民俱竭,庫藏無所入,各省擁兵索餉,否則告變。政府不亟亟求統一以得租稅,日月仰屋,惟藉外債,長吏不給祿,國體掃地。外人熟知其狀,乃行監理用財遣兵之策,度支出納,銀行團派人稽核,嚴格填注。於是以堂堂萬里之大國,四萬萬之人民,為乞三百萬之款,而兵官軍帥,俯首署名填注,奉令惟謹。其奇恥大辱,古今豈有比哉!今國人動憂為埃及,夫埃及豈易比耶?如印度公司之監印度耳。昔印度革蒙古命後,各省自立,印度公司書記克壯飛之取加拉吉打也。哈丁士斯代,乃借款與印度各邦而內間之,俟其兵敝頻乞餉,而押以地,因漸而取恆河三十餘國,遂滅印度。雖然,印度猶文明國也。葡、班、英、荷之取南洋巫來由諸王國及美非諸野番也,皆由諸商以貨與銀餌之,既乃脅之,遂取其地。今吾國體掃地,威信皆墜,外人之視我國若何?且勿言其國家也,彼諸商熟之尤甚,視我如諸番、如乞丐、如沐猴,其輕賤已甚矣。夫吾國如此則監理之,猶可以不信言也。若勒退比款,自銀行團外禁不得借款也,夫天下民間借款,未有勒債主不得與它人借者,況又靳之哉?蓋熟視吾狀,可以生計困我,而不必以他策也。觀於餓莩乞丐,而足蹴嗟來之,勒其聽我命令,禁其乞食他家,而後以薄糜飼之,而漸馴之。餓莩俯首奉命,慣受嗟蹴以養生命,積久馴育之而不覺也。蓋雖有倔強之性質,迫於生命,雖有恥心與怒心,皆漸磨之而馴服矣。今我長官軍帥之俯首引筆,謹受銀行商團之命,曰不得已也。然則與印度諸王、南洋諸酋之謹受銜勒時,豈有異哉?既受商團之命惟謹,況於其赫然之大帥盛兵威以臨之乎?故一旦屬之而忘形也。嗚呼!監理已行矣,奇恥大辱,瀉西江之水,已無可洗矣!
其時國民,舉國憤然,不受嗟蹴之食,而深慮埃及之禍,大倡國民之捐,可謂知恥矣。然司農仰屋,終不能以畫餅充索哺者之餓斃也。於是號於國民曰:能月得七百萬則可免外債矣。雖然,當國民生命未蘇,百業未復之時,安能月捐七百萬?若行強迫,益易激變。於是議停國民捐,然則長吏群帥俯首引筆,受命於銀行團,始終不能免也。於是朝野合議,畝捐鹽捐,搜及窮民,官商軍民,節縮祿餉。然果竭閭閻之力,以奉軍政之需,則全國涸枯,生計盡絕,即能彌縫一時,暫免監理於今日,然國民永不復甦,稅源大減,盜賊大起,後禍方長,恐終不免於借外債,而監理更甚也。國民捐誠為好義知恥,然必不可恃也,況信用已虧,徒益一二私人之盜竊,而同捐者鹹有憤心哉!
或議行公債,則昭信股票與愛國公債,其前事可鑑矣。或議行三萬萬鈔幣,則何處得準備金以昭信而推行之?無準備金,何能行鈔幣乎?
或議發不兌紙幣乎,則今軍用票已逾數萬萬,外幣橫溢,再加不換紙幣,則硬貨盡流於外,全國剩一束紙而已。以何立國?且其流害滋大,各國乘急而收之,他日皆在外人手,吾之計畫,將來何以收之。今聞軍債票已因減折,多為外銀行所收。
甚有議五千萬萬彩票者。共和告成,百事不問,而冒開富簽之辱,尤為國民羞。
數者皆無可施,於是舉國旁皇躑躅,憂懼恐惶,而無所措手足矣。於是政府經年累月卒日以乞貸為事,而銀行團益得持之,今據財政部提交參議院之借款大意如下:
(一)借款金額:二千五百萬磅。
(二)年利:借款年利五厘,新議增為五厘五。
(三)折扣:財政部未報的數,然據所聞則實以八九扣。
(四)償還年期:訂約之後,自八年起分年償還本利,至四十一年一律清還。
(五)抵押:以鹽稅為抵押。
(六)用途:(甲)償還中央已過期之外債。(乙)償還將近到期之外債。(丙)償還各省已經過期之外債。(丁)散遣軍隊費。(戊)收回革命時之軍債票及發出之紙幣。(己)補助行政費。(庚)整理鹽政費。
(七)監理辦法:設四總局:(一)鹽務局,(二)公債局,(三)借款局,(四)審計局。以上四局之領袖職員用中國人及外國人各一名。又劃分全國鹽產地為十區,每區設中西官員各一人。
(八)附屬檔案:如中國政府於三年後,整理鹽稅尚未完善,六國資本團即將鹽稅同海關辦理,將鹽稅之收入悉數儲諸銀行團所指定之銀行。
以上財政部所宣布者,不過其大略,其秘而不宣者,尚不可知。然即此觀之,所指定之用途,僅甲乙丙三項,其支去約已達一千三百萬磅,其用途皆投之空虛,其事業僅監理鹽政一項,則已落於外人之手,徒為人添飾嫁妝耳。其監理之辦法,與所設之四局,則外人已握大權,完全無憾矣。至若解散軍隊、收回紙幣兩項,更不知所須若干,無從核算。如是則千萬磅,到轉瞬即去,半年行政費,恐亦無從支持也。
夫借債為亡國之具,實為厲禁,即生利之業,猶應防弊,況其他乎?當共和新立,促統一以理財政,立國之大經也。而民窮財盡,為銀行貨幣生利之業,不得已而出於借外債,猶可原也。則列國之銀行林立,無不可資以轉移者,利之所在,奔走偕來,聞吾中國之借債也,皆爭儲款覓路,以求一當。自比款、英款之外,如加拿大商,亦有允借五千萬者,分其利於諸銀行,取攜既由吾便,監理亦無所施,豈非進退裕如乎?若夫銀行團於比款既不許借,英款既得亦不許承,由四國而增至六國,稍借他款,即勒追前款以為抵制。不待監理條件之發,此其以埃及待我,蹤跡至明,真所謂毒脯鴆酒者也。即使飢餓至極,猶當卻之,況有他款可圖。何事引身入繩以圖自縊,此其大惑不可解者一也。
夫所貴乎大借款者,所以為體國經野之具,規模宏遠之圖,以立長治久安之計者也。今鹽政全失於外,扣余所得實僅千餘萬磅,以歲用之不足,爭亂之未已,外患之逼迫,則區區千萬磅隨手而盡。不觀千萬之比款乎?就能稽之,恐號為銀行紙幣之計,而不能施之實用也,徒令國民永負此二萬萬五千萬之重擔,而鹽政永失於人而已。他日不足,又從而以他稅抵之,割肉補瘡,未得於此,而先失於彼,誠不待外兵之瓜分而已自亡也。其大惑不解者二也。
凡借債之禍,未有不貽之於後。借時費萬鈞之力,用時如泥沙之微,破國亡家,皆由於此。故用借債以辦銀行之事猶可也,以辦還債之舉,則展轉積重,勢將不返。今以二萬萬五千萬之債,而還債折扣,去其一萬萬三千萬矣。試問此二萬萬五千萬之本從何還,其息將何從歸?以鹽政與之,則鹽政之入款盡失,夫但整頓鹽政,歲之所入,已得一萬萬,他日不止此數。今僅以供一萬萬納息之用,恐永失之也。彼固曰我模仿新法,以千萬金為基本金之計矣。夫基本金之業,經營維持於數十年之後,此必國勢安樂,政府堅定,人才輩出,有條不紊,然後能為之。吾今國勢杌 ,朝不及夕,歲入不決,支出不敷,而謂能別存千萬,永永不動,其可信乎?他日緩急必支去之,徒重國民之擔負而已。夫各國政府,至於民間,凡基本之金,必取自租入之餘,以為儲蓄,未有重息借入以支持目前之債,以及為基本之金者也。此其無理可笑,實欺國民耳。今此大借債所見於實用者,只有一萬萬之銀行紙幣,然其他日之真足為銀行紙幣之用,未知能否,姑如其意以借之,此為借債之正而可行者也。然區區一萬萬不借之於他國銀行,而借之於六國銀行團,以甘受監理之辱乎?銀行之效未收,而鹽政已失,甘受監理之辱,此其大惑不解者三也。
且俄、蒙之爭方殷,而英、藏之事又起英姑勿論,彼俄人者,虎視眈眈以瞰我長城外萬里之地,故借款之事支離百出,在俄固宜然也。所怪者天下豈有與人爭蒙古、新疆金穴萬里之地,而與敵借債者乎?其設法縛束,多方箝制,不待言也。此其大惑不解者四也。
且向者唐紹儀六萬萬之借債,受銀行團之監理,固不可也,而多得六萬萬以為體國經野之具,資財豐溢,國民被其潤澤,農工商礦多為起色,後此或能免借,以為一勞永逸之計,於不可之中猶或可也。今之受監理同也,而得款僅三分之一,除還債折扣外,實得一萬萬三千萬而已。則今借債之謬,實過於唐紹儀時遠甚。此其大惑不解者五也。
凡立國必為長久之計,未有無朝夕之謀,而可以安國者也。今政府藉此巨債,受六國銀行團之約章,其最嚴重注意者,則不得與他銀行借債也。其有所需,則必與六國銀行團請命也。試問晚清去年之政府,知今日必需借債之巨乎?彼必曰不能預料也。以今國勢之杌 ,變亂之相仍,試問政府諸人,能預料將來之必無需大借債乎?假令他日又必需大借債,而後能立國者,則六國銀行團之約已定,不能與他銀行借矣。若與六國銀行團借乎,則關鹽已盡失矣,彼出自至公平之心,要我以田稅為押,而監理之,亦將許之乎?若其狡焉思逞,別出詭謀,更無論也。此其大惑不解者六也。
頃去年陽曆十二月三十日,英、俄、德、法、美、日六公使會議,越日法二使來言曰:一、大借款所定監督權,如中國不能實行,則六國須用國力干涉。二、除賠款外,所有內外到期各外款,均須由借款項下扣撥。三、外人所受革命及兵變之損失,亦須由借款項下扣撥。
按依此議,則所餘一萬萬三千萬未知足抵扣否,若不實行,則六國以國力干涉,則中國全國在六國監治之下,而借款實一文無得,空空賣國而已。六國以國力干涉,早知之。此尤大惑不解七也。
然則此一借債也,直舉五千年之中國,分贈之各國耳。政府是誰委託,而敢以五千年之中國、萬里之土地分贈於他人乎?四萬萬同胞,何聾聵已甚,坐聽政府賣五千年之中國、萬里之土地於人乎?五年中若有此約,後雖有聖傑,亦俯首於六國之約章而無能為。若有此約,五年後雖欲中興有良法美意,亦在六國公共監治之下,而無所施。雖專制君主行此賣國之事,國民猶當裂麻而爭之,何況國務員一二人之私,而可聽其賣國乎?在政府亦何樂有此,為徇一時之急而忘後患也。
嗟乎!人之居室,號為某某之屋者,然其內容實以契押焉,人豈得謂其屋真為某人之屋乎?今中國者,雖名為吾人之中國也,實則已押盡於外人,真為埃及也,為印度也,為馬拉諸酋也。羊豕之將就屠也,飼之以糟糠,待之以繩索,而羊豕不知也,必待索系足,湯沃身,刀刮毛,乃始號泣焉。嗚呼!何四萬萬同胞之愚若是也。夫監理之恥辱猶可受也,瓜分之慘亡烏可忍也。吾明告吾政府,立國當善理財,不可以借債度日也。必不得已,為銀行改幣而借債,則只可於列國借之,必不可受六國銀行團監理之辱也。吾更垂涕而導我國民曰,中國之生命存否,在六國銀行團之借債約成否也。全國民當速起而爭之,否則為埃及而不可救也。願我國民其速起。
頃聞銀行團不交款,無論有他否,要之中國未入檻縶,猶有望也。可為國人喜。此議本可不刻,恐後再燃,大險復至,故仍印之。更生記。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康有為(1858年—1927年),原名祖詒,字廣廈,號長素,又號明夷、更甡、西樵山人、游存叟、天游化人,廣東省南海縣丹灶蘇村人,人稱康南海,中國晚清時期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資產階級改良主義的代表人物。康有為出生於封建官僚家庭,光緒五年(1879年)開始接觸西方文化。光緒十四年(1888年),康有為再一次到北京參加順天鄉試,藉機第一次上書光緒帝請求變法,受阻未上達。光緒十七年(1891年)後在廣州設立萬木草堂,收徒講學。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得知《馬關條約》簽訂,聯合1300多名舉人上萬言書,即“公車上書”。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開始進行戊戌變法,變法失敗後逃往日本,自稱持有皇帝的衣帶詔,組織保皇會,鼓吹開明專制,反對革命。辛亥革命後,作為保皇黨領袖,他反對共和制,一直謀劃溥儀復位。民國六年(1917年),康有為和張勛發動復辟,擁立溥儀登基,不久即在當時北洋政府總理段祺瑞的討伐下宣告失敗。康有為晚年始終宣稱忠於清朝,溥儀被馮玉祥逐出紫禁城後,他曾親往天津,到溥儀居住的靜園覲見探望。民國十六年(1927年)病死於青島。康有為作為晚清社會的活躍分子,在倡導維新運動時,體現了歷史前進的方向。但後來,他與袁世凱成為復辟運動的精神領袖。他也是書法家,北京大學教授陳玉龍曾評價:“縱觀20世紀中國書壇,真正憑深厚書法功力勝出,達力可扛鼎境界者,要數康有為、于右任、李志敏、沙孟海等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