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審批條件

外資金融機構審批條件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1994年2月25日發布,1994年4月1日實行) 的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批條件主要是: 申請者必須是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有一定時間以上的代表處、申請者所在國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必須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貨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外資金融機構包括: 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 “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 “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 “外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 “合資財務公司”,外資保險機構又包括外資保險分公司和合資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審批條件具體分為: 外資銀行審批條件、外資保險機構審批條件、外資其他金融機構審批條件、外資金融分支機構審批條件、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審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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