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其他金融機構審批程式

外資其他金融機構審批程式是外資其他金融機構包括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和合資投資銀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1994年2月25日發布,1994年4月1日實行)的規定,設立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勻下列資料: 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設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 (副本)、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設立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設立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可行性研究報告、合資經營契約及擬設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合資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其他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的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天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檔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擬設其他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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