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貨物免徵增值稅的暫行辦法(試行)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貨物免徵增值稅的暫行辦法(試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發布的辦法,於2001年8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貨物免徵增值稅的暫行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外經貿部
  • 發布文號:財稅[2002]2號
  • 實施日期:2001-08-01
一、為促進我國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工作的開展,做好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貨物免徵增值稅的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具體名單見附屬檔案1)對我國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在我國關境內所採購的貨物,以及為此提供貨物的國內企業(以下簡稱供貨方)。
三、在無償援助項目確立之後,援助項目所需物資的採購方(以下簡稱購貨方)通過項目單位共同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時提交免稅採購申請,內容包括:援助項目名稱、援助方、受援單位、購貨方與供貨方簽訂的銷售契約(複印件)等,並填報《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貨物明細表》(見附屬檔案2)。如委託他人採購、需提交委託協定和實際購貨方的情況,包括購貨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
供貨方在銷售契約簽訂後,將契約(複印件)送交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備案。
四、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採購申請後,對項目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採購貨物是否屬援助項目所需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向國家稅務總局出具申請內容無誤的證明材料。
五、國家稅務總局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採購申請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後,通過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對免稅申請所購貨物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如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相關內容一致,國家稅務總局向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下發供貨方銷售有關貨物免徵增值稅的檔案,同時抄送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購貨方。
六、供貨方憑購貨方出示的免稅檔案,按照檔案的規定,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向購貨方銷售貨物。供貨方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免稅檔案為供貨方辦理免徵銷項稅及進項稅額抵扣手續。
七、購貨方和項目單位提交免稅採購申請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貨物明細表》後,其內容不允許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另行報送審批。
八、免稅採購的貨物必須用於規定的援助項目,不得銷售或用於其他項目,否則視同騙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九、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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