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來華留學生經費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實行。過去頒發的有關外國來華留學生經費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相牴觸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凡享受我國政府全額獎學金的留學生(以下簡稱“獎學金生”),在華學習期間,由所在學校按本規定發給每人一定數量的生活費(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於支付留學生每月的一伙食費用及有關日常生活的零星開支。生活費以人民幣支付,具體標準按國家教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來華留學生經費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2-8-28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財政部
  • 文  號:教財[1992]49號
通知的發布信息,通知的正文,生活費,安置費,冬裝補助費,醫療費,假期活動費,宣傳、招待費,教學、專業實習費,旅費,陪同工作人員的補貼費,其他,

通知的發布信息

國家教委、財政部關於頒發《外國來華留學生經費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執行日期:1992-9-1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財務司(局),有關高等院校:
現將《外國來華留學生經費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通知的正文

外國來華留學生經費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
國家教育委員會分配進入各有關高等院校學習的外國來華留學生(以下簡稱“留學生”)的有關經費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財政年度撥給有關學校,實行“包乾使用、節餘留用、超支不補”的原則,其具體標準及管理規定如下:

生活費

1.凡享受我國政府全額獎學金留學生(以下簡稱“獎學金生”),在華學習期間,由所在學校按本規定發給每人一定數量的生活費(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於支付留學生每月的一伙食費用及有關日常生活的零星開支。生活費以人民幣支付,具體標準按國家教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對學習體育、航海、舞蹈、戲曲、管樂專業的獎學金生,在進入專業學習後,每人每月另加發30元的一伙食補助費。對在廣東、福建、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等七省(區)學習的獎學金生,發給適當的地區補助費。具體標準為:廣東、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它五省區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費自獎學金生入學之日起由學校發給,當月15日(含15日)之前註冊的,發給全月生活費;15日以後註冊的,發給半個月生活費。畢業生生活費發至畢業之日以後的半個月。對臨時決定休學、退學或結業回國的獎學金生,如已領取當月生活費的,不再收回。獎學金生在學校規定的假期之內離校休假時,其生活費照常發給,但對未經學校批准逾期不歸者,不發給其超假期間的生活費。
4.獎學金生在華學習期間,如帶配偶、子女或結婚、生育的,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費用開支,均由派遣方或獎學金生本人自理。
5.中、外雙方對獎學金的標準和開支辦法另有協定的,按協定規定辦理。

安置費

6.獎學金生抵華後,由學校發給每人一次性安置費,主要用於支付留學生抵華後的一些必要的安置費用開支,具體標準為:來華學習時間在一學年以上的(含一學年)獎學金生髮給100元;來華學習時間不足一學年的,發給60元。

冬裝補助費

7.對來自熱帶、亞熱帶開發中國家和地區的獎學金生,來華第一年可由學校按每人2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冬裝補助費;分配進入東北、西北地區學習的獎學金生,入學第一年,加發100元冬裝補助費。

醫療費

8.獎學金生和享受醫療費的部分獎學金生,醫療費(含門診、住院醫藥費及住院、轉院治療或療養的交通費)和體檢費統一按每人每月35元標準編列預算,由學校統一掌握。
9.獎學金生和享受免醫療費的部分獎學金生的門診醫藥費、必要的體檢費、住院期間的醫藥費、住宿費及住院、轉院治療或療養的交通費由學校在統一掌握的醫療費中開支。門診掛號費和住院一伙食費由留學生本人自理。留學生需住院治療時,應安排住一般外賓病房。
10.留學生鑲牙、補牙、拔牙、配眼鏡、分娩、人工流產、矯正生理缺陷、購買營養滋補品以及治療來華前已患有的一般性慢性疾病,其費用由留學生本人自理。留學生因違犯校紀、法律(打架、鬥毆等行為),造成傷亡事故所支付的有關費用,由肇事的留學生自理,不得在醫療費中開支。
11.自費留學生和不享受免醫療費的部分獎學金生的各項醫療費用自理。其收費標準應與獎學金生相同。

假期活動費

12.為增進留學生對我國的正確了解和友誼,積極主動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學校可利用假期集體組織獎學金生到外地參觀旅行,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時間不超過兩個星期。參觀的城市和地點不宜多,相互之間的距離要近些,應本著注重政治影響效果、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儘可能就近安排。
13.獎學金生假期活動費由學校統一掌握使用。預算標準為:規模在50人以上的,每人每年300元;規模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年350元。參加集體旅行的獎學金生,其交通、住宿及旅遊點門票費由學校負擔;一伙食費由留學生本人自理。不參加集體旅行的獎學金生,學校不發給假期活動費。
14.享受部分免費待遇的留學生和自費生要求參加集體旅行的,所需費用均由留學生本人自理,收費標準由學校酌定。
15.對留學生旅行期間的食宿、交通等安排和收費,應按對外國人最低一檔的標準辦理。留學生應儘可能住學校的宿舍或招待所,無此條件的,可住普通賓館,每間可住2至3人。車船交通費可按火車硬座(通宵乘坐火車可購硬臥票)、輪船三等艙開支報銷。

宣傳、招待費

16.宣傳費系指學校為留學生閱覽室訂購報刊,組織留學生文體活動、參觀、聯歡和其他友好活動的費用。各校按每人每月20元編列預算,留學生人數不足20人的,可在每人每月30元的標準內開支,由學校統一掌握使用。
17.留學生開學、畢業和每年中國國慶、元旦、春節等傳統節日,以及根據有關領導部門通知舉行活動時,留學生所在學校可酌情舉行小型茶會或招待會。茶會和招待會標準按與會人數計算,茶會每人每次5元,招待會每人每次15元。參加此類活動的我方人數要從嚴控制。
18.留學生到學校人員家中做客,一般不招待吃飯。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家餐招待時,經學校主管領導批准,可安排家餐招待。具體補助標準為:每邀請一名留學生可補助10元,但安排一次家餐的補助總額不得超過80元;逢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節日或因工作需要時,經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安排留學生進行家訪活動。每請一名留學生,可補助5元。平時家訪,不予補助。

教學、專業實習費

19.留學生進入專業學習後,如需聘請校內外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時,可參照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的規定給予一定的報酬。
20.學校根據教學計畫組織留學生(包括獎學金生、享受部分免費待遇的留學生和自費生)進行實習,實習費用開支參照中國學生外出實習的有關規定執行。
21.留學生本人提出進行超出學校教學計畫的專業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均由留學生本人自理。

旅費

22.留學生來華、結業回國和學習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學、休學回國的往返旅費均由派遣方或留學生本人負擔。另有協定者,按協定規定辦理。
23.來華和結業的獎學金生應儘可能選擇距離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國際交通工具終、始點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學校的城市間旅費,由所在學校按火車硬座(通宵乘坐火車可購買硬臥)、輪船三等艙位開支報銷。途中一伙食費用及行李超重費自理。另有協定者,按協定規定辦理。
24.獎學金生,根據教學安排在我國境內轉學的城市間旅費,由轉學前所在學校按上述規定開支報銷。另有協定者,按協定規定辦理。
25.按協定由我國政府提供留學生國際旅費的,由所在學校於留學生離校前兩個月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統一購買。

陪同工作人員的補貼費

26.由學校組織留學生進行專業實習時,可根據實際需要派教師和工作人員陪同,但陪同人員的人數應從嚴掌握。由學校組織20名以下留學生參觀旅行時,可派1至2人陪同;如組織20名以上留學生參觀旅行,陪同人員的人數不應超過3人。
27.陪同留學生參觀旅行、專業實習人員的車船費、一伙食費、住宿費等,均按學校所在地的差旅費開支的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

28.留學生入校後,需要添置或更新設備的費用,學校在下達的經費預算內統籌安排。
29.對品學兼優的留學生,可由學校發給獎品或獎狀,所需經費由留學生經費中開支。
30.本辦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實行。過去頒發的有關外國來華留學生經費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相牴觸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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