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及其減免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及其減免,稅率是稅額與課稅對象數額的比例,是對課稅對象計算稅款的百分比。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採用比例稅,既不論課稅數額大小都按同一個比例課稅,其中,企業所得稅生產率為30%,地方所得稅生產率為3%,合併為33%。為了將稅法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因地制宜地對待徵稅實踐中的各種特殊情況,更好地貫徹國家的吸引外資、搞活經濟的方針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了若干減稅免稅措施。所謂減稅免稅,就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其中,減稅是從應徵稅額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免徵全部稅款。

具體內容包括:(1)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15%的稅率減征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24%的稅率減征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2)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3)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4)實行新稅法之前,國務院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比新稅法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產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仍然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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