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在1999.12.17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12.17
  • 實施時間:2000.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最近決定,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現就實施這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執行的地域範圍
可執行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是指: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共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部行政區域。
二、關於執行的產業範圍
可執行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關於優惠期的計算
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為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間。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是指,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的三年。
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
四、關於審批程式
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將其申請、營業執照、章程和生產經營情況等有關資料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具體申報期限、審核程式和批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級稅務主管機關依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關於執行時間
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00年1月1日尚處於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間的企業,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餘優惠年限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過本項優惠期間的企業,不得追補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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