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商貿企業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已於2004年4月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商貿企業
  • 佣金代理:貨物的銷售代理商
  • 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
  • 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
企業定義,外資商貿企業註冊,設立形式,註冊資本要求(資本金應與經營規模相配合),經營範圍,

企業定義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佣金代理:貨物的銷售代理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契約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網際網路、自動售貨機,對於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契約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外資商貿企業註冊

隨著《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實施,取消了原來對外商投資者的地域限制,經營範圍也得以擴大,註冊資本也大大降低。在《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下經營方式靈活,既可以合資、合作、獨資方式設立,也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還可以同時從事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更重要的是,一旦獲得批准,即自動擁有進出口權。因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實施受到海外投資者的青睞。

設立形式

獨資、合資、合作

註冊資本要求(資本金應與經營規模相配合)

商品批發、貿易為人民幣50萬元
商品零售業為人民幣30萬元
其它服務業為人民幣10萬元

經營範圍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貿企業
商品零售
自營商品進口
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貿易業務的外商投資商貿企業
商品批發、貿易
佣金代理
商品進出口
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採購國內產品出口
可從事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契約、章程的有關經營範圍中註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