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族土司制度

壯族土司制度

壯族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壯族地區的民族政策,其義在於羈縻勿絕,仍效仿唐代的“羈縻制度”。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納貢。因此它是從政治和經濟兩方面壓迫少數民族的制度。歷史對壯族地區實施的土司制度,淵源於秦漢的士官土吏,開始於唐代的“羈縻制度”,形成於宋代,繁榮於明代,崩潰於清代,消亡於20世紀初的民國時期,長達一千多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壯族土司制度
  • 別名:土官制度
  • 目的:解決壯族地區的民族政策
  • 性質:封建領主制
歷史沿革,目的,性質,分布,影響,促進壯醫發展,土司制度下的醫藥機構,土官對壯醫藥的重視,消極作用,遺產,遺蹟,學術研究,開拓,概念,內容,觀點,史料,成果,新觀點,

歷史沿革

壯族地區實行的土司制度,亦稱“土官制度”。在壯族聚居的廣西左右江和紅水河流域地區,自唐太宗時即建立了數十個羈縻州縣,“以其首領為刺史”。宋參唐制,析其種落,大者為州,小者為縣,又小者為峒,推其雄者為首領,籍其民為壯丁,以藩籬內郡,其酋皆世襲,分隸諸寨,總隸於提舉。如果唐代羈縻州縣建立即是土司制度之始,則到1928年幾個土司最後改流止,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歷史,如果從宋代算起,也有近千年的歷史。這一段歷史時期,是壯族社會歷史發展的重要時期。
壯族土司制度的遺產-莫土司衙署內的牌匾壯族土司制度的遺產-莫土司衙署內的牌匾

目的

封建統治者在廣西壯族地區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時期稱羈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當地民族首領為府、州、縣的文職土官,元朝加強了軍事統治,設定宣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司等武職土官。明沿襲宋、元制度,並進一步完備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貢納、徵調等制度。

性質

壯族土司制實質上是封建領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統治者,又是當地的大領主,掌握著軍、政、財權,對農奴有“生殺予奪”之權。土司制建立了一套嚴密的統治機構,治理轄境的政治、經濟、文化及訴訟、刑罰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冊封世襲,劃疆分治,軍事上實行土兵制度,以種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農奴組織成土官武裝,維持土官統治和供王朝徵調。經濟上,土官是轄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實行勞役地租、實物地租等經濟剝削。文化教育方面,則不準土民讀書和參加科舉考試。

分布

歷史上廣西地區的土司制度主要建立在今百色、南寧、河池等壯族和其它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其它地區雖亦有土司、土官,但為數很少。

影響

在廣西壯族地區推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一種封建領主制度,雖比封建制度落後,但又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適合於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特殊制度,對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加強民族間的交流和融合、捍衛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均起了積極的作用。同時對壯族地區政治、經濟和文化均產生了影晌。
壯族土司制度的遺產—莫土司衙署壯族土司制度的遺產—莫土司衙署
土司制度對壯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中央王朝冊封當地少數民族中有威望、有勢力的首領為職官 , 劃分其疆界 , 使之"世領其土,世有其民", 維持他們內部原有的社會結構、經濟形態和風俗習慣等,使中央王朝與邊疆少數民族之間的矛盾得到緩和,保持民族地區的社會安定,從而促進其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同時壯族地區和漢族之間的文化雙向交流,亦對壯族地區的政治和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周光大主編的《壯族傳統文化與現代化建設》一書 , 把壯族傳統文化的基本特徵概括為獨特性、共華性、包容性和二重性四個方面。其包容性主要體現在 : ①不少土司頭人漢文化水平較高,吸收了很多漢文化知識。②壯族地區的某些士官和土民原本系漢人或其他少數民族 , 後被強大的壯文化所融化。 ③土司制度本是封建王朝壓迫人民的工具,卻民情易服,故能較長期存在。結合史實,可以肯定土司制度時期的壯漢文化交流比以前有更大的發展,醫學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故在壯漢文化雙向交流中,壯族醫藥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

促進壯醫發展

如前所述,土司制度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促進了壯族地區政治的安定和經濟、文化的發展, 同時,土司制度對壯醫藥也有促進作用,具體表現如下:

土司制度下的醫藥機構

在土司制度下,官方設有醫藥機構,官方和民間有一定數量的專職醫藥人員,地方志對此有明確的記載。據不完全統計,明代嘉靖十年(1531 年)廣西壯族聚居的40 多個州府縣土司均設有醫學署,如慶遠府、思恩縣、天河縣、武緣縣、永淳縣、南寧府等 (均為壯族聚居地) 。這些醫學署的醫官"本為土人", 在土司家屬中,亦有專門從事醫藥工作的人 (具體內容見第五章第五節),說明在土司制度下壯醫藥是有一定社會地位的,這是土司制度對壯醫藥促進作用的一個方面。

土官對壯醫藥的重視

土官對壯醫藥的重視表現在對名醫、神醫、藥王的崇拜和紀念以及對民族醫藥採取的一些褒獎措施。
清代《寧明州志·上卷·祠廟》記載:"醫靈廟在東門外附近城腳。"《邑寧縣誌·卷四十三·祠祀志》謂:"藥王廟 , 在北門大街 , 東嶽廟左側。"《柳州縣誌·卷三》稱 :"藥王廟,在西門內。"等等。清代以前 , 壯族地區基本上沒有西醫 , 中醫也為數不多。這些被立廟紀念的神醫、藥王,儘管沒有標出姓名,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民間名醫,在壯族地區即是壯醫 , 因為他們的醫術高明 , 能為患者解除疾病痛苦以及他們的高尚醫德而受到民眾的敬仰。 忻城土司衙門附近 , 現仍保存有一座清代修建的 " 三界廟 ",三界是一位內科、外 科、五官科都精通的神醫,而且名氣很大,得以立廟享受百姓香火。三界廟能修到土司衙門旁邊,亦可以從側面反映這位神醫在土官土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
土司對民族醫藥採取的一些褒獎措施,對於民族醫藥的發展,應當說也是有一定促進作用。廣西慶遠協左營三司把總 (土官名) 李某贈給名醫譚靖修一塊牌匾,大書"妙手婆心"四字 ; 一些民間壯醫因醫術高明,德高望重而被作為地方名人入選地方志 ,如《融縣誌》 :" 路順德 , 古鼎村人 , 贈精醫學 , 著 有《治蠱新方》一冊。 " 《象縣誌》 :" 罩德本 , 同庚村人……善治跌打損傷。 " 《三 江縣誌》 :" 侯第福 , 寨壯鄉佳林村……善脈理 , 用草藥。 " 等等。正是由於壯醫藥在土司制度下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視一些特殊的診療方法和驗方、秘方得以初步總結和逐步提高 , 如壯醫淺刺療法、斑麻救法、青蒿絞汁內服治瘴等,早在宋代文獻中就有記載。南宋醫書分類中 , 還出現了《嶺南方》一類 ( 專門列嶺南少數民族醫方)。清代《柳城縣誌》指出 :" 病者服藥,不盡限於仲景叔和 , 間有用一二味草藥奇驗者。其他針灸之術 , 以婦人尤為擅長。 " 著名的壯醫藥線點灸療法,其主要傳人就是清末民初的柳江女壯醫楷覃氏。

消極作用

在政治上,土司制度是 " 以夷制夷 " 的民族壓迫政策的產物。土宮是封建王朝封賜而獨霸一方的統治者。在士司統治地區,土官既掌握著政治特權,又完全控制著經濟領域,這種封建領土專制比起其前的奴隸制來說,雖然是社會的進步 , 但它並不是什麼理想的天堂 , 而是有其反動、罪惡、殘酷的一面,特別是土司制度發展到明朝晚期,這種腐朽沒落性更加明顯地表現出來。土官自恃雄長,獨斷專行 , 權力欲膨脹,土司間經常發生武裝侵擾。在土司家族內部 , 也常因爭奪官位而相互殘殺。由於長年干戈不止,戰亂頻繁 , 嚴重地阻礙了壯族地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這就從經濟基礎上影響了壯族醫藥的進一步發展。首先,是專業壯醫隊伍受到限制,特別是能進入到官辦醫藥機構中的壯醫,為數更少,絕大多數壯醫,只能流散在民間行醫。在清末民間編纂的一些地方志中 , 雖然還有醫學署的記載,實際上這些機構早已蕩然無存,也未能重修。這種情況直接影響到壯醫藥的學術發展。其次 , 由於分科不細,多數壯醫的治療方法只能停留在經驗階段,未能進一步提高,有的甚至由於後繼乏人而淹沒失傳。土司連年征戰,對於毒藥、毒箭之類的東西,作為重要武器之一,是比較重視的,而對於民間的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的防治,則沒有足夠的重視 , 因而阻滯了對這些疾病防治的發展。
土司制度下的狹隘、保守、封閉思想意識,對於壯醫藥的發展也是一種不可忽視的消極因素。據文獻記載,晉代的葛洪等醫藥學家 , 唐代的柳宗元等文人流官,都曾把中醫藥傳播到壯族地區;宋代威平初年,廣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集驗方刻石桂州驛",邕州知府范旻"下令禁淫祀","市藥以施治","並刻療病方書 , 置諸廳壁"。前述諸人對於中醫藥的推廣做了一定的工作 , 但由於土司制度的落後、保守和封閉 , 壯族地區的中醫藥是不發達的。如壯族聚居的靖西縣直至解放前夕也只是在縣城有一二家中藥鋪。一些讀過幾本中醫書的民間醫生 ,"一經臨證擬方, 病人服之有驗者殊少。此殆於精微變通之處猶有欠歟"。說明醫術並不怎么高明。由此可知 , 有比較完整理論體系的中醫學術,在土司制度下 , 未能較多地影響和滲透到壯醫藥之中 , 這對於壯醫藥的發展和提高是不利的。另外,在土司制度下,壯族醫藥還常常被披上迷信的外衣 , 這就束縛了它的發展。
客觀地評價土司制度對於壯族醫藥的影響,應該說既有積極的一面,又有消極的一面,不可全盤否定,也不能全盤肯定 , 土司制度對於壯醫壯藥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保留,是有其歷史功績的,並使壯醫藥在漫長的歲月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另外 , 在壯族尚未形成本民族的規範化文字的情況下,壯醫藥居然能通過口授心傳和部分漢文資料得以流傳下來,這不能不認為是與土司制度有一定的關係的,其積極作用的一面是不可抹煞的。

遺產

在廣西壯族地區推行土司制度,存在數百年之久,如今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仍遺有豐富的土司文化遺存,主要有墓葬、遺址和文物等。墓葬多為明清墓,一般由封土堆、墓室、墓圍、祭台和神道等部分組成。有單葬也有合葬,葬式均為一次葬。明代土司墓封土堆多為饅頭形或盔帽形,清代土司墓則多為字塔式或亭閣式。
壯族土司制度的遺產—儂氏土司衙署壯族土司制度的遺產—儂氏土司衙署
土司遺址則有古城遺址、衙門遺址、軍事遺址、道路遺址、寺廟、塔、閣、橋樑、石刻等。
文物則有玉器、鐵器、金器、碑刻、石雕、印章等。這些文化遺產是研究壯族地區土司制度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珍貴歷史資料。

遺蹟

壯族土司制度經歷了一千多年的歷史,在廣西和雲南的壯族地區留下了許多遺蹟,規模較大且保存相對完整的遺蹟為廣西忻城“莫土司衙署”和雲南文山“儂氏土司衙署” 。

學術研究

開拓

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是中原封建王朝對廣西少數民族所施行的一種特殊的政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它淵源於唐、宋時代,確立於元代,完善於明代,衰落於清代,消亡於民國時期,期間經歷了一千多年的歷史,對廣西地方民族社會歷史的發展產生過重要的影響,在廣西地方史和民族史的研究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成為廣西地方民族史研究中一個十分引人注目的問題。迄今為止,國內外學術界對壯族土司制度的研究已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最早對壯族土司制度進行深入研究的學者,為壯學宗師黃現璠。雖然在他之前曾有一些學者對壯族土司進行過初步探討,例如劉介先生於1934年出版的自著《嶺表紀蠻》中專列第二十三章“土司”,對土司的起源、政治結構和經濟社會家庭組織進行了概述,其中“廣西之土司”一節,著重簡述了桂西土司的起源,但劉氏並未專門論及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最早專門深入探討“壯族土司制度”的論文,當為黃現璠於1962年7月發表的《土司制度在桂西》長篇論文。因而壯學之父黃現璠被學術界公認為壯族土司制度研究或壯族土司學的開拓者
壯族土司學開拓者黃教授壯族土司學開拓者黃教授

概念

“土官”與“土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官”一詞是自古以來就有的詞語,宋代開始成為統治少數民族的官職、官員的稱呼。“土司”一詞的原意是指統治少數民族的官府衙門,明代嘉靖年間開始出現。“土司”分為文武兩個系統。明代中葉以後“土官”與“土司”被混同了起來。土司制度是以設定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行政機關——土司為中心而實施間接統治的政治體制,因此它不應稱為“土官制度“,而應稱為“土司制度”。

內容

一般認為,“土司制度”的內容,主要是規定土官與封建王朝的關係,它通過封建王朝在這方面的一些具體措施體現出來。

觀點

宋、元時代,在廣西設定的“土司制度”絕大部分是在桂西壯族地區。壯族土司學的開拓者黃現璠於《土司制度在桂西》長篇論文中認為:“唐代在桂西也設些羈縻州,用土酋為之長,但政治制度、社會組織一概不變。宋平儂智高后,始委派狄青部下和本地土酋為土官,設立許多土州縣洞,實行領土的封建統治……”,進而於文中對桂西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賴以生存的“經濟制度”展開了論述,他認為“土司完全占有生產資料的土地”,“土司不完全地占有直接生產者農奴”。接著以此為基展開了“桂西土州縣的領主封建社會建立在氏族部落未期社會的基礎之上”的論證,主張桂西土州縣的領主封建社會並非建立在奴隸社會基礎上。黃氏的這種主張如今為大部分壯學學者所認同。當年黃現璠領導“廣西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時的助手、中國社科院民研所研究員王昭武緊接其後發表了《大新縣土官統治時期土地關係調查記》一文,該文結合調查資料對大新縣土官統治時期的土地關係進行了研究,史觀與黃氏同符合契。

史料

事實上,早在1956年黃現璠領導“廣西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成員進行廣西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時,著重對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進行了學術考察和資料收集。當時他率領“壯族組”成員兼助手粟冠昌騎馬到天等、龍光、德保等縣以及帶領助手王昭武等人到大新縣調查時,主要就是奔著收集土官統治時代的史料去的。同年12月,黃現璠組織編印的《廣西僮族史料·土司制度》(油印本),內容包括:土司制,左江土司制,右江土司制,唐宋元土州縣沿革,廣西郡縣誌、西原蠻廣源州蠻詹雜記所記之右江壯人風俗,嶺外代答關於土州之記載,廣西通志所列之土司志(土司一二)太平府之土州縣,屬“廣西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所集壯族土司制度史料的匯總。隨後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物館歷史組編輯的《廣西土司制度資料彙編》油印出版。現在對壯族土司制度的相關研究,大多仍以這些史料為基。

成果

一些研究黃現璠的國外學者認為:關於“土司”問題,黃現璠與劉介的早期主張一致,即認為廣西的大多數土司是在宋平儂智高時隨狄青南征來到廣西的山東人(漢人)。這是黃現璠在《廣西僮族簡史》中的觀點。但是,黃現璠經過多年研究,於1962年7月發表的《土司制度在桂西》一文中實事上已經改變了這種主張。他於文中說:“宋平儂智高起義後派狄青許多部下到桂西當土官,本地土酋被封為土官者亦不少。而在前者人中,實為土酋冒稱隨狄南征,有功留守,更不乏其人。據廣西方誌,宋在左、右江和宜山一些地區委派的土官,設立的土州縣洞,後者當前者封地釆邑,約有三十人,表列如下……(略)。這些土官,大都是冒籍山東。雖然有的是土酋,以及受封有所先後,但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都實行領土製的封建統治,如表上那地土官羅世念,十足道地的本地壯人,但他歸宗受封后,‘兄弟兒侄百六十人,補兩頭供奉官,石侍禁披帶班下殿侍”(《宋會要輯稿》第一百九十八冊蕃夷五)’。執行宋統治者的反動政策,助紂為虐,一切施策.皆實行壓迫剝削,與外來土官毫無區別,可謂一丘之貉。”可見黃現璠這時的“土司觀”已經改變,他認為:狄青部下到桂西當土官的人,大多數為當地土酋(壯族統治集團)冒稱隨狄南征,有功留守之輩。後來他的學生粟冠昌教授於1963年發表的《廣西土官民族成分初探》一文中主張“宋代廣西土官全是僮族統治集團”,[粟冠昌:《廣西土官民族成分初探》,《民族團結》1963年第2、3期]不過是對黃現璠的“土司觀”的繼承和發展。以後,他的學生粟冠昌、李乾芬相繼又發表了《廣西土官制度的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粟冠昌,《民族研究》1981年第3期)、《明代的廣西土官》(粟冠昌,《學術論壇》1983第5期)、《唐宋元明清廣西羈縻州縣或土府州縣洞司等設定概況》(粟冠昌,《廣西民族研究》1986年第1期)、《清代廣西土官統治區的土地問題》(粟冠昌,《廣西民族研究》1987年第2期)、《土司制度學術討論會概述》(李乾芬,《廣西民族研究工作通訊》1988年第1-2期)、《元代廣西的土官制度》(粟冠昌,《廣西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明代廣西土官制度的改土歸流問題》(粟冠昌,《廣西民族研究》1989年第3期)、《清代廣西土官制度改土歸流述議》(粟冠昌,《廣西民族研究》1990年第1期)、《略論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 李乾芬,《中央民族大學學報》1990年第3期 )、《清代廣西土官制度的衰落》(粟冠昌,《廣西民族研究》1991年第1、2期)、《三議廣西土官民族成分問題》(粟冠昌,《廣西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等論文和出版了《廣西土官制度研究》(粟冠昌著,廣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一書,從而成為壯族土司制度研究專家。這一時期出版的《廣西忻城土司史話》(覃桂清編著,廣西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壯族土官族譜集成》(白耀天、谷口房男編著:廣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等,皆為有關壯族土司制度研究的專著。至於相繼發表的有關論文,更是多不勝數。

新觀點

近期的《壯族地區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研究》——李良玉教授與其博士生文叢,在壯學研究領域第一次將壯族地區的改土歸流區分為狹義和廣義兩個概念。狹義的壯族地區改土歸流,指明、清、民國三個時期中央政府將壯族地區的土司世襲制逐漸改造成流官銓選制,直到全部廢除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廣義的壯族地區改土歸流,指秦征服嶺南之後發生的中央政府將壯族地區逐漸改造成與中原地區相一致的管理區的過程。這一改造過程,包括羈縻時期、土司時期、民族區域自治時期,不同的時期中央政府採取不同的民族政策。
壯族經過秦代以前的獨立起源、 自主發展,秦代以後的改土歸流,其歷史文化特點可以歸納為:悠久的自治傳統、以“峒”為社會單元、族群符號明顯、有體系的語言文字、逐漸加強的漢文化影響等。
一般的壯學研究者認為,明代壯族地區的改土歸流是失敗的,即使有值得肯定的地方,肯定的分量都不宜太大。李良玉教授經過細緻的研究,提出壯族地區的土司問題在明代已得到解決,具體時間是嘉靖六年,王守仁分裂田州、思恩兩大壯族土司之後,壯族土司的命運已完全由中央政府決定。清代,經過雍正時期的改大留小,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已經非常沒落,到光緒末年,壯族土司制度已到了被廢除的邊緣。民國時期,經過舊桂系、新桂系軍閥的改土歸流.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被完全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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