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罪

墮胎罪是用人工方法將未成熟的胎兒從母體內排除的行為。外國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徵:(1)墮胎前母體內的胎兒必須是活的,如已死於母腹而進行排除,不構成本罪;(2)墮胎前懷胎婦女沒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險情,如為搶救婦女的生命而墮胎,不成立本罪。

墮胎犯罪的保護法益,應該認為是胎兒的生命、身體的安全及母親的生命、身體的安全。 另外,可以認為墮胎的犯罪中附屬地存在種種法益。在後期的羅馬法上,把墮胎的犯罪視為侵害胎兒的母親的健康的犯罪或者侵害父親對繼承人的出生的期待權的犯罪;在近代諸國以帝國主義的國家政策為背景的時代,墮胎犯罪的規定中隱藏著謀求增加人口的政策意圖。 在法國等有人口減少之虞的國家,也有同樣的考慮。 另外,作為國家的政策,也有見解以並強調要維持健全的人口構成。 在今日的日本,雖然人口增加政策不具有意義,但是,應該充分考慮健全的人口構成,特別是維持各年齡層人口的平衡。而且,後期羅馬法的思想也並非完全不值得考慮。認為“墮胎罪的重點在於侵害所生子女的父親和母親平等具有的利益”這種見解, 正是繼承了後期羅馬法的思想。此外,也不能否定墮胎犯罪的規定對性道德的低下也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防護堤的作用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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