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經濟規律

基本經濟規律是指在某一社會形態中起主導作用並決定該社會生產的本質及其發展方向的經濟規律。這一概念是史達林在1952年發表的《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在每個社會形態中都存在一系列的經濟規律,其中有一個起主導作用的經濟規律,它決定社會生產發展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過程,體現著某一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最基本的特徵,決定著該社會經濟發展的性質和方向,制約著其他經濟規律的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 其他經濟規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也必然給基本經濟規律的表現形式、作用方式與實現程度以重大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經濟規律
  • 表達式:包括社會生產的目的和達到這一目的
  • 套用學科:金融
  • 適用領域範圍: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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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某種社會生產的本質和生產發展的主要方面、主要過程,以及生產發展方向的經濟規律。在每一種社會經濟形態里同時發生作用的多種經濟規律中,只有一個是對社會生產的發展起著主導作用的經濟規律,即基本經濟規律。
資本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是剩餘價值規律。馬克思說:“生產剩餘價值或賺錢,是這個生產方式的絕對規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9頁)。資本主義生產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最大限度的剩餘價值及其轉化形態的利潤。達到這一目的的手段是延長勞動日、提高勞動強度、提高勞動生產率等,以縮短必要勞動時間和增長剩餘勞動時間。資本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決定著資本主義的矛盾和衝突,決定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滅亡。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
在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和勞動者個人不斷增長的需要。馬克思預見到,在未來社會裡,“生產將以所有的人富裕為目的”(同前,第46卷下,第222頁)。恩格斯也曾說過:生產資料的社會占有,“通過社會生產,不僅可能保證一切社會成員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質生活,而且還可能保證他們的體力和智力獲得充分的自由的發展和運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22頁)。
史達林在<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首先提出決定某種社會生產的基本經濟規律的概念。他認為,只有剩餘價值規律才是資本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而價值規律、競爭和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規律等規律都不是資本主義基本經濟規律。他還認為,國民經濟有計畫按比例發展規律、國民經濟計畫化都不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他將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主要特點和要求,大致表述為:“用在高度技術基礎上使社會主義生產不斷增長和不斷完善的辦法,來保證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經常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並且認為,國民經濟有計畫按比例發展規律以及國民經濟計畫化的作用,只是在它們以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為依據,在各方面適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要求時,才能充分發揮出來。經濟學界對於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主要特點和要求應怎樣表述,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史達林關於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表述基本上是正確的;另一種意見認為,這一表述不夠完善,例如,史達林強調滿足個人需要,而對保證國家和集體的公共需要的滿足,未予強調;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一表述是不科學的,其理由是:①沒有表明人民民眾是社會主義經濟的主人這個根本特徵。②未強調有計畫按比例發展,容易造成嚴重的比例失調。③把盈利和滿足社會需要兩者對立起來,是形上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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