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維持權

基本生活維持權,即要求國家提供生存保障的權利。這種權利延伸到稅法領域,對徵稅主體國家產生的是一項不可抗拒的規定性要求,即稅金的任何賦課徵收均不得侵犯納稅人的生存權,對納稅人則是賦予其基本生活維持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生活維持權
  • 外文名:Basic living rights
  • 釋義:要求國家提供生存保障的權利
  • 特點:不可抗拒的規定性要求
簡介,內容,實例,

簡介

根據共同道德原則推出的第一項人權便是生命權,它源自敬重人類生命的普遍的道德原則,基本含義是指“每個人都享有不遭受任意殺害、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脅的權利。“這是由人類共同體得以存續的必要條件和康德的人性原則所決定的必然道德要求,因其源自人的自我保存的本性且為人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而被公認為“第一要義“的人權。
對“不遭受任意殺害“的權利主要由刑法提供最強有力的保障,“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脅“的權利則涉及民法、勞動法、環境法以及社會保障法等眾多領域,稅法也是其中之一。
因為生命權的物質保障是財產,一定的生存財產的保有是人類生命存續不可缺少的條件。《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此均有表述,前者第25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後者第11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條件,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地改進生活條件。”第2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確認人人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而稅收的實質是國家基於公共財政的需要將部分國民財富強制性地剝奪和轉移,且為保證稅收債權的優先償付,各國稅法一般規定有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因此,納稅人生存財產能否免受國家課稅權的侵犯,在人權的視角下就是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生存權是一種接受權。藉助霍菲爾德的權利概念分析,其正題是一項豁免權,即免於任意殺害和免於不必要地面臨危險。它的反題則是一項要求權,即要求國家提供生存保障的權利。
這種權利延伸到稅法領域,對徵稅主體國家產生的是一項不可抗拒的規定性要求,即稅金的任何賦課徵收均不得侵犯納稅人的生存權;對納稅人則是賦予其基本生活維持的權利。

內容

基本生活維持權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最低生活費免課稅原則。為避免國家課稅威脅到納稅人健康和最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生活費,稅法應規定最低課稅限度,以確保納稅人生存權免受侵犯。如所得稅中,通過基礎扣除以及其他“人的諸項扣除“,以及通過“負所得稅“制度保證最低生活水平。
二,生存權財產免課稅或輕課稅原則。這一內容應與最低生活費免課稅原則相對應。一定的生存權財產是納稅人生存維持的必要物質條件,稅法應將一定的生存權性質的財產,如一定的住宅用地和住宅、農業用地和農用工具、一定的中小企業者的經營場所用地等,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在不影響生計維持的前提下,即使課稅也應適用較其他類型財產為低的稅率標準。以充分實現對納稅者基本人權的保障。
三,納稅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排除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之外。

實例

目前,對納稅人生存權的維護在不少國家的稅法中已有明確體現,大部分國家均規定所得課稅的最低課稅限額或基礎扣除額,並將住宅、生活必需品排除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之外。以日本為例,日本稅法規定所得稅的最低課稅限額一個標準家庭為201,5000日元,該金額中包括所得扣除和社會保險金扣除。“納稅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衣物、家具等,酬薪中達到一定標準的金額,各種社會保險給付中達到一定標準的金額”,列為“絕對禁止扣押財產”;同時規定,在對扣押的財產予以換價時,“稅務署長如認為有必要,可延緩因扣押而可能給納稅人繼續從事事業或維持生活帶來困難的財產,必要時,還可解除其扣押”;“因執行滯納處分將會造成滯納人的生活顯著窮困時”,稅務署長可以“對滯納人停止執行滯納處分”。這些均是對納稅人維持其基本生存權的確認與保障。
我國亦規定了所得稅的基礎扣除標準,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明確規定: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維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以保證在擴大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對象範圍的同時,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存權不受困擾。
可見,生命權在稅法中的意義就在於確保納稅人在履行稅收債務的同時免受基本生活維持的威脅。它在稅法領域的延伸可以概括為納稅人享有基本生活維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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