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犯

基本犯是指“加重犯”和“減輕犯”的對稱。單純符合普通犯罪構成的犯罪。以犯罪構成為標準所劃分的犯罪類型。與加重犯和減輕犯的區別在於,犯罪構成的內容不同。加重犯是符合加重犯罪構成的犯罪。減輕犯是符合減輕犯罪構成的犯罪。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8條規定:“在偵査、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條文中,前半部分規定是偽證罪的普通構成,後半部分規定即在普通構成的基礎上情節嚴重的,是加重構成。因此,行為符合本條文前半部分規定的,是偽證罪的基本犯,行為符合本條文後半部分規定的,是偽證罪的加重犯。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前半部分規定是故意殺人罪的普通構成,因而故意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基本犯;後半部分的規定是故意殺人罪的減輕構成,因而故意殺人但情節較輕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罪的減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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