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義務

基本權利義務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國家基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關係中所處法律地位的權利和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

基本權利有以下特徵:(1) 基本權利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權利的行使與基本義務的履行構成公民在國家中的憲法地位。憲法地位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其主體意志的基礎,是公民行為合憲性的依據。不享有基本權利則意味著憲法地位的不穩定。因此憲法上確定基本權利的首要意義在於公民通過行使基本權利獲得合憲性的基礎。(2) 基本權利是一國權利體系的基礎。權利是有機組成的體系,包含著不同層次、不同形態的權利要索,其中具有母體性的權利則構成基本權利。這種權利客觀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通過普通法所規定的權利是基本權利的具體化,即從母體性權利中派生出來的。權利體系中的這一母體性與派生性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構成了規定基本權利的究法與規定普通權利的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表明法律體系的不同等級。(3) 基本權利是穩定的權利體系。對於一個公民來說,基本權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同時也是從事社會活動最低限度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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