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借款

基本建設投資借款是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和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向銀行借入投資性的中長期資金。它包括(1) 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簡稱“撥改貸”。(2)建設銀行利用銀行存款發放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3)建設銀行利用地方專項資金髮放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4)其他專業銀行利用信貸資金髮放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根據現行辦法,申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的對象是: 承擔經濟責任,獨立核算,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如工業、農業、交通企業等不實行獨立核算,但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單位,如電站; 經營有盈利和有償還能力的事業單位,如電影院等。

為了保證貸款按時回收,所有貸款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計畫任務書和初步設計已經被批准,並已納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2) 產品有銷路,工藝已過關,有償還能力,能按期還本付息。(3) 生產有保證,所需資源、原材料、燃料、動力等已落實。(4) 建設條件已落實,建設用地、設備、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等。基本建設投資借款,應在“基建投資借款”帳戶中核算。貸方登記增加的基建投資借款;借方登記償還的基建投資借款; 餘額表示尚未償還的基建投資借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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