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制定《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19日由財政部以財建〔2012〕9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貼息政策,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下達,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附則5章2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35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 發文目的: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 發文單位:財政部
  • 發文時間: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檔案號:財建〔2012〕95號
頒布對象,頒布目的,辦法內容,

頒布對象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頒布目的

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對《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356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基本建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為基本建設貸款安排的中央級大中型在建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
大中型項目的劃分標準仍按照原國家計委確定的項目審批標準執行,即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為大中型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其中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貸款還包括中長期債券資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利息支付憑證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第六條 以下情形均不予貼息:
(一)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辦理竣工決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項目發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貼息範圍內,項目未按契約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
第七條 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確定以下行業和項目為貼息對象:
(一)農業:
1、國家商品糧基地建設項目;
2、天然橡膠林基地建設項目;
3、大洋性專業漁船購建項目;
4、供銷總社所屬為農服務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項目。
(二)林業:
1、天保工程轉產建設項目;
2、速生豐產林基地等建設項目。
(三)水利: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樞紐工程(不含發電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屬水利樞紐工程;
2、南水北調水利樞紐工程;
3、除前兩項外的西部地區重大水利樞紐工程。
(四)法務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的監獄、勞教等項目。
(五)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轄區域範圍內的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
1、開發區內道路、橋涵、隧道等項目;
2、開發區內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工程項目;
3、開發區內供電、供熱、供氣、供水及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項目;
4、開發區內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公共技術支撐平台建設,以及為服務外包、物聯網企業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內容包括物理場所建設、為實現設施功能所必需的軟硬體設備系統購置以及專用軟體開發等,不包括中小企業擁有和開發的部分;
5、開發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統一修建的標準廠房項目;
6、開發區內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項目。
對於西部地區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
(六)軍工集團“三線”搬遷、核電項目(優先考慮國內設計和製造的堆型)。
(七)西部鐵路項目。
(八)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項目。
上述排序作為優先安排貼息資金的依據,但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項目除外。已享受其他中央財政貼息的項目,不再享受貼息資金。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項目除外),原則上不高於3%。
第九條 對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的(含3年),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對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除特大型項目外,均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
第十條 2012年貼息周期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貼息周期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貼息周期均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應當於當年貼息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向財政部提出貼息申請。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下達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申報貼息資金。凡已申請其他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申報貼息資金,應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設貸款項目貼息申請表(附表1),並附項目批准檔案、貸款契約或相關材料、資金到位憑證、利息支付憑證等材料,經貸款經辦機構簽署意見或出具證明後,按規定程式上報。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分類別填報具體項目和提交相關材料,不得打捆上報。項目貸款為打包貸款的,應分類詳細列清具體項目所使用的貸款金額。
第十三條 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項目,由項目單位向開發區財政部門申報,經開發區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省級財政部門,並抄報科技部。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對各開發區申報的貼息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後,轉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進行終審,並由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依據終審結果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附表2)後,上報財政部(電子版同時通過區域網路傳輸),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十四條 專員辦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等條件審核貼息材料,原則上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核工作。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項目的申報材料不再上報至財政部,專員辦的審核結果作為最終核定貼息的依據。
第十五條 其他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當地行業(項目)主管部門申報,並逐級上報中央主管部門。中央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系統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後,出具審核意見,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相關材料報財政部。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規模,按具體項目逐個核定貼息資金數,並按規定下達預算。
第十七條 貼息資金撥付到主管部門的,各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通過兩級財政結算的,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後,在建項目沖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沖減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貼息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髮揮效益。並於每年年底向財政部報告貼息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財政部將組織專員辦或委託評審機構對貼息資金申報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貼息資金是專項資金,必須保證貼息資金的專款專用。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暫停該開發區申報貼息資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356號)同時廢止。
附表:1、_____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表(略)
2、_____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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