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當事人異議制度

執行當事人異議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不合法、不適當,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請求執行機關變更或撒銷已為的執行行為。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的意見,並主張實體權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執行過程中,案件當事人或利益相關的案外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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