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簡稱居民醫保)是面向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國小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的一項保險制度。它堅持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其基金籌集是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 發布文號:國發〔2007〕20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所屬類型: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全文
國務院檔案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廣大人民民眾的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後又啟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建立了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目前沒有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鎮非從業居民。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將其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統籌規劃,規範引導,穩步推進。
目標和原則

(一)試點目標。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範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民眾意願;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參保範圍和籌資水平

(三)參保範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國小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籌資水平。試點城市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並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鈎的機制。
(五)繳費和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於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加強管理和服務

(七)組織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機構、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藥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準組織和專家諮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八)基金管理。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試點城市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九)服務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範圍。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定,規範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報銷醫療費用;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定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台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深化相關改革

(十一)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範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十二)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的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範和出入院標準等技術標準。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加強組織領導

(十三)建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務院領導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巨觀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和建議。
(十四)選擇確定試點城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條件選擇2至3個試點城市,報部際聯席會議審定。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藥品監督和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六)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試點目標和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試點工作。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周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訂試點實施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已經先行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基本醫療保險的體制和機制。
(十七)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直接關係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強。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試點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的總結推廣,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試點工作成為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的實踐。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的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國務院 二○○七年七月十日
當前居民醫保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居民醫保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城鎮非從業人員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但作為一項全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在推行之初,一切都處於探索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因此,這就需要我們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在實踐中不斷地對制度進行探索完善。
(一)城鎮居民的界定範圍模糊,邊緣群體被忽視
由於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戶籍制度改革,社會流動日益頻繁,使得城鄉居民的構成較為複雜,難以區分,城鎮居民的身份難以界定。
而居民醫保制度中對參保對象城鎮非從業人員的界定較為模糊,因此容易遺漏一些群體。例如靈活就業人員群體的特點是流動性較強,無固定崗位,收入不穩定,常常在失業和從業狀態中徘徊,由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主要覆蓋範圍是用工單位的正式從業人員,而居民醫保又未做詳細規定,這樣就造成靈活就業群體的醫療保障網基本不存在,他們幾乎游離在醫療保險體系之外,其中尤以農民工群體的醫療保障缺失情況最為嚴重。
(二)居民醫保制度的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居民醫保制度的統籌層次是以縣級、市級統籌為主。這樣一個較低的統籌層次不僅不利於進一步分散風險,也不利於在全國範圍內發揮更大的互助共濟作用。特別是以縣級統籌為主的統籌模式,更是不利於風險的分散,易造成各縣級統籌區各自為政,不利於資源的有效整合。
所謂的居民醫保縣級統籌,是指各縣級統籌區按照省市的指導意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實施辦法,具體負責本統籌區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實施和醫保基金的管理運行。縣級統籌引發的最直接的一個問題就是同城不同待遇現象的出現。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同地區的縣級統籌區規定的參保條件不一致,二是同地區的醫療待遇有所差異。參保條件不一致是指同一個城市的各縣級統籌區在確定參保範圍時,有的是按戶籍所在地參保,有的是按居住地參保,這樣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使得一些人以雙重身份參保。醫療待遇的差別,主要表現在門診補助和住院報銷比例上。門診個人賬戶配置狀況、金額以及使用方式在縣級統籌區各有不同,這是產生門診待遇差別的主要原因。一般來講,同一座城市各縣級統籌區住院報銷比例是基本相同的,不同的是各統籌區醫療管理手段上存在差異,例如自主指定首診醫院、惠民醫院等,導致產生不同的住院門檻費,報銷比例也就有了差異。
此外,縣級統籌模式的另一個缺陷就是參保居民異地就醫比較困難。由於醫療保險管理尚未實現全國聯網,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縣區之間也沒有實現聯網,參保居民若在異地看病,就需要有足夠的資金進行墊付,如因病情需要轉移到異地治療的,還需要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方可轉移。在縣級統籌模式下,異地就醫程式的複雜繁瑣,將給參保居民的就醫診療帶來諸多不便。
(三)制度運行與其它醫療保障制度之間未實現有效銜接
當前我國醫療保障體系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社會醫療救助制度。雖然這四種制度是根據不同人群設計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但是它們之間又存在交叉,而制度的分割運行使得各險種政策不一,籌資水平和享受待遇呈現差異,彼此間缺乏有效銜接,參保者在區域間正常流動與醫保管理之間產生矛盾。目前,由於人員社會流動性越來越大,人們工作崗位的變動也越來越越頻繁,一部分人的身份會在短時間內發生多種變化。可是這四項保障制度分屬勞動保障、衛生、民政三個部門,多頭管理,條塊分割,使得一個人因身份改變而想繼續使用同一個賬戶參加其它醫保幾乎是不可能的。
(四)制度運行的抗風險能力有限
居民醫保的主要參保群體是學生、少年兒童和城鎮非從業人員,因此,其覆蓋對象普遍存在!四多一少.的狀況,即:老、幼、病、弱多,低收入和無收入者多,零星閒散人員多,文化素質偏低者多,而人口基數和參保人數卻相對較少。這種“四多一少”的狀況反映出居民醫保參保對象的最大特點就是這個群體主要是城鎮的社會弱勢困難群體。這部分群體大多沒有收入來源或收入較低,這就決定了居民醫保的籌資標準也較低。而這部分群體又屬於疾病的高發、多發群體,因此,其醫療費用的支出也較高。此外,由於居民醫保實行自願參保的原則,且其待遇享受模式是繳費一年享受一年的模式,這就導致人們有病參保,無病不參保;有病續保,無病斷保。人口基數和參保人數較少,籌資水平較低,費用支出高,最終導致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和支撐能力較弱。
(五)社區衛生服務平台建設滯後
社區衛生服務是融預防、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功能為一體的成本低、效果好的綜合性醫療衛生服務,是城鎮居民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最佳途徑。因此,居民醫保制度也從制度上加大了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傾斜力度,鼓勵參保居民!小病進社區,大病上醫院.。例如..安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保居民的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
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5%。
然而,現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所能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還非常有限,配備的醫生的專業性還不強,距!全科.服務還有較大的差距,社區衛生服務資源的有限性,限制了人們進社區就醫診療的意願,造成參保居民不論大小病都進大醫院的局面。
關於完善居民醫保制度的對策
(一)明確城鎮居民的內涵,積極擴大居民醫保的覆蓋面
居民醫保應對靈活就業人員中的低收入群體開放,而不可拘泥於“非從業城鎮居民”這個狹小的範圍。對於部分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由於他們在城市居留時間較多,應該讓他們在城鎮參加居民醫保,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此外應該適時調整政策,增強政策的吸引力,加強宣傳力度,積極引導沒有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居民,特別是年輕人、學生和身體健康人群都能參加居民醫保。對年輕人及身體健康人群,可以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如降低繳費標準,按照參保年限逐步提高報銷比例等措施,鼓勵這部分人群參保,以保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年齡結構的合理性。
(二)逐步提高居民醫保的統籌層次,降低基金運行風險
由於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 人口特徵差異較大,加上“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導致醫保政策的差異,城鄉居民同城不同待遇,醫保基金風險共濟作用有限及異地就醫結算不便等狀況的出現。因此,提高居民醫保的統籌層次,可有效增強醫療保障的公平性和保障能力,有利於勞動力的流動和轉移,提高基金分散風險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對統籌城鄉區域及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當然,提高居民醫保的統籌層次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也要正視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的差異性,從縣級到市級,從市級到省級,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比如根據我國地區梯度發展態勢,可以考慮允許實行區域性的統籌,打破地方行政區劃界限,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可以在珠三角、長三角和環渤海地區等這些區域內經濟依賴程度高、經濟水平接近、人員流動頻繁的區域實行區域性的居民醫保統籌,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
(三)建立居民醫保與其他醫保的互通轉換機制,實現三大醫療保障制度的整合
為了使城鄉居民在不同生存狀態下都能享有社會醫療保障,既要保證各類人員按規定參加相應的醫療保險,又要防止在具體政策的執行過程過於僵化造成參保人員的醫保斷檔。勞動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整合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三項制度,建立居民醫保與其它保險的互通轉換機制,建立起全國可以轉賬的醫保個人賬戶,使其適應人的工作崗位、身份變動頻繁這一特點。雖然個人身份、工作地點發生改變,但賬戶可以隨人遷轉,各地能銜接,保費一旦繳納,就隨人流動,終身擁有、全國通用。
(四)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平台建設,提升其醫療保障功能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要按照管理社會化、服務人性化的原則,建立起功能齊全、結構合理、運轉有效、簡捷方便的醫療保障服務網路。因此,要加強城鎮社區衛生服務平台建設,不斷提升其醫療保障功能。一是要根據社區居民人口數量和城鎮布局,合理規劃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網點,使其能保障、滿足社區居民的醫療需求。二是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按照規範化要求,充實必需的醫護人員,配備適用的醫療儀器和設備,以改善社區醫療的服務條件和環境。三是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隊伍建設,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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