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轄區內的常住居民、暫住居民及其他有關人員,提供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基本標準
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社區基本醫療服務
二、床位
至少設日間觀察床1張。不設病床。
三、科室
至少設有以下科室:
全科診室、治療室、處置室、預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員
(一)至少配備2名執業範圍為全科醫學專業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
(三)每名執業醫師至少配備1名註冊護士。
(四)其他人員按需配備。
五、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體現保護患者隱私、無障礙設計要求,並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診斷床、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心電圖機、觀片燈、體重身高計、血糖儀、出診箱、治療推車、急救箱、供氧設備、電冰櫃、脈枕、針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藥品櫃檔案櫃、電腦及列印設備、電話等通訊設備、健康教育影像設備。
(二)有與開展的工作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規章制度
制定人員崗位責任制、在職教育培訓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各項衛生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此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部分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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