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

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

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7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
  • 通過時間:2008年7月24日
  • 機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行時間:2008年10月1日起
公告,條例內容,立法背景,條例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查意見報告,

公告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7月24日
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
(2008年7月24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完善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增強基層衛生服務供給能力,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以下簡稱社區衛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區衛生服務,包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第三條 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公益性質,注重公平和效率;
(二)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
(三)堅持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並重,防治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區衛生服務發展中長期規劃,將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價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建設(規劃)、人事、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和殘聯等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第五條 對在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章 服務體系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區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合理配置社區衛生資源,建立健全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以社區衛生服務站為補充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網路,提高社區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政府舉辦為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個街道行政區劃或者三至十萬人口的標準設定一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設定社區衛生服務站作為補充。
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八條 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符合設定規劃,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設定標準進行執業許可審批,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現有醫療機構轉變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外的任何機構,不得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命名。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標識。
第十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依法支援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的義務,承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技術支持、人才培養等任務,並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的進修學習費用予以減免。
第十一條 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醫師、護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法定資格,具備與社區衛生服務相適應的技能,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培訓和考核。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培訓計畫,對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全科醫師、公共衛生醫師和護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和考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進修學習及參加學術交流。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院校參與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培養。有條件的醫學院校應當設立全科醫學專業和護理(社區)專業,並將該類學科納入學校重點建設學科整體規劃。鼓勵醫學院校組織學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習。
第十四條 鼓勵全科醫學專業和護理(社區)專業畢業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業。大專以上畢業生到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提高一至二級。
鼓勵離退休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與社區衛生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其開展服務提供便利,並給予相應的待遇。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提前一年報名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在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滿三年的,可以優先參加相應的培訓或者業務進修。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應當在三級醫療機構中建立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對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的有關醫學專業畢業生和轉崗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的醫師進行培訓,培訓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服務行為
第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公共衛生服務:
(一)普及衛生保健常識,實施健康教育;
(二)報告和監測疫情,進行疾病預防和控制,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婦幼保健和老年保健;
(四)殘疾人康復指導和康復訓練;
(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與諮詢指導;
(六)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基本醫療服務:
(一)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
(二)社區現場應急救護;
(三)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
(四)轉診服務;
(五)康復醫療服務;
(六)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技術操作規範和職業道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主動服務,可以組建社區衛生服務團隊,按照居民居住區域劃分責任片區,確定責任醫生,建立居民和全科醫生之間相對固定的服務關係,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就醫時首先選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減免其診療費、掛號費。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屬於醫療保險基本保障項目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範圍。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個人自付比例分別比在二、三級醫院就診費用低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的醫藥費用,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部分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第二十二條 逐步推行雙向轉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將難以安全、有效診治的患者及時轉送到醫院診治;醫院應當將康復期、診斷明確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轉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醫院應當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雙向轉診規範,指定專門科室或者人員,負責雙向轉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雙向轉診流程和處理規範。
第二十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首先選擇使用省、設區的市確定的基本藥物目錄範圍內的藥品;使用基本藥物目錄範圍外的藥品,可以以設區的市為單位,實行集中招標採購、統一配供。
社區基本醫療服務逐步推行基本藥品零差率,以配供價格使用基本藥品。
第二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的規定,公開服務內容、服務項目價格、藥品及醫用耗材價格,實行收費清單管理,自覺接受居民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藥品。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立的藥房,應當符合藥品儲存要求。
第二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對居民健康狀況進行動態的觀察和監測,保證健康檔案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從事社區衛生服務活動,應當保護服務對象隱私。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布局納入城鄉規劃。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區中,社區衛生服務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社區衛生服務用房。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投入,建立穩定的經費增長機制,支持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專項經費,用於支持經濟困難地區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改造、房屋修繕、基本設備裝備、人員培訓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的退休人員費用等項目給予扶持和補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安排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專門用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履行公共衛生服務職能所產生的費用,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其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數量、質量等,在全面考核評價的基礎上核撥。
基本醫療服務一般通過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及個人付費等方式,由服務收費補償。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醫療服務虧損的,由政府給予補助。
經當地政府批准開設惠民門診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社區困難居民提供優惠醫療服務,實行費用減免,減免的醫療成本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部分,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屬於應當由個人支付部分,由當地政府籌集資金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給予補助。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財務監管,規範其收支行為。有條件的地區,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支出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核定,並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執行。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社區衛生服務經費的安排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並通過與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簽訂協定等方式加強管理。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推行參保人員門診費用統籌支付和醫療保險費用預付制度,提高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合理確定社區衛生服務收費項目,規範價格行為,並根據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及時調整社區衛生服務項目及價格。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在其負責的社區建設管理中,應當納入有關社區衛生服務的內容,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區貧困人群的醫療救助制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社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給予稅收優惠。
單位和個人將房屋等不動產,無償提供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免徵有關稅收。
單位和個人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捐贈,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和評審制度,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將接受服務居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業績的重要標準,並實行信息公示和獎懲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格的醫師、護士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未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超出社區衛生服務範圍提供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泄露服務對象隱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泄露隱私的醫師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和協定管理內容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省農村社區衛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說明摘要
社區衛生服務是社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政府領導、社區參與、上級衛生機構指導下,融預防、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為一體的,有效、經濟、方便、綜合、連續的基層衛生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為重點,合理使用社區資源和適宜技術,解決社區主要衛生問題,滿足社區基本衛生服務需求。
省(江蘇省,下同)委、省政府對社區衛生工作高度重視。早在1997年,我省就開始了社區衛生服務的探索和試點。十年來,全省社區衛生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目前,全省所有市轄區和縣級市都開展了社區衛生服務,建成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100多個,其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51個,以街道為單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覆蓋率達到93%。南京、蘇州、常州等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急診人次,已占當地門急診總量的40%左右。我省在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推進和創新上,是走在全國前列的。實踐證明,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有利於滿足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需求,緩解民眾“看病難”、“看病貴”的突出矛盾;也有利於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醫療衛生基礎。
當前我省在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職責不夠明確。社區衛生服務領域政府缺位或者不充分履行職責的現象比較多。二是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政策落實不到位。近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政策措施,如: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2年經國務院同意,衛生部等11個部委印發的《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2006年國務院印發的《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等,這些檔案對我省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由於其針對的是全國情況,內容較為原則,所以需要結合我省實際,作進一步的細化、補充和完善。同時,我省也就城市和農村的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出台了相關政策檔案,但由於這些檔案的規範效力低,在一些地區落實起來難度較大。三是社區衛生服務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目前,全省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呈現“二低一高”現象,即學歷低、職稱低、年齡偏高。據調查,現有社區衛生服務人員中本科學歷的占11.9%,大專學歷的占28.6%,中專學歷的占47.8%,無學歷的占11.7%,不能很好地適應社區衛生服務的需要。四是監督管理難度大。目前,國家還沒有完全適用於社區衛生服務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立,從業人員的準入和退出,服務行為的規範,服務質量的評估,機構和服務對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和有效管理手段。五是基層政府和社會公眾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認識不到位。衛生部研究資料表明,在保證醫療質量的前提下,三級醫院65%的門診病人和77%的住院病人可分流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這既能提高衛生資源利用效率,有效節約醫療成本,也能更方便民眾就醫看病,減輕民眾負擔。據測算,如果將三級醫院的常見病、多發病分流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我省每年可節省醫藥費用14億元。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社區衛生服務是社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政府領導、社區參與、上級衛生機構指導下,融預防、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為一體的,有效、經濟、方便、綜合、連續的基層衛生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為重點,合理使用社區資源和適宜技術,解決社區主要衛生問題,滿足社區基本衛生服務需求。
省委、省政府對社區衛生工作高度重視。早在1997年,我省就開始了社區衛生服務的探索和試點。十年來,全省社區衛生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目前,全省所有市轄區和縣級市都開展了社區衛生服務,建成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100多個,其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51個,以街道為單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覆蓋率達到93%。南京、蘇州、常州等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急診人次,已占當地門急診總量的40%左右。我省在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推進和創新上,是走在全國前列的。實踐證明,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有利於滿足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需求,緩解民眾“看病難”、“看病貴”的突出矛盾;也有利於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醫療衛生基礎。
當前我省在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職責不夠明確。社區衛生服務領域政府缺位或者不充分履行職責的現象比較多。二是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政策落實不到位。近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政策措施,如: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2年經國務院同意,衛生部等11個部委印發的《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2006年國務院印發的《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等,這些檔案對我省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由於其針對的是全國情況,內容較為原則,所以需要結合我省實際,作進一步的細化、補充和完善。同時,我省也就城市和農村的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出台了相關政策檔案,但由於這些檔案的規範效力低,在一些地區落實起來難度較大。三是社區衛生服務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目前,全省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呈現“二低一高”現象,即學歷低、職稱低、年齡偏高。據調查,現有社區衛生服務人員中本科學歷的占11.9%,大專學歷的占28.6%,中專學歷的占47.8%,無學歷的占11.7%,不能很好地適應社區衛生服務的需要。四是監督管理難度大。目前,國家還沒有完全適用於社區衛生服務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立,從業人員的準入和退出,服務行為的規範,服務質量的評估,機構和服務對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和有效管理手段。五是基層政府和社會公眾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認識不到位。衛生部研究資料表明,在保證醫療質量的前提下,三級醫院65%的門診病人和77%的住院病人可分流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這既能提高衛生資源利用效率,有效節約醫療成本,也能更方便民眾就醫看病,減輕民眾負擔。據測算,如果將三級醫院的常見病、多發病分流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我省每年可節省醫藥費用14億元。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省人大、省政府非常重視社區衛生服務立法工作,將《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列入省地方性法規五年立法規劃(2003-2007)。2004年,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和省衛生廳赴天津和大連等發展社區衛生服務較早的地區進行了立法調研。隨後,省衛生廳進行了相應的立法論證、資料蒐集、調研等,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2005-2006年省人大將《條例》列為調研項目,並和省衛生廳赴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進行立法調研。2007年,省政府將《條例》列入立法計畫正式項目,省政府法制辦按程式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審核。並和省衛生廳一起,赴南京、鎮江、揚州等地進行了實地調研。經省政府法制辦反覆協調、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2007年12月6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重點是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同時適當兼顧了農村社區衛生服務。2006年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社區衛生服務是城市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後,國務院和衛生部等有關部門相繼召開了一系列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會議並出台相關檔案,明確社區衛生服務的重點在城市。城市衛生資源特別是醫療資源相對集中,既存在資源浪費又難以適應城市居民衛生服務需求,急需對城市醫療衛生資源進行調整。而農村地區還很難適應社區衛生服務發展所需要的經濟社會條件,所以國家目前將社區衛生服務的重點明確在城市。《條例(草案)》為與國家政策相一致,也將適用範圍定位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
但考慮到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位於全國前列,不少農村地區也同步推行了社區衛生服務,取得明顯效果。省衛生廳在2005年就印發了《關於發展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對發展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思想、機構建設、服務功能、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和組織領導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為兼顧我省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發展的現狀和需要,根據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要求,《條例(草案)》在第四十六條規定:“本省農村社區衛生服務及其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關於機構設定
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多渠道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和“堅持實行區域衛生規劃,立足於調整觀有衛生資源、輔以改建和新建,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網路”的指導思想,為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以及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提供了政策依據。根據這一指導思想,《條例(草案)》對社區衛生服務網路的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定作了明確規定。在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社區衛生資源,建立健全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以社區衛生服務站及其他具有社區衛生服務特色的專業服務機構為補充的社區衛生服務網路,提高社區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在第九條規定:“政府應當根據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需要,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將政府舉辦的一級醫院、部分二級醫院轉型或者改造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基層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結構和功能改造,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舉辦符合規劃要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其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接受所在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
(三)關於人才引進和培養問題
我省當前社區衛生服務隊伍主要由基層衛生人員轉崗而來,普遍存在學歷低、職稱低、年齡偏高的現象。社區衛生服務集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畫生育技術指導、醫療和康復等“六位一體”,現有醫生和護士在服務理念、業務知識結構和業務能力等方面,都無法很好地適應社區衛生服務的需要。因此,培養符合要求的全科醫生、引導衛生人力資源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配置成為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當務之急。為解決這個問題,《條例(草案)》在第十四條明確了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條件;在第十五條規定了衛生行政部門有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以及提供進修學習機會的義務;第十六條規定鼓勵高等醫學院校設立全科醫學專業和社區護理專業,為社區衛生服務培養符合要求的學生;第十七條規定了鼓勵醫學畢業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具體政策優惠措施。
(四)關於運行制度
要實現社區衛生服務的“六位一體”功能,必須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改變服務模式。為此,《條例(草案)》借鑑國外經驗,根據我省的有益探索,確立了幾項制度和模式:一是確立了一對一的服務模式。即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組建服務團隊,按責任片區提供團隊式服務,也可以通過簽訂保健契約的方式,確定居民和全科醫生之間相對固定的服務關係(第二十條)。二是逐步推行社區首診制度,鼓勵和引導參保人員就醫時,首先選擇有關部門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而合理分流就醫人員(第二十一條)。三是建立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制度,引導和組織大中型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立穩定的業務合作關係,形成“小病在社區、大病在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服務模式(第二十二條)。四是實行社區基本藥物制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的藥品,實行集中招標採購、定點生產、統一配供,逐步實行“零差率”使用(第二十三條)。
(五)關於保障措施
推動和規範社區衛生服務,涉及到財政、價格、編制、勞動和藥品監督等多個部門的合作。因此,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是確保社區衛生服務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為此,《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七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布局納入城鄉規劃。在新建或者改建居民住宅區時,按城鄉規劃標準在公共服務設施中預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房,並無償提供給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在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應當對用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房屋修繕、基本設備裝備和人員培訓進行扶持和補助,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社區衛生服務進行定額補償,並對基本醫療服務因政策原因造成的虧損給予適當補助;在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引導參保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條例(草案)》同時還對價格、民政、食品和藥品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稅務等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兩次審議。委員們普遍認為,社區衛生服務關係民生,全社會普遍關注,制定該條例對於進一步推進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十分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對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十三個省轄市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赴省內外進行調研,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7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委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社區衛生服務的性質和功能
不少委員認為,草案應當對社區衛生服務的性質作出界定,明確社區衛生服務具有公益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建議增加一項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項,要求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應當遵循“堅持公益性質,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則。
有些委員認為,社區衛生服務的功能應當包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兩個方面,但是,草案對公共衛生服務的內容規定得過於簡單,應當予以完善。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三條,內容分別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公共衛生服務:(一)普及衛生保健常識,實施健康教育;(二)報告和監測疫情,進行疾病預防和控制,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三)婦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四)殘疾人康復指導和康復訓練;(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與諮詢指導;(六)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基本醫療服務:(一)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二)社區現場應急救護;(三)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四)轉診服務;(五)康復醫療服務;(六)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二、關於政府職責
在審議過程中,委員們普遍認為,社區衛生服務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發展社區衛生服務主要是政府的職責,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在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方面的責任。因此,在政府責任方面建議增加以下內容:
(一)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和委員的意見,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定規劃作出具體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區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條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主要由政府舉辦”。
(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社區衛生服務用房。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區中,社區衛生服務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三)強化政府對社區衛生服務經費的投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投入,建立穩定的經費增長機制,支持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專項經費,用於支持經濟困難地區發展社區衛生服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安排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專門用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
(四)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地區,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規定,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行參保人員門診費用統籌支付和醫療保險費用預付制度,以提高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關於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不少委員提出,草案應當增加吸引人才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內容,加強社區衛生服務隊伍建設,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診療質量。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六條修改為:“鼓勵高等院校參與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培養。有條件的醫學院校應當設立全科醫學專業和護理(社區)專業,並將該類學科納入學校重點建設學科整體規劃。鼓勵醫學院校組織學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習。”將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鼓勵全科醫學專業和護理(社區)專業畢業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業。大專以上畢業生到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提高一至二級。”“鼓勵離退休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與社區衛生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其開展服務提供便利,並給予相應的待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提前一年報名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在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滿三年的,可以優先參加相應的培訓或者業務進修。”同時,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內容為:“省、設區的市應當在三級醫療機構中建立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對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的有關醫學專業畢業生和轉崗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的醫生進行培訓,培訓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四、關於吸引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優惠措施
有的委員提出,鼓勵、吸引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切實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除了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療水平外,需要有實實在在方便民眾就醫和減免費用負擔的優惠措施,草案應當增加這方面內容。因此,建議在以下兩個方面作出規定:1、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參保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減免其診療費、掛號費。”“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屬於醫療保險基本保障項目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範圍。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個人自付比例分別比在二、三級醫院就診費用低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的醫藥費用,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部分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2、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經當地政府批准開設惠民門診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社區困難居民提供優惠醫療服務,實行費用減免,減免的醫療成本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部分,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屬於應當由個人支付部分,由當地政府籌集資金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給予補助。”
五、其他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有的部門提出,政府整合現有資源,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方式、方法,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檔案都有具體規定,這些政策性規定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徵,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會不斷發生變化,不宜通過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加以固定。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九條。
(二)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法規重在確定製度,規範行為,對政府部門的內部管理措施和要求不宜在法規中規定。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一對一”服務模式,“團隊式服務”是檔案用語,字面含義不清,容易產生歧義。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八條中“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社區衛生服務活動” 的規定有歧義,同時,考慮到本條其他內容在草案中都有體現,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十八條,相應刪去草案第三十七條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五)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雙向轉診制度目前在不斷探索完善中,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醫院違反雙向轉診的行為,不宜設定行政處罰。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
此外,為了使草案的表述更加規範並與有關法規的表述相銜接,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並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社區衛生服務是構建城市新型醫療服務體系的基礎,是融預防、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為一體的,有效、經濟、方便、綜合的基層衛生服務。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是實施衛生資源的戰略性調整,方便民眾就醫,減輕醫療費用負擔,緩解民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的一項具體措施。它對於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益,保障全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實施,提高全體國民健康水平,推進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衛生部研究資料表明,在保證醫療質量的前提下,三級醫院65%的門診病人和77%的住院病人可分流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同一病種每一門診人次平均節省費用45元,每一位出院病人平均節省費用990元。據此測算,如果將三級醫院的常見病、多發病分流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我省每年可節省醫藥費用14億元。由此可見,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對合理使用衛生資源,節省醫療費用,有重大作用。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多次召開專門會議部署,並出台了一系列推進發展的意見和政策措施,但由於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門職責不夠明確,一些好的政策、規定還未能得到切實落實。社區衛生服務人員整體素質偏低,不能適應社區衛生服務的需要。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管理,服務行為的規範,服務質量的評估,機構和服務對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和有效手段。因此,制定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方面的專門法規,依法推進和保障社區衛生服務的開展,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此《條例(草案)》的起草在兩年前就啟動了。省政府十分重視,在起草過程中,組織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論證修改,做了大量工作。我委和法工委也提前介入,參與了對《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和修改工作,並徵求了13個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還赴兄弟省(市)及我省南通、鎮江等地考察調研、徵求意見。我委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廣泛徵求意見總體較好,比較成熟,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對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立法目前在全國還屬首創,有一定的地方特色。為了進一步完善此項法規,建議有些條款再作些補充和修改。
一、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加大政府對社區衛生服務的投入,建立穩定的經費籌措機制。依據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建議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社區衛生服務的投入。區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承擔社區衛生服務補助的主要責任,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財政經濟狀況,按社區服務人口人均一定標準在預算中安排社區衛生服務專項經費,並按規定安排基本建設、房屋修繕、基本設備配置、人員培訓等經費。省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專項資金,支持經濟困難地區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二、增加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的內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議第二章增加一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行政區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並納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十條申請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此條建議作相應修改。
三、增加對困難群體開展惠民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的內容。為體現對困難群體的關懷,建議第三章增加一條:“區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選擇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作為定點惠民醫療服務機構,開設惠民門診、惠民病區,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居民提供優惠衛生服務,實行費用減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惠民醫療服務,優惠減免的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鼓勵慈善機構和社會各界對惠民醫療進行扶助和捐贈。”
四、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的管理,提高社區衛生服務質量。建議第三章增加一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全面履行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職能。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實施全面質量管理,預防服務差錯和事故,確保服務安全。”第三十五條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退出機制,建議具體表述。
此外,第二十三條已提出逐步推行基本藥品零差率銷售,這是緩解民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一項十分有效的措施,但這方面缺乏經費補償的政策措施,建議明確。法律責任部分,建議重點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履行職能、不提供服務或服務行為不規範的進行處罰,對不進行雙向轉診的處罰難以把握,對這方面是否要進行處罰,建議進一步斟酌。
同時,還建議對個別條款的文字作些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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