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2015年3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以發改辦財金〔2015〕755號印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該《指引》共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文號:發改辦財金〔2015〕75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31日
通知,指引,

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5〕7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加大債券融資方式對信息電網油氣等重大網路工程、健康與養老服務、生態環保、清潔能源、糧食和水利、交通、油氣及礦產資源保障工程等七大類重大投資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費、綠色消費、住房消費、旅遊休閒消費、教育文體消費和養老健康消費等六大領域消費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動重點領域投資和消費需求增長,現將我委制定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印發你們,請在企業債券預審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5年3月31日

指引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實施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建於城市地下用於敷設市政公用管線,滿足管線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的市政公用設施,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為加快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保障城市安全運行,進一步擴大基礎設施投資,發揮穩增長的積極作用,加大債券融資支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力度,制定本指引。
一、鼓勵各類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可續期債券等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措施完善的基礎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式,提高審核效率。
二、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基礎上,企業申請發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可適當放寬企業債券現行審核政策及《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部分準入條件。
(一)發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的城投類企業不受發債指標限制。
(二)募集資金占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總投資比例由不超過60%放寬至不超過70%。
(三)將城投類企業和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產負債率要求分別放寬至 70%和 75%;主體評級 AAA 的,資產負債率要求進一步放寬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屬城投企業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餘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的比值超過8%的,
其所屬城投企業發債應嚴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類企業不受“單次發債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所屬地方政府上年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限制。
(六)對於與新區、開發區、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相配套的綜合管廊項目,若項目建設期限超過5年,可將專項債券核准檔案的有效期從現行的1年延長至2年。企業可在該期限內根據項目建設資金需求和市場情況自主擇機發行。
三、發債企業可根據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和資金回流特點,靈活設計專項債券的期限、還本付息時間安排以及發行安排。
四、地方政府應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積極制定投資分擔、使用付費、明晰產權等配套政策,為企業發行專項債券投資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創造收益穩定的政策環境。鼓勵地方政府綜合運用預算內資金支持、專項政府債券、城建配套資金等方式,制定多層次風險緩釋政策,統籌加大對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鼓勵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採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由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債貸組合”是按照“融資統一規劃、債貸統一授信、動態長效監控、全程風險管理”的模式,由銀行為企業制定系統性融資規劃,根據項目建設融資需求,將企業債券和貸款統一納入銀行綜合授信管理體系,對企業和項目債務融資實施全程管理。
六、積極開展債券品種創新。鼓勵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發行可續期債券,根據與使用單位簽訂契約和付款安排特點設定續期和利息償付安排。對於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可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行的模式,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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