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令

均田令

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項開創性措施。鑒於北方多年戰亂,人民流離失所,田地大量荒蕪,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農民向政府交納租稅,並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這一制度對鞏固封建統治,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有積極的作用。後來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唐中期以後廢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均田令
  • 提出者北魏孝文帝
  • 年代:北魏
  • 實行時間:公元485年
  • 作用:遏制土地兼併,合理了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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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太和九年(485年),任魏主客給事中的李安世首先上書,建議實行均田。當時中央集權已得到強化,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無主荒地,北魏又有“計口授田”的傳統,實施這一政策有較大的可能性。當年十月北魏發布均田詔令,均田制開始實行。

主要內容

(一)男子年15歲以上受露田(只種穀物)40畝,婦人20畝。為了輪種,露田加倍或加兩倍授給。露田不準買賣,年老免課,身死還田。
(二)百姓原有土地為桑田,桑田是世業,不在還授之列。按制度每人可擁有20畝。初受田時,原無桑田者,依制受田;桑田不足者依制補足,多餘者將多餘部分充做倍田;再有多餘的也不充做露田來還授。隨著人口的增減,多餘的部分可以賣出,不足部分可以買進,但買賣都不能超過應得份額。在桑田上,除種穀物外,還必須依制種上一定數量的桑、榆、棗樹。非桑之鄉給麻田,男子10畝,婦人5畝,還授法和露田一樣。
(三)奴婢受田與良人相同。耕牛1頭受田30畝,限4牛。還授依奴、牛有無而定。
(四)土廣人稀之處,如果民有餘力,政府可暫借土地任民超額耕種;以後人口增加或有新戶遷來,再依制受田。土狹民稠之處,增丁應受田又無田可授,民又不願徙至寬鄉者,以其家桑田抵充新丁應受之正田;如不能授足,則舉家不給倍田;再不足,全家正田減額。願遷者,任到空荒之地,但不得逃避賦役。地足之處,不得無故遷移。
(五)官吏給公田,刺史15頃,太守10頃,治中、別駕8頃,縣令、郡丞6頃。離職時移交下任,不得轉賣。

主要作用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併,從而使自耕農民能比較穩定地占有和使用土地;
第二,加速了少數民族的封建化過程,使他們轉向定居的農耕生活方式,也為民族融合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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