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論

均田論是北魏至唐初封建統治者解決土地問題的一種主張,我國古代繼限田思想之後提出的又一影響較大的田制改革思想。北魏李安世最早明確提出。在北魏之前的連年戰亂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土地大量荒蕪; 北方漢人紛紛南逃,少數民族大批內遷;留居故里的漢族豪強地主乘機兼併土地,建立塢壁自保,無法自保的農民也不得不投靠豪強,尋求庇護。因而土地易主、田籍混亂的現象十分嚴重,圍繞土地占有而產生的矛盾十分突出。北魏統一北方後,政局趨於穩定,但尖銳的社會矛盾並未解決; 而且,由於南逃地主和農民紛紛返回故鄉,要求收回已經易主的土地,使土地占有的矛盾更加嚴重,宅地訴訟糾紛更加增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均田論
  • 外文名:The theory of equal field
  • 起源:南北朝時期的北魏
  • 實質:加強中央集權
農業生產、人民生活與國家賦稅收入都受到極大影響。針對這種情勢,李安世於太和八年 (484年) 上均田疏說:“量地畫野,經國大式; 邑地相參,致治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 民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 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慾,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於編戶”。(《通典》卷一《食貨》) 從而提出實行“均田”,以便“力業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魏書·李安世列傳》)。魏孝文帝採納李安世建議,於太和九年 (485年) 頒發均田令,規定將公荒土地按一定標準授予農戶,使其在完成國家賦稅之後,享有其餘產品。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是: 丁男15歲以上受露田40畝,丁女20畝; 繳納麻布為“調”的地方,另給麻田,男10畝,女5畝。奴婢同樣受田。有牛者一頭受田30畝,限受四頭。所受露田、麻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給國家。初受田丁男,另受桑田20畝; 新附民戶,加受宅地,桑、宅田終身享用,並可世襲、買賣。這種均田方案所體現的經濟思想有許多值得重視或稱述之處。從這種均田主張的性質看,不是要求把全國一切土地都拿來平分,只是將封建國家掌握的公荒土地按上述標準和“先貧後富”的原則分配給農戶,因而是在不觸動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前提下使貧苦農民也有田可耕的田制改革。其目的在於使地主豪強“不獨膏腴之美”,貧窮農民“亦有頃畝之分”,“土不曠功,民罔游力”(《魏書·李安世列傳》),調節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發展農業生產,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從受田和還受的規定看,不是按口受田,而是按丁受田,即按勞動力受田,並規定丁男多受,丁女少受,奴婢耕牛也受田,鮮明地體現了重視生產能力,儘量發揮勞動力的作用,力求“力業相稱”即勞力及土地與其他生產資料相稱。露田、麻田老死還受而桑宅地則準予世襲或買賣等規定,表現出對土地作物生產周期的長短、固定資產投資的特點、作用以及鼓勵農戶長期投資的意義有較為明確的認識。這對恢復和發展社會生產具有明顯積極作用。北齊、北周、隋和唐初,都沿襲北魏實行均田,其均田思想也與北魏基本一致。不同之處是: 所受之田,準許世襲和買賣的“世業 (永業) 田”的比重逐漸增大,需要老死還受的“口分田”的比重逐漸減少,反映了私有土地日漸發展而國有土地日漸減少的趨勢。奴婢受田在北齊就受到限制,唐初又變為不再受田,反映出農業生產中人身依附關係的逐漸減弱。均田制以國家掌握大量公荒土地為前提,所以國有土地的減少,私有土地的擴大,勢必使均田制的實施受到嚴重影響。到了唐代中葉,由於永業田比重增大,口分田有受無還現象愈來愈多,私有土地空前擴大,租佃制廣泛採用,國有土地的縮減與需要受田丁口的矛盾愈來愈大,所以在唐開元以後,均田制已趨於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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