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國家防震減災規劃(2006—2020年)》,規範和加強地震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地震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56號)、財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行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總則:地震行業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 內容:地震行業科研專項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考評,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地震專項是指中央財政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支持的地震行業科研項目。
第三條 地震專項支持地震行業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
二、地震行業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
三、地震行業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四、國家標準和地震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五、地震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
第四條 地震專項管理和經費使用的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要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充分體現地震行業科研的特點與重點,合理區分和銜接國家支持的其他項目。專項只下設項目層次,項目不分解,避免地震專項經費分散使用。
二、權責明確,規範管理。堅持部門決策與專家諮詢相結合,實行決策、實施、監督相互獨立和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科學安排,整合協調。科學合理地確定項目,嚴格按照項目目標編制預算,杜絕隨意性。加強科技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
四、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嚴格按照國家和中國地震局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地震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五條 根據項目類型特點,採取招標或者擇優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一般為中國地震局所屬研究所、防災科技學院和下屬企業,地震局系統外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所承擔的項目經費總額不得低於地震專項經費的15%。

第二章

第七條 成立地震行業科研專項管理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地震系統內9人和系統外6人組成。中國地震局領導擔任主任,其他成員為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人事教育和科技司(以下簡稱科技司)、監測預報司、震害防禦司、應急救援司的負責人,建設部、中國科學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北京大學中國科技大學等部門或單位的專家,以及地震專項專家組組長。
第八條 委員會下設地震專項專家組。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一般不少於15人,其中地震系統外專家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專家組成員每兩年更換三分之一,最長不得連續超過6年。專家組成員任期內實行迴避制度,不得承擔地震行業科研專項。
第九條 發展與財務司職責
一、負責落實財政部的相關要求。
二、負責組織編制地震行業科研專項規劃。
三、負責組織制定地震行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
四、負責審定年度項目建議和項目上報方案。
五、根據財政部批覆,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並下達項目預算。
六、負責項目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十條 科技司職責
一、負責落實科技部的相關要求。
二、參與編制地震行業科研專項規劃。
三、參與制定地震行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
四、負責與國家相關科研項目的銜接協調工作。
五、負責組織提出年度項目建議方案。
六、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的遴選工作,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七、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
八、負責組織提出年度項目上報方案。
九、負責項目日常管理。
十、參與項目驗收。
第十一條 監測預報司、震害防禦司、應急救援司職責
一、參與編制地震行業科研專項規劃。
二、參與制定地震行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
三、負責提出年度相關項目建議。
四、負責對相關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提出意見,並參與相關項目承擔單位的遴選工作。
五、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及評審相關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
六、參與提出年度相關項目上報方案。
七、參與相關項目日常管理。
八、參與相關項目驗收。
第十二條 委員會職責
一、根據地震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實際需求,提出專項目標和任務需求建議。
二、對專項項目提出建議。
三、提出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
四、對項目執行全過程發揮諮詢評議作用。
五、組建專家組,承擔項目評審任務。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任務
一、履行項目法人職責,對項目實施實行全過程管理,監督項目負責人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
二、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
三、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自籌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四、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
五、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三章

第十四條 中國地震局結合《規劃綱要》的目標和任務以及地震行業科技發展需要,在國家五年規劃的第一年組織制定地震行業科技專項規劃,報送科技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中國地震局根據地震行業科技專項規劃,圍繞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實際需求,提出項目建議,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科技部、財政部。項目建議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二、完成後能夠直接投入套用或具有較強套用前景。
三、與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層次區分清楚,避免重複交叉。
第十六條 中國地震局根據科技部反饋意見,對項目建議調整後予以發布。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發布的項目建議要求,填寫項目申報書,在規定的時限內正式提交項目申請。
第十八條 中國地震局採用招標或擇優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一、研究目標、內容明確,完成時限和評審標準確定,可引起有效競爭的項目,採用招標方式。
二、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採用擇優委託方式。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只有兩家以下(含兩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沒有引起有效競爭或者對招標檔案未作實質性回響,或發生其它情形而導致廢除所有投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須遵守以下迴避規定與評審紀律:
一、不得泄露評議、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准的評審結果。
二、申請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專家不得出席當年的項目評審。
三、參加評審的專家迴避本人參加的項目的評議和評審;
四、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迴避直系親屬參加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項目評審;
五、評審專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評審對象的報酬和費用。評審期間,個人不得就評審事項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聯繫。
第二十條 為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須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保護被評審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秘密,不得擅自複製、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
二、不得泄露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
第二十一條 中國地震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總體目標、年度目標;
二、項目研究任務、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三、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四、項目承擔單位已有科研條件。
第二十三條 項目預算編制的要求是: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制時應當同時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於該項目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中國地震局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後於每年7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 根據財政部的批覆,中國地震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二十六條 根據財政部的要求,中國地震局將地震專項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報送年度項目預算。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簽訂的項目任務書開展項目研究開發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畫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中國地震局科技司。
第二十九條 項目執行的全過程中充分發揮委員會的諮詢評議作用。
第三十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項目預算、項目年度預算總額的調整應經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同意後報財政部批准。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預算管理程式報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批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經費年度專項決算。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專項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專項決算中反映。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於每年的4月20日前將上年度專項決算上報中國地震局,中國地震局審核匯總後於每年的5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五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式上報中國地震局。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組織進行清查處理,收回剩餘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並執行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專項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實施中所需的儀器設備應當儘量採取共享方式取得。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規範、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記錄和報告制度,及時上報項目有關數據。

第五章

第三十七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或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同意。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章 考評

第四十條 財政部、科技部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按照規定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四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分為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階段,財務驗收是進行業務驗收的前提。
第四十三條 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財務驗收完成後,中國地震局科技司組織業務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經申請或批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並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四十五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餘,應當及時全額上繳中國地震局,由發展與財務司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中國地震局結合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逐步建立對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制度。
第四十七條 中國地震局負責制定對未通過驗收以及其它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追究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組織抽取項目進行項目實施情況年度檢查和財務審計,逐步建地震專項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四十九條 年度檢查、財務審計和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調整地震專項經費預算規模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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