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

《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是2006年頒布的的一項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
  • 外文名:Trial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funds for public welfare industry research
  • 頒布部門:財政部 科技部
  • 章數:七章
  • 詮釋:支持開展公益性行業科研工作
  • 財教:[2006]219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項目及其預算審批程式,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五章 項目及其預算執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支持開展公益性行業科研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中央財政設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為規範和加強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務較重的國務院所屬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圍繞《規劃綱要》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組織開展本行業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業套用基礎研究;
(二)行業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
(三)行業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四)國家標準和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五)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專項經費支持的項目要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充分體現行業科研的特點與重點,並且與國家科技計畫支持的項目合理區分層次,做好與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的銜接。專項下只設項目層次,項目不分解,避免專項經費分散使用。
(二)權責明確,規範管理。專項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堅持政府決策與專家諮詢相結合,實行決策、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科學安排,整合協調。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要加強科技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
(四)專款專用,追蹤問效。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根據專項經費項目類型特點,一般採取招標或者擇優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一般為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

第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系統外的單位承擔專項經費項目的財政資金應當占各行業專項經費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行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報送財政部備案。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財政部、科技部的指導下,組織來自行業主管部門以外的相關部門的管理代表和來自行業協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經濟等領域的專家,成立專項經費管理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專項經費項目組成員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會成員。委員會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
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少於9人,其中應當保證40%以上的本部門及直屬單位以外的人員。委員會主任由行業主管部門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名單報送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第七條

財政部和科技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制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二)科技部負責對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專項經費項目建議提出協調意見;
(三)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組織專項經費項目預算評審評估;
(四)財政部負責核批專項經費項目總預算及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組織抽取項目進行項目實施情況年度檢查和財務審計,逐步建立專項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
(二)負責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三)審核委員會提出的項目建議,並提出項目預算及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方案;
(四)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五)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和協作攻關;
(六)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財務審計、項目驗收和對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

第九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專項經費項目建議;
(二)提出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
(三)對項目執行的全過程發揮諮詢評議作用。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二)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具體實施項目,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自籌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三)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三章 項目及其預算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規劃綱要》的目標和任務以及本行業科技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國家五年規劃期第一年制定本行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報送科技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委員會根據行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圍繞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實際需求,提出專項經費項目建議,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科技部、財政部。項目建議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二)完成後能夠直接投入套用或具有較強套用前景;
(三)與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層次區分清楚,避免重複交叉。

第十三條

科技部對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建議進行審核,對於與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的重複交叉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項目之間的重複交叉提出協調意見,於每年5月底前反饋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

第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部的反饋意見,委託委員會對項目進行調整,並由委員會提出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報送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委員會提出的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採取擇優委託或者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並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總體目標、年度目標;
(二)項目研究任務、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三)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四)項目承擔單位已有科研條件。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編制的要求是: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制時應當同時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於該項目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要同時編制列示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預算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項目預算時,需要同時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並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評審專家庫,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專項經費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後於每年7月底前一併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項目預算評審評估。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評審評估結果,批覆項目總預算,並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項目總預算,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下達項目總預算。批覆預算的項目應當納入全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資料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二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和批覆的項目總預算,在部門預算"一上"時報送年度項目預算。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結合財力情況,核批年度項目預算。

第二十五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經費預算安排可以探索實行"項目先啟動、依據成果後補助"等方式。

第四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或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應當事先報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五章 項目及其預算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與行業主管部門簽訂的項目任務書開展項目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十一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畫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行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執行的全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委員會的諮詢評議作用。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項目預算、項目年度預算總額的調整應當報經財政部批准。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式報行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經費年度專項決算。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專項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專項決算中反映。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於每年的4月20日前將上年度專項決算報送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於每年的5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八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式報送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剩餘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專項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實施中所需的儀器設備應當儘量採取共享方式取得。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規範、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記錄和報告制度,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上報項目有關數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四十條

財政部、科技部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四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分為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階段,財務驗收是進行業務驗收的前提。

第四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財務驗收完成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業務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經申請或批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並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四十五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餘,應當及時全額上繳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逐步建立對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制度。

第四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對未通過驗收以及其它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追究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組織抽取項目進行項目實施情況年度檢查和財務審計,逐步建專項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四十九條

年度檢查、財務審計和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調整分行業專項經費預算規模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具體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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