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天津市地震局科研項目管理,保證各類科研項目順利實施,促進防震減災科技進步和創新,依據《地震行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計畫管理辦法(試行)》和《天津市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天津市地震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天津市地震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 別名:天津市地震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 行政區類別:天津市
  • 所屬地區:中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項目立項,第四章 項目實施,第五章 經費管理,第六章 項目驗收,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局科研項目管理,保證各類科研項目順利實施,促進我局防震減災科技進步和創新,依據《地震行業科研專項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計畫管理辦法(試行)》和《天津市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由我局專業技術人員承擔的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以及中國地震局有關部門和天津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
(二)我局安排的局內科研項目。
(三)我局專業技術人員與外單位合作的各類科研項目。
(四)國際合作科研項目、科研開發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科學技術處是我局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我局科研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之間的組織協調及項目的申報、評審、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發展與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預算、決算審核,協調處理項目經費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部門)科研項目申請的組織工作,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管理,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幫助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項目實施提供保障條件。項目通過驗收後,負責組織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要嚴格履行契約(協定)書所承擔的各項任務。全面負責科研項目的組織、實施、技術管理工作,按照局財務和物資器材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使用經費和購置設備。項目通過驗收後,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七條 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及其它非局內科研項目申請人按照其申報要求提出申請,由局科學技術處組織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局科技委)或委託有關專家審查後推薦上報。
第八條 局內科研項目的立項程式包括編制項目指南、項目申請、評審(論證)、下達立項通知等基本程式。
(一)編制項目指南。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由有關處室、中心負責人和部分科技委委員提出年度局內科研經費支持的方向和重點,局科學技術處匯總後編制申報指南,徵求有關科技委委員意見後,報局領導審定下發。
(二)項目申請。申請人根據下發的項目指南要求確定申報項目,按標準格式填寫《天津市地震局局內科研項目申請書》,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部門)對項目申請的科學意義及項目組所具備的研究條件等方面進行推薦審查,並在申請書上籤署具體意見後,報局科學技術處。每年3月20日為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
(三)項目評審(論證)。 科學技術處對申請的局內科研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初審合格後,提交局科技委評審,形成結論意見。
1、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是:(1)申請的項目是否在申報指南範圍之內或為我局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否符合我局事業發展的方向和任務;(2)申請單位(部門)和申請人是否具有承擔該項目的基本條件;(3)申請人以往項目的完成情況。凡不符合上述規定之一的申請,均做否決處理,不再進行初審。
2、科學技術處組織科技委委員或特邀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
3、初審合格的項目提交局科技委大會評審。項目申請人陳述和答辯後,由與會科技委委員按"天津市地震局局內科研項目立項評審表"予以評分。評審的主要內容是:(1)立項的必要性及套用前景。(2)擬採用技術的先進性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3)工作目標和成果形式是否明確。(4)工作內容與預算是否合理。
(四)下達立項通知。局科學技術處根據局科技委的評審結論和科研經費資助能力進行綜合平衡,報局領導同意後,正式發文下達立項項目。項目負責人須在項目計畫下達後的10日內,認真填寫《天津市地震局項目協定書》,經所在單位(部門)審核後,報局科學技術處,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 局科學技術處要加強對科研項目實施的檢查、督促和清理,了解科研項目的進展和存在問題等情況,及時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條 國家級、省部級及其它非局內科研項目的期限嚴格按照其契約(協定)書的計畫與進度安排,如需申請延期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程式。局內科研項目的期限,原則上安排1年左右完成,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完成任務的,項目負責人應提前1個月向項目承擔單位(部門)和科學技術處提交延期申請書,批准後方可延期。原則上每個項目只允許延期一次,時間不超過1年。在延期後仍不能完成者,停止使用項目經費。
第十一條 局內科研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一般不能隨意更換或退出,如情況特殊確需更換的,可由承擔單位(部門)或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局科學技術處審批。因科研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項目需變更或解除的,項目負責人須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局科學技術處審批。項目解除後剩餘的經費,由科學技術處收回,另行安排其它科研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要加強對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數據、聲像等各種形式科研檔案材料的管理,及時進行系統整理。以論文作為項目研究成果的,發表的論文必須與項目內容一致,發表時要註明資助論文的項目名稱和類別。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各類科研項目經費須納入局財務統一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科研項目經費實行契約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超支不補。項目承擔單位(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安排。非局內項目如需調整預算,按有關規定報批執行。局內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須報科學技術處批准。
第十四條 項目研究需要購置儀器設備的,要在編制實施計畫時,經局科學技術處審批同意,按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執行。局內項目經費原則上不支持大型儀器和通用設備(如計算機、印表機、複印機、照相機等)的購置。
第十五條 科研業務需要的調研、考察由項目負責人按預算要求自行安排,其差旅費執行局有關標準。凡屬局內各單位(部門)、各項目組之間協作一般不得收取協作費,不允許以任何名義支付個人酬金。與外單位協作,涉及外協費用與支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非局內科研項目,按項目總經費的10%收取單位管理費,用於固定資產損耗、水電費等日常開支。需要我局代為評審驗收的項目,另提取不超過總經費的5%作為科研項目驗收費。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及中國地震局有關部門和天津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國家級、省部級及其它非局內科研項目的驗收按照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局內科研項目的驗收。
(一)提交驗收材料。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完成限期後的三個月內將全部驗收材料整理裝訂成冊,經局科學技術處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項目驗收。每年9月20日為受理驗收申請與材料的截止日期。驗收材料包括:1、科研項目申請書。2、科研項目協定書(或計畫任務書)。3、工作報告(包括項目來源、經費總額、研究意義、技術思路、取得的研究成果及主要結論、項目組成員對本項目的主要貢獻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內容)。4、研究報告(包括項目研究背景意義、項目所進行的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及成果分析、成果的套用情況、推廣前景、經濟或社會效益、文章發表情況、本次項目研究工作中存在問題及建議等內容)。5、研究工作中發表的文章或即將發表文章的證明及文章複印件。6、項目經費支出表。7、其它與驗收有關的材料(如:實驗記錄、技術圖紙、照片、圖像(錄像)資料、軟體程式及說明書等)。
(二)驗收評審。在同行專家初評意見的基礎上,由科學技術處組織局科技委專家按照項目協定書規定的目標內容和技術指標,採用會議形式進行驗收。與會人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視為驗收通過。
第十九條 所有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餘,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由發展與財務處按照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所有已驗收的科研項目應一個月內在中國地震局科技信息管理系統中如實錄入備查,作為立項、評獎、職稱晉升等的重要參考依據。需要報獎的項目要及時進行成果登記。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實施的《天津市地震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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