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探

地質勘探

“地質勘探”即是通過各種手段、方法對地質進行勘查、探測,確定合適的持力層,根據持力層的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類型,計算基礎參數的調查研究活動。是在對礦產普查中發現有工業意義的礦床,為查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開採利用的技術條件,提供礦山建設設計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地質資料,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質勘探
  • 外文名:geological prospecting
  • 學科地質學
  • 目的: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發展
  • 分類:物探化探勘查、地質構造勘查等
介紹,分類,方法,坑、槽探,鑽探,地球物理勘探,分類分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附屬檔案,地質層組,安全規程,範圍,規範性檔案,術語和定義,野外作業規定,地質測繪,會計科目,地質勘探費用,相關數據,

介紹

“地質”,準確的應叫地質學,習慣了就叫地質。地質學是七大自然科學之一,主要是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發展。實際套用是非常廣泛的:地震的預測、各類礦產的尋找、勘探,災害性的滑坡,古生物的演化。凡是建築在地面上的物體,都要事先搞清楚地下的情況。地質勘探是在對礦產普查中發現有工業意義的礦床,為查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開採利用的技術條件,提供礦山建設設計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其中物理勘探簡稱“物探”,是以各種岩石和礦石的密度、磁性、電性、彈性、放射性等物理性質的差異為研究基礎,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儀器,探測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場的變化,通過分析、研究獲得的物探資料,推斷、解釋地質構造和礦產分布情況。主要的物探方法有重力勘探、磁法勘探、電法勘探、地震勘探、放射性勘探等。依據工作空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地面物探、航空物探、海洋物探、井中物探等。

分類

物探化探勘查、地質構造勘查、鑽探勘查、航空磁力重力勘查。

方法

主要有坑、槽探鑽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
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坑、槽探

就是用人工或機械方式進行挖掘坑、槽、井、洞。以便直接觀察岩土層的天然狀態以及各地層的地質結構,並能取出接近實際的原狀結構土樣。

鑽探

是指用鑽機在地層中鑽孔,以鑑別和劃分地表下地層,並可以沿孔深取樣的一種勘探方法。鑽探是工程地質勘察中套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勘探手段,它可以獲得深層的地質資料

地球物理勘探

簡稱物探,它是通過研究和觀測各種地球物理場的變化來探測地層岩性、地質構造等地質條件的。常用的地球物探方法有直流電勘探、交流電勘探、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聲波勘探、放射性勘探

分類分級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對地質勘查資質進行分類分級,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勘查技術人員主要包括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和數量。
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一)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為單位在編或在冊的,事業單位的與其上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年度在編或在冊“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企業單位的與其本年度“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須為全職聘用,且僅受聘於該技術人員所在資質申請單位。
(二)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男性年齡不大於60周歲,女性年齡不大於55周歲。
(三)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具有省部級人事部門頒發或認可(省部級人事部門批准的廳局級人事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准檔案。
(四)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准檔案未填寫專業名稱、專業名稱不明確的,以勘查技術人員的主要勘查工作經歷及業績認定。
(五)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取得多個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的,在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只能使用其中一個專業。
(六)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專業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可以重複計算。
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1。

第三條

勘查設備、儀器主要包括種類、數量和技術參數。
(一)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須出具購置發票或調撥單;允許租賃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租賃契約等證明材料。
(二)替代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相應的說明書等證明材料。
(三)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勘查設備、儀器可以重複計算。
勘查設備、儀器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2。

第四條

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質量體系認證和勘查質量等。
質量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3。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4。

第六條

只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定的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七條

只申請地質鑽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坑探技術人員和坑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地質坑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鑽探技術人員和鑽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八條

只申請岩礦鑑定、岩礦測試、岩土試驗、選冶試驗單項資質的,對規定的該單項以外高、中級地質實驗測試技術人員和地質實驗測試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九條

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條件要求
2.勘查設備、儀器條件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4.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地質層組

土體按堆積年代可分為老堆積土、一般堆積土和新近堆積土;按顆粒級配或塑性指數可分為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根據有機質含量分為無機土、有機土、炭質土和泥炭;按工程地質意義及土的特殊成分、狀態和結構特徵,又可分為崩解性土、軟土、膨脹土、鹽漬土、人工填土等。
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根據土的顆粒級配、成因年代及工程地質特徵,將土體分為砂類土、粘性土和特殊類土等工程地質層組。
全新統粉細砂層組
主要分布於長江三角洲平原和蘇北廢黃河故道地區,屬沖積和沖海積相沉積,為褐黃色至灰黃色粉細砂,含少量泥質,飽水,不均勻係數小於50,砂層厚度10-25米,頂板埋深小於5米,受地震作用後容易產生砂基液化。
上更新統粉細砂層組
主要分布於里下河和太湖地區,以灰色、黃褐色粉細砂為主。砂層厚度3—14米,頂板埋深10—20米,多屬中密至密實狀態。
上更新統含礫中粗砂層組
主要分布於淮河以北地區,為沖積、沖洪積相棕黃色中、粗砂,局部地區夾有亞粘土透鏡體。層厚2—24米,頂板埋深2—24米,砂層飽水,密實,顆粒分選性差。
全新統亞砂土層組
主要分布於長江三角洲平原區、黃泛區及沿海一帶,為灰黃色沖積、沖洪積、沖海積相沉積。軟塑狀,固結壓密程度較低。層厚2—10米,頂板埋深一般為0—3米。
全新統粘土、亞粘土層組
全省各地均有分布,為灰黃色、褐黃色沖積、沖海積和湖積相沉積物。可塑,具高——中壓縮性。層厚一般為2—7米,頂板埋深0—5米。
上更新統粘土、亞粘土層組
除沿海地區及長江三角洲地區以外,廣泛分布於各地。為沖洪積相沉積,含有鐵錳質結核和鈣質結核,夾有亞砂土或粉砂薄層。稍濕至潮濕,多為可塑至硬塑狀,具中——低壓縮性,厚度較大,在山前崗地均出露地表,東部平原區埋深達15—30米。

安全規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geological prospecting operation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質勘探工作野外作業、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職業健康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地質勘探工作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使用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和方法從事其延伸業的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規範性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國民用航空探礦飛行工作細則(1975)
GB 16424─1996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GB/T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T 5972—198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規程
DZ/T 0141—1994 地質勘查坑探規程
GB 3787—19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1.地質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地下水、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重點有所不同的調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
2.艱險地區
是指海拔3000m以上無人居住的地質工作區。

野外作業規定

1.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傷害源,流行傳染病種、疫情傳染源,自然環境、人文地理、交通狀況。
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信息和預防措施應及時向野外作業從業人員交底。
2.地質勘探單位,應為野外地質勘探作業從業人員配備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為艱險地區野外地質勘探項目組配備有效的無線電通訊設備。
3.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采、食不識別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
4.地質勘探單位,應定期為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進行體檢。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體質應適應野外工作要求。
5.在疫源地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接種疫苗;在傳染病流行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注射預防針劑。
6.野外地質勘探施工,應收集歷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資料,並採取防洪措施。
7.在懸崖、陡坡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清除上部浮石。進行兩層或多層地質勘探作業,上下層間應有安全防護設施。2m及以上高處作業,應系安全帶。
8.地質勘探設備、材料、工具、儀表和安全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9.野外地質勘探電力線路應採用電纜。電纜應架空架設,電纜經過通道、設備處應增加防護套。
野外地質勘探電器設備及其啟動開關應安裝在乾燥、清潔、通風良好處。
電器設備熔斷絲規格應與設備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鐵、鋁等其它金屬絲代替熔斷絲。
10.野外電、氣焊作業,電、氣焊工作點與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11.野外地質勘探高架設備應設定避雷裝置。雷雨天氣,禁止在樹木下、山頂避雨。
12.可能危及作業人員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質勘探作業,應設定安全標誌。
13.地質勘探爆破作業,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14.地質勘探野外工作車輛,應具有良好越野性能,並在野外作業出隊前進行車輛性能檢測。野外工作車輛駕駛員,應具有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
15.野外營地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借住民房應進行消毒處理,並檢查房屋周邊環境、基礎和結構。
b 野外營地應選擇地面乾燥、地勢平坦、水源無污染背風場地。
c 挖掘鍋灶或者設立廚房,應在營地下風側,並距營地大於5m。
d 營地,應設排水溝,懸掛明顯標誌。
e 在林區、草原建造營地,應開闢防火道。
16.山區(雪地)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每日出發前,應了解氣候、行進路線、路況、作業區地形地貌、地表覆蓋等情況。
b 在大於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懸崖峭壁上作業,應使用保險繩、安全帶。
c 山區(雪地)作業,兩人間距離應不超出視線。
d 冰川、雪地作業,作業人員應成對聯結,彼此間距應不小於15m。
e 在雪崩危險帶作業,每個行進小組應保持5人以內。
f 在雪線以上高原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氣溫低於-30℃時應有防凍措施或者停止作業。
17.林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林區作業,應隨時確定自己位置,與其他作業人員保持聯繫。
b 在林區作業,生火時應有專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滅的火堆。
c 在森林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遵守禁區防火規定。
d 林區出現火災預兆時,應迅速撤離。林區發生火災時,作業人員應迅速撤離到安全地帶或者開闢不少於5m的防火線。
18.沙漠、荒漠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人員應合理飲水。禁止未經檢驗飲用新發現水源水和未經消毒處理水。
b 發生沙塵暴時,作業人員應聚集在背風處坐下,蒙頭,戴護目鏡或者把頭低到膝部。
19.高原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初入高原者,應逐級登高,減小勞動強度,逐步適應高原環境。高原作業,嚴禁飲酒。
b 艱險地區野外作業,應配備氧氣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飲用水量,應不少於3.5L。
20.沼澤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沼澤地區作業,應佩戴黑絹網、皮手套,紮緊袖口和褲腳。
b 在沼澤地行走,應隨身攜帶探測棒。
c 植物覆蓋的沼澤地段、浮動草地、沼澤深坑地段,應繞道通行,標識已知危險區
d 在沼澤地區作業,應配備救生用品、用具。
21.水系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水上地質勘探作業,應配備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應對船和水上救生裝備進行檢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應小於0.7m,流速小於3m/s,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22.岩溶發育地區及舊礦、老窿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調查、進入舊礦老井、老窿、豎井探井、探槽,應預先了解有關情況,採取通風措施,並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b 在垂直、陡斜的舊井壁上取樣,應設定絞車升降作業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調查作業,洞口應預留人員,進洞人員應採取安全措施
23.特種礦產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放射性異常地區作業,應進行輻射強度和、鐳、濃度檢測,採取防護措施。
b放射性異常礦體露頭取樣,應佩戴防護手套和口罩,儘量減少取樣作業時間。井下作業應佩戴個人劑量計,限額作業時間。
c 放射性標本、樣品應及時放入礦樣袋,按規定地點存放、處理。
d 氣體礦產取樣,應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溫熱水取樣,應採取防護措施。

地質測繪

1.高標觀測儀器應架設平穩,各類拉繩及附屬安全設施應拴結到位,操作員應站於安全、可靠處作業。
2.地下管線測量,應了解管線的基本情況,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管井下測量,應設專人指揮。
3.公路沿線測量,應設立明顯標誌,派專人指揮。
4.鐵路沿線測量,應與鐵道有關部門取得聯繫,設立瞭望哨崗。
5.登高觀測作業,應檢查攀登工具、安全帶和觀測工具,並保持完好。
6.建築物測量,應了解建築物結構堅固程度及周圍情況,儘量避免在建築物頂邊緣作業。
7.露天礦區、坑道、高山陡坡和險峻地區測量作業,司尺人員應先勘明安全情況,後進行測量作業。
8.電網密集地區測量作業,應避開變壓器、高壓輸電線等危險區,並禁止使用金屬標尺。
9.雷雨臨近或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測量作業。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

會計科目

地質勘探費用

該科目是用於核算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探礦權使用費地質調查、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
企業地質勘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先在“地質勘探支出”科目歸集;期末根據股份公司有關地質勘探費用化的政策,將探礦權使用費、地質調查、物化探支出、勘探綜合研究及儲量評估項目支出、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將乾井成本轉入本科目核銷,借記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探井支出是指為查明地層及油(氣)藏情況所鑽的井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地層探井、詳探井和地淺井等支出。
探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借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探井完工後,根據地質結論分別處理:
(一)對未獲得探明儲量的探井,為失敗井(乾井),按實際成本費用化,借記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二)對獲得探明儲量的探井,即成功井,應劃分為有效井段及無效井段。有效井段是指主力油氣產層段以上部分,具有工業油氣產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儲量。按有效井段實際發生的成本,借記“井及相關設施”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無效井段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三)完鑽的探井一年內沒有地質結論,且一段時間內不再進行評價和實施新方案的探井,應借記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項目完工後,形成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轉入當期損益,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
該科目期末應無餘額。

相關數據

2015年10月21日, 國土資源部發布《中國礦產資源報告(2015)》顯示,2014年中國地質勘查投入1145億元,新發現大中型礦產地249處。油氣勘查取得重大突破,頁岩氣首次探明地質儲量1068億立方米。 《報告》顯示,2014年中國石油勘查新增探明地質儲量10.6億噸、天然氣9438億立方米,45種主要礦產中有36種礦產的查明資源儲量增長。其中,石油剩餘技術可采儲量增長2.0%,天然氣增長6.5%,煤炭查明資源儲量增長3.2%,鐵礦增長5.6%,銅礦增長6.3%,鋁土礦增長3.2%,金礦增長9.4%。截至2014年年底,1∶5萬區域地質調查和1∶25萬區域地質修測面積分別占陸域國土面積的31.7%和61.7%。首次實現中國管轄海域1∶100萬區域地質調查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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