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儲量

可采儲量

可采儲量等於原始地質儲量與採收率的乘積。即在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能從儲油層中采出的油量。它首先取決於地質儲量。儲量是指在地層原始條件下的油氣量,而可采儲量是指在現代工藝技術條件下,能從地下儲層中采出的那一部分油氣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采儲量
  • 外文名:workable reserves  
  • 影響因素:自然條件、經濟條件
分類,影響因素,相關定義,

分類

可采儲量(Reserves)的分類與地質儲量(OOIP)的分類有一致性,但也有它的特殊性。按照SPE及世界石油大會標準,可采儲量的分類也分為P1(Proven reserves)、P2(Probable reserves)、P3(Possible reserves),這與地質儲量是一樣的。可采儲量的特殊性在於它與油田開發的生產狀況和經濟合理性緊密相連,特別是對證實的可采儲量(P1)定義比較嚴格,不一定和地質儲量的分類有一致性。
如果按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標準,假如已證實了的P1地質儲量如果還閒置著,還沒有開發方案,根據油氣藏的地質因素預計的一次可采儲量只能算入P2可采儲量;如果考慮到該油藏有可能開展二次採油,但沒有任何試驗加以證實,這種二次採油增加的估算也可能算入P3的可采儲量。只有經過試驗證明了的、已經具有了開發方案並經過批准、已投入生產的才能算入已開發生產的P1可采儲量。

影響因素

可采儲量是石油及天然氣可采儲量是指一個油(氣)田(藏)在當前工業技術條件下可采出的油(氣)量。可采儲量不僅與油(氣)藏類型、儲層物性、流體性質、驅動類型等自然條件有關,而且與布井方式、注入方式、採油工藝、油(氣)田管理水平以及經濟條件等人為因素有關。以探明程度區分的地質儲量為基礎,相應地亦可分為證實的、概算的和可能的石油(天然氣)可采儲量。

相關定義

技術可采儲量
技術可采儲量是指依靠現在的工業技術條件可能采出,但未經過經濟評價的可采儲量。通常以某一平均含水界限(如98%)、某一平均油氣比(如2000立方米/噸或10000立方英尺/桶)、某一廢棄壓力界限或某一單井最低極限日採油(氣)量為截止值計算的可采出油(氣)量,這稱為最終可采儲量。如果考慮某一特定評價期(契約期)的總可采儲量,是根據油井遞減率動態法或數值模擬方法計算到評價期截止日的可采出油(氣)量。
剩餘可采儲量
剩餘可采儲量是指一個油(氣)田(藏)投入開發,並達到某一開發階段,可采儲量減去該階段累計采出油(氣)量的剩餘值。
經濟可采儲量
經濟可采儲量是指經過經濟評價認定、在一定時期內(評價期)具有商業效益的可采儲量。通常是在評價期內參照油氣性質相近著名的油(氣)田發布的國際油(氣)價和當時的市場條件進行評價,確認該可采儲量投入開採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等其他條件允許,在評價期內儲量收益能滿足投資回報的要求,內部收益率大於基準收益率(公司最低要求)。
油氣田經濟可采儲量
一個國際合作開發的工程項目(契約區或油氣田),經過經濟評價認定具有商業價值的可采儲量是該項目合作雙方共同擁有的經濟可采儲量,稱為契約區或油氣田經濟可采儲量,該經濟可采儲量不包括合作前采出的累計油氣量,也不包括契約期以後還可能采出的油氣量。
權益的經濟可采儲量
在國際合作的油田開發項目中,任何一方按照雙方合作契約規定並遵循國家有關法規,從某一方的角度來考察項目的經濟效益,經過經濟評價認定具有商業價值的可采儲量是該方的權益經濟可采儲量。
在國際合作中,契約區或油氣田評價的計算期是從雙方合作油氣田正常投產起,經過回收期、收益高峰期、收益衰減期,直至契約期終結為止。
不同評價期計算的經濟可采儲量可能發生動態性的變化。原來計算的經濟可采儲量由於後來的市場條件或開採條件惡化(如價格下降、成本增加、遞減率加大、增加評價井後發現地質儲量減少、油氣井事故廢棄等),經過重新評價有可能變少;原來認為沒有經濟價值的可采儲量,由於後來技術、經濟、環境等條件改善或政府給予其他扶持政策,經過重新評價有可能變為經濟的可采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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