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溝油定罪標準

地溝油定罪標準

地溝油定罪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布了《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從嚴量刑,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解釋》於5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溝油定罪標準
  • 性質:標準
  • 特徵: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布
  • 優點: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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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還首次採用全媒體直播的方式向社會各界即時傳遞發布會的信息。

定罪標準


《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根據新頒布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
此外,基於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鑒於刑法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規定了多項交織罪名,為便於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罪名,依法嚴懲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解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意見。
地溝油定罪標準

事故頻發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判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嚴懲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決人數2088人。其中,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分別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為52人、101人、446人。審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別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為110人、320人、1059人。此外,還對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為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罪名進行了審判,有力打擊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
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二是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例如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人民民眾對此反映強烈。
食品犯罪認定難度增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近幾年來,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節節上升,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79%、224%。這還是法院受理案件和審結案件的數字,如果再去從公安執法機關、偵查機關了解數字,可能更為驚人。
當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創新、手段更趨隱蔽,所以這種犯罪案件性質認定難度越來越大。以前按照大家理解的就是在食品中摻入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質,現在已經發展到了採取技術手段,從有毒有害的物質中提取出一些好像能夠蒙哄過關的食品、能夠規避一些質檢部門質檢手段的食品來。再有就是通過網際網路、快遞來銷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門的監管。再比如說,食品的濫用添加劑問題,現在不僅在食品的加工環節,而且已經在食品和農產品的生產、流通、貯存等各個環節都可能發生問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想辦法嚴密刑事法網,就會讓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鑽,就會讓他們容易得逞。
另外,食品安全犯罪的團伙性、鏈條性特徵明顯,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識不斷增強。與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較高,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團伙,成員之間分工負責、責任明確,生產、運輸、貯存、銷售等各個環節互相配合又相對獨立,跨地區作案明顯增多,而且在犯罪活動過程中很少留下證據,給追查源頭犯罪設定了重重障礙,所以綜合考慮,必須加大各個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力度,然後形成合力來打擊犯罪。
地溝油定罪標準

司法解釋

非法產銷三聚氰胺、瘦肉精 定罪“非法經營”
明確界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解釋》舉例說明:
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虛假廣告犯罪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路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即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行為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基於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非法生產、銷售國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質的行為
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明確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

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

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確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確立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一般應適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兩個基本罪名定罪處罰的原則,構成這兩個基本罪名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雖不構成這兩個基本罪名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適用刑法有關其他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嚴懲處食品監管瀆職犯罪
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嚴適用刑罰
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罰金;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於依法適用緩刑的,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從嚴懲處單位犯罪

考慮到食品企業中單位與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解釋》規定,對於單位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照《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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