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制度

地方政府制度,即地方制度。一般而言,它指的是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或自治團體的組織、職權以及行使職權程式的法律、政策、慣例等的總和。

地方政府制度是建立在國家以地域劃分居民的基礎上的,因此可以認為自從有了國家就有了相應的地方制度。從“物本型”轉為“人本型”。傳統地方政府屬於“物本型”管理,政府以物質財富為本位,把人僅僅作為謀取物質財富的手段,甚至將民生福利改善置於次要位置。現代地方政府把現實的人作為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願望和要求,不僅要努力滿足人民的生存需要,還要滿足其安全、享受和發展的需要。將人作為社會治理的主體和目的。圍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地方政府摒棄見物不見人的思想,保障公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通過履行職能提供良好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真正把人的發展的實現程度作為衡量政績的根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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