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教育法規

地方性教育法規(local educational regulations)是指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教育規範性檔案。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賦予地方(省、州、郡)等一定的立法權。在中國,根據現行憲法第 100 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 7 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般稱“條例”,有時區別不同情況也採用“規定”、“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等名稱。是中國教育法的一個重要淵源。

從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上劃分,可以分為兩種。(1)執行、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是為了直接執行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或為了補充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而制定的。如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全國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本地區的《義務教育條例》。(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是為履行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職權所制定的。如為規範、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在國家還沒有制定出職業教育法的情況下,全國已有近半數的省、直轄市制定了《職業技術教育條例》。與教育法律、行政法規相比,它有如下特點:一是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具有從屬性;二是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具有區域性;三是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在調整對象、權利義務、罰則等方面規定得更為具體,具有更強的操作性。除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經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制定。它們屬本省、自治區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規的下一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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