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迴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和其他不宜任職的地區擔任一定級別的公職的制度。地域迴避中的職務包括鄉和縣級的黨、政、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職務,以及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等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年6月1日實施)第75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迴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域迴避
- 適用機關: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 類別: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 目的:避免親屬紐帶的負面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