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附著物

土地附著物是指長期、穩定地附著於土地之物,它與作為一類重要的不動產的“定著物”的涵義基本上是一致的。“定著物指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認為非土地的構成部分,而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者。最主要為房屋及其他各種建築物,如紀念碑、通訊電台、橋樑、牌坊、高架道路等。不是地上原來就有的,但是跟地緊緊連在一起,不可分割。

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市內五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
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為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保證土地徵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以及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
一、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適用於徵收市區集體土地時補償,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時結合成新進行。
二、本補償標準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如在征地過程中遇到,可參照類似品種並根據市場價格確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築徵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政府大型專項工程征地已對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做出規定的,實施該專項工程征地時從其規定。
四、集體土地徵收工作費用標準為3000元/畝,建築物拆遷工作費用標準為6000元/畝。
五、本補償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制發的涉及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檔案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