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用地單位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國家對農民集體在被徵用的土地上長期投工、投資的補償。其標準為: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之年均產值的三至六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各地方參照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一般為該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補償費屬於專用款項,依法應由被征地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於發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補償費
  • 所屬地區:中國
  • 屬性:法律法規
  • 類型:土地賠償
征地的法律依據,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社會評價,

征地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須知第5條規定“承包土地的農戶要服從農田基本建設。服從國家建設用地要並依法取得合理補償。”因而農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據,合法征地理應受到保護。

補償標準

第一類: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35700元/畝(統一年產值17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7,安置補償倍數14);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補償標準18700元/畝(統一年產值17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5,安置補償倍數6)。適用地區:鹿城鎮。
第二類: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35354元/畝(統一年產值16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7,安置補償倍數14);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補償標準17600元/畝(統一年產值16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5,安置補償倍數6)。適用地區:趙集鎮,王店鄉,會龍鄉,柴集鎮,新村鎮,三塔鎮,田集鎮,苗集鎮,柳溝鎮,朱寨鎮,焦陂鎮,許堂鄉,王堰鎮,段郢鄉,中崗鎮,黃崗鎮,張寨鎮,地城鎮,王化鎮,公橋鄉,龍王鄉,於集鄉,方集鎮,曹集鎮,老觀鄉,郜台鄉,王家壩鎮,洪河橋鎮。
潁上縣:
第一類: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38400元/畝(統一年產值16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8,安置補償倍數16);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補償標準27200元/畝(統一年產值16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6,安置補償倍數11)。適用地區:慎城鎮,江口鎮,陳橋鎮,迪溝鎮,古城鄉,謝橋鎮。
第二類: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34100元/畝(統一年產值155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7,安置補償倍數15);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補償標準23250元/畝(統一年產值155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6,安置補償倍數9)。適用地區:南照鎮,潤河鎮,八里河鎮,夏橋鎮,黃橋鎮。
第三類: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33660元/畝(統一年產值153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7,安置補償倍數15);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補償標準22950元/畝(統一年產值153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6,安置補償倍數9)。適用地區:江店孜鎮,劉集鄉,盛堂鄉,半崗鎮,關屯鄉,黃壩鄉。
第四類: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33440元/畝(統一年產值152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7,安置補償倍數15);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補償標準22800元/畝(統一年產值152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6,安置補償倍數9)。適用地區:其他地區。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社會評價

“由於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不是一種集體收益,其受益主體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所有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土地補償費是基於其集體成員身份而來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勞動和貢獻無關,因此,不存在所謂收益分配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的問題。同時,考慮到集體土地被徵用,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時,該土地上的承包經營權也隨之消滅。雖然該承包經營權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取得附著物和青苗補助、按照補助及土地投資的增值補償,但這些都是屬於承包人的實際損失所理應獲得的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滅失直接影響到承包人今後的生活保障和經濟收入,因此,土地補償費在分配上應主要用於被征地承包戶的補償。但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基於性別歧視等原因進行差別待遇的做法,違反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平等原則,屬於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侵害。因此,只要是合法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對土地補償費用均應獲得相應的份額。這才能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法律解釋精神和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精神。”楊在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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