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財產制度

土地財產制度,從概念上可以做出廣義和狹義兩種界定。廣義的土地財產制度泛指與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技術等有關的一切制度;狹義的土地財產制度是指土地財產的所有、使用與管理的土地之經濟制度及相關的土地法權制度構成的土地財產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財產制度
  • 特點:地位的基礎性/國度的差異性
1 構成及相互關係,2 土地經濟制度,3 特點,4 演變與改革,5 土地所有制,6 土地使用制及分類,7 土地國家管理制度,

1 構成及相互關係

土地財產制度包括土地經濟制度和土地法權制度。土地經濟制度的實質是人們在一定的社會制度下,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土地經濟關係的綜合,是社會生產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法權制度是人們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土地經濟關係的法律體現,是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在社會形態中,土地經濟制度是土地法權制度形成的基礎,土地經濟制度決定土地法權制度;但土地法權制度反過來又具有反映、確認、保護、規範和強化土地經濟制度的功能。

2 土地經濟制度

土地經濟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國家管理制度。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製作為土地經濟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這一點學術界是公認的。在保留土地國有制的國家中,土地的國家管理不是單純地體現政府的行政職能,同時也體現國家作為土地產權主體參與土地的產權關係。而且政府的活動並不限於對土地產權流轉進行巨觀調控與管理,同時還直接參與與土地收益的享有和分配。由此可見,土地國家管理制度也是土地財產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3 特點

一、地位的基礎性
土地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資源和資產。在資本主義大工業發展起來之前、社會處於農業社會階段時,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因而成為最主要的財富形式,土地的占有形式基本上決定了社會財富的占有和分配形式,因而土地財產制度成為當時社會經濟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
二、國度的差異性
在現代各主要已開發國家中,一般財產的占有形式比較單一,基本上都為私有制。而土地占有形式在各個國家之間仍然保留著明顯的差異。一個國家土地財產制度的形成除了直接受一個國家生產方式及生產力水平的決定性影響,還受到社會政治制度與土地資源的狀況、經濟文化發展的歷史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因而形成國與國之間明顯的差異性。

4 演變與改革

在人類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土地財產制度都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的發展而不斷向前推進和演變。這種推進和演變,有時是自下而上自發的漸進進行的;有時是通過國家政權的力量自上而下統一推動的。當然,這種推進和演變不是由個人的意志所決定的,它只有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遵循客觀經濟規律才能取得成功。

5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人們在一定的社會制度下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制度規定。它是整個土地財產制度的核心,是土地經濟關係的基礎。土地所有制社會生產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由社會生產方式決定的。而社會社會生產方式歸根結底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狀況決定的,因此,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最終也是由社會生產力狀況決定的。

6 土地使用制及分類

土地使用制是對土地使用條件、形式和程式的制度規定,是土地財產制度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相互關係的不同,土地使用制可以分為“兩權”合一(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歸屬與一個主體)與“兩權”分離(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個或多個主體)兩大類。

7 土地國家管理制度

土地國家管理制度是指國家政權對全國的土地,在巨觀上進行管理、監督和調控的制度、機構和手段等組成的完整體系。土地國家管理由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來實施。土地國家管理主要包括土地權屬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兩大類,主要目標就是保證土地權屬清晰,最大限度的滿足社會對土地的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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