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事權

以土地作為管理的客體,行政機關按照土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土地行政事務管理的權力。“事權下放” 政府間的事權劃分是政府職能在各級政府間進行分工的具體體現,也是財政分權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和制度保障。所謂土地管理事權,簡單說是指一級政府在土地管理事務和服務中應承擔的任務和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管理事權
基本概念,發展歷史,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基本概念

以土地作為管理的客體,行政機關按照土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土地行政事務管理的權力。“事權下放”政府間的事權劃分是政府職能在各級政府間進行分工的具體體現,也是財政分權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和制度保障。所謂土地管理事權,簡單說是指一級政府在土地管理事務和服務中應承擔的任務和職責。

發展歷史

第一階段

在此期間,即新中國成立到1986年以前,這一時期的土地管理工作內容少、事權較為單一,這主要是由當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決定的。
1.土地改革(新中國成立初期)
2. 政務院正財習字15號檔案,禁止土地買賣、出租和轉讓
3.發起農業合作化運動(土改完成)
4.實行人民公社化(1958年)
5.農民公社管理體制下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1962)
6.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
7.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1981)
8.國務院頒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1982年2月)
9.國務院頒布《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1982年5月)
10.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買賣和租賃土地的通知》(1983年11月)
到1986年以前,國家尚無一部比較完備的土地管理法規,在城市裡也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地籍檔案制度,土地權屬不清,管理不到位,導致部門、單位和個人侵占國有土地及土地閒置浪費的情況時有發生。

第二階段

在此期間,土地管理法出台,並獲得修訂;與此同時,國家土地局成立。
1.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86年6月25日)
2. 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1986年8月1日)
3.全國人大修改土地管理法,確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988年4月)

第三階段

在此期間,城鄉土地管理事權大幅拓展,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統一管理體制形成後的土地管理內容的擴展,各級土地管理部門運用行政、經濟、法律和科技等手段進行綜合管理,使得全國土地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取得了重大成功。
①確立了土地管理基本國策,形成了耕地保護機制,耕地銳減的勢頭得到遏制
1.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文強調保護好耕地(1986年3月)
2. 將“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確定為基本國策(1990年全國人大七屆會議)
3.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工作在全國鋪開(1992年)
4.國務院總理簽發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4年8月18日)
十幾年來,基本形成了耕地保護機制,其中包括:建立非農業建設用地計畫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等制度。
②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建立起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市場機制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實現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歷史性突破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拉開使用制度改革序幕(1987年)
2.《土地管理法》修改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1988年12月)
3.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
③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
盤活國有土地資產,古今可以促進國企改革,同時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減少耕地占用的重要途徑。
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股份制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1992年7月9日)
④基本建立起土地管理的法律體系,土地管理基礎業務全面加強,土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
1.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頒布了兩部與土地相關的法律(1986年-1998年)
2.《土地承包法》確立並實行(2003年)
3.國務院制定頒布多個行政法規
4.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頒布多個部門規章
5.第一次土地詳查工作完成
6.全國500個縣、市建立了日常地籍管理制度
7.1500個城鎮完成基準地價評估
8.初步建立起土地管理檔案工作體系
9.土地綜合信息網路基本成型
等等。
⑤建立起一直銳意改革、積極探索、善打硬仗的隊伍
⑥妥善的解決了土地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職能銜接與協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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