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佃

土地租佃

土地租佃即土地租賃、土地出租,是指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度的處分權在一定時期內按約定條件讓給承租人的經濟行為。土地租賃是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土地實行租賃經營表明,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出租,土地所有者憑藉土地所有權收取地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租佃
  • 作用:提高專業化水平。
  • 性質:名詞
  • 有利於:農戶責權利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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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與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作為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形式之一的土地租賃,在中國也具備存在的條件。各地條件不同,土地租賃的形式也各異。
有的地方將所有承包地劃分等級後實行租賃,統一收取租金;實行“雙田制”(糧田、責任田)的地方,責任田實行租賃;在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勞動力轉移較快的地方,將土地集中連片,採取租賃形式承包給種田能手;對於荒地、荒山、荒水等的開發或小流域綜合治理,有的地方也實行租賃經營形式。實行土地租賃制,有利於農戶責權利的結合,發揮生產積極性,提高專業化水平。

土地租賃

農村土地租賃特點

現階段,中國農村的土地租賃具有以下特點:①出租人不轉移土地所有權,在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返還出租人。②承租人不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③承租人按契約規定按時交納租金,出租人對承租人的經營狀況概不負責。④承租人對承租土地及設施的完整無損和質量等級承擔責任,至於土地的使用方向、使用方式、利用率和產出率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⑤承租人享有比較充分的經營自主權。⑥租金數額大小完全取決於市場法則。
土地租佃

國有土地租賃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契約,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賃契約經出租方同意後可以轉讓,改變原契約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和轉讓土地租賃契約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契約同時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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