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價稅

土地增價稅是依據地價增加的數額向土地所有人徵收的一種稅。國民黨政府時期,地價上漲,土地增值系社會改良,經濟進步的結果,其收入應歸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 抗日戰爭時期,曾專門擬定《非常時期土地稅實行辦法》,規定自1941年起,凡開徵地價稅的地區,一律開徵土地增值稅; 但由於土地清丈及估價未能全面進行,故土地增值稅只在極少數地區開徵。

1930年頒布的 《土地法》 中規定: 凡土地增值額小於或等於原地價數額的50%,按20%稅率徵稅; 增值額超過原地價的50%者,分級累進徵稅,最低稅率為40%,最高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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