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煎法

團煎法

團煎法,元代對海鹽生產實行集中管理的措施。

“團”是一種製鹽的生產組織形式。明代實行“團煎法”,每個鹽場設定幾個團,每團設若干灶戶,“各場灶戶,領受盤鐵,聚團煎燒,不許越離出外私煎”。例如草堰場共設4個團,擁有鹽灶40座。

元代在主要海鹽產區,“並運場,毀運灶,立團煎煮,外立團軍巡緝”,實行高度集中管理,嚴密鹽場組織,使灶戶產鹽盡歸官收,防止私鹽走漏。這一制度在明代繼續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團煎法
  • 定義:元代對海鹽生產實行集中管理的措施
發展歷程,基本特徵,套用,參考文獻,

發展歷程

在主要海鹽產區,“並運場,毀運灶,立團煎煮,外立團軍巡緝”,實行高度集中管理。明代繼承並發展了這一制度,明確實行“團煎法”。
“團”是一種製鹽的生產組織形式。明代實行“團煎法”,每個鹽場設定幾個團,每團設若干灶戶,“各場灶戶,領受盤鐵,聚團煎燒,不許越離出外私煎”。例如,明代淮南鹽區的草堰場共設東、西、南、北四個團,擁有鹽灶40座。西團在明、清時期即為該場的煎鹽盪地,灶民聚居在“團”內煎鹽。

基本特徵

團煎法的基本特徵以“團”為核心生產與管理單元。每個鹽場下設若干團,每團由若干灶戶組成。生產方式上要求灶戶聚團煎燒。官府實施嚴格管控,灶戶需領受盤鐵等生產工具,且不許越離出外私煎。

套用

團煎法在明代得到套用,是當時鹽業生產的一種生產組織形式。
明代實行“團煎法”,每個鹽場設定幾個團,每團設若干灶戶。各場灶戶,領受盤鐵,聚團煎燒,不許越離出外私煎。
明代,淮南鹽業生產規模較大,當時境內設泰州鹽運分司,駐東台場,管轄栟茶場、草堰場等十場,史稱“淮南中十場”。其中草堰場共設東、西、南、北4個團,擁有鹽灶40座。

參考文獻

《中國鹽業史辭典》、《江蘇首次發掘出明清時期鹽灶 我省鹽業考古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2024年03月15日)、《一個河道督辦,何以寫出流傳千古的傳奇劇本?》(2025年02月15日)、《江蘇首次發掘出明清時期鹽灶》(2024年03月18日)、《江蘇首次發掘出明清時期鹽灶》(2024年03月15日)、《江蘇首次發掘出明清時期鹽灶》(2024年03月26日)、《江蘇首次發掘出明清時期鹽灶》(202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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