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

圖利罪是中國台灣地區《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一項罪名,屬於貪污罪的一種。該條例於1963年公布施行,並於1992年修正名稱。根據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利私人,可構成此罪,刑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被指法律定義模糊,類似“口袋罪”。2002年修法曾對其構成要件進行限縮。因其定罪依賴於對“明知違法”的主觀認定,有觀點認為賦予了司法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並導致公務員行事保守,故出現呼籲廢除該罪名的聲音。

定義與法律依據,構成要件與特點,發展歷程,相關案例,影響,

定義與法律依據

圖利罪是台灣地區《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一項罪名,屬於貪污罪的一種。該條例最初於1963年7月15日公布施行,原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1992年7月17日修正名稱並公布全文。該罪具體規定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此外,台灣地區《刑法》第131條也規定了公務員圖利罪。
根據該條例,圖利罪指“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具體構成要件要求主觀上“明知”違法,客觀上實施了圖利行為,即“明知違法而為之”。該罪名的刑罰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與特點

圖利罪規定於台灣地區的《貪污治罪條例》。根據該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利私人,需同時具備主觀“明知”和客觀“為之”兩個要素。該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出若干特點。
其一,其構成不要求查獲實際收受賄賂的證據,只需認定存在“圖利決策”即可。例如在柯文哲涉京華城案中,檢方申請羈押的理由即是在未查獲非法現金流的情況下,指控其介入圖利決策。
其二,其與合法“便民”行為的界限在實踐中較為模糊,“為民興利”與“為商圖利”常難以區分。有觀點認為這導致公務員在行事時因擔心觸法而趨於保守。
其三,因構成要件中對“明知”等主觀要素的認定存在難度,定罪高度依賴司法人員的“自由心證”或“自由裁量權”。該罪名給予了檢察官和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其四,在台灣司法實踐中,因圖利罪被起訴的人有,但最終被判有罪的比例很少。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屬於較輕貪污受賄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同時構成貪污罪(收受賄賂),則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兩項罪名可能並罰。

發展歷程

規範圖利罪的《貪污治罪條例》源於1963年公布施行的“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該條例於1973年修正,並於1992年修正名稱為《貪污治罪條例》。
2002年,《貪污治罪條例》再次修法,限縮了圖利罪的構成要件。2010年,台海軍前副司令鄭立中在軍用魚雷電瓶採購案中涉嫌圖利,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判決指出,因2002年修法後圖利罪構成要件限縮,鄭立中的行為已不符犯罪構成要件,故改判免訴。

相關案例

2024年8月31日,台北地檢署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檢方指控柯文哲在台北市長任內,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率增幅過高違背法令仍執意批准,致使商人沈慶京獲利逾200億元新台幣。台北地方法院於2024年9月5日裁定柯文哲涉圖利罪嫌疑重大,予以羈押禁見。2026年3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柯文哲四項罪名成立,其中包括圖利罪。
2024年12月26日,台北地檢署以圖利罪起訴柯文哲案的同案被告、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檢方指控其在京華城案決策過程中“明知違法而為之”,因彭振聲在偵查期間認罪,檢方求刑由6年減為3年。
2024年9月,台灣媒體人毛嘉慶等人赴台北地檢署告發時任副領導人賴清德及台南市前都發局長吳欣修,指控兩人在台南市長任內,通過內部施行細則將特定開發案容積率從180%提升至400%,涉嫌圖利罪。
2022年2月,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嫌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等,遭宜蘭地方檢察署聲請羈押,後法院裁定以80萬元新台幣交保。
2008年,前“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控向陳水扁家族通報海外情資,涉嫌圖利罪。案件審理中,對葉盛茂的行為應認定為圖利罪抑或洗錢幫助犯存在法律爭議。
台海軍前副司令鄭立中被控於1992年間在軍用魚雷電瓶等採購案中涉嫌圖利廠商。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於2010年9月判決指出,因2002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後圖利罪構成要件限縮,鄭立中的行為已不符犯罪構成要件,故改判免訴。該判決明確指出,2002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後,圖利罪的構成要件被限縮,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而為之。法院認為鄭立中的行為發生在修法前,且案情難以認定其有“明知違背法令”的具體行為,因此不符合修法後的犯罪構成要件。

影響

圖利罪因其法律定義模糊,在司法實踐中常引發爭議,並被認為可能對公務員行為和台灣政治環境產生影響。
此罪名類似“口袋罪”,其法律定義相當模糊。凡重大市政決策大多涉及利益,為民興利與為商圖利僅一線之隔,這給予政治操作以相當空間。令台灣社會普遍憂懼的是,自鄭文燦到柯文哲,台灣地區的政治動向呈現出一個可疑、可怕的政治勢頭,即“行政權力+司法權力+口袋罪”的合體,掌握行政權力的執政當局,驅使檢調部門以口袋罪對一系列政治對手立案偵查,並交託親執政黨的法庭加以結果裁定。
在司法實踐中,如柯文哲案中,檢方以圖利罪聲押,希望僅在介入決策上將柯強行認定。檢方指控柯文哲在台北市長任內,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率增幅過高違背法令仍執意批准,致使商人沈慶京獲利逾200億元新台幣,指控柯文哲“明知違法”,卻指示部屬違規核給京華城20%的容積獎勵,使威京集團獲取超過121億元的不法利益。本案至今為柯文哲羅織之罪名在“圖利罪”,有以口袋定罪的嫌疑,即僅僅憑藉主觀認定,在缺乏客觀證據支撐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作出嫌疑裁定。
公務員也可能因該罪名面臨壓力,如柯文哲同案被告、台北前副市長彭振聲被以圖利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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