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物聯運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鐵路運送中,使用一份運送單據,並以連帶責任辦理貨物的全程運送,在異國鐵路向另一國鐵路移交貨物時,無需發、收貨方參加。鐵路當局對全程運輸負連帶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鐵路貨物聯運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Railroad through Transport Of Goods
  • 類別:貨運方式
  • 優點:簡化手續,方便收、發貨方
  • 參與國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
  • 起始:十九世紀中葉
  • 起源地區:歐洲
發展歷程,特點,範圍,程式,裝運事項,運送費,

發展歷程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開始於19世紀中葉的歐洲
1886年歐洲各國建立了國際鐵路常設機構“國際鐵路協會”
1890年,在瑞士制訂了《國際鐵路貨物運送規則》
1951年,社會主義陣營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

特點

簡化手續,方便收、發貨方。
涉及面廣,運輸條件高,辦理手續複雜。
運輸責任方面採用統一責任制。
便於在國際貿易中充分利用鐵路運輸的優勢。
可以及早結匯;促進鐵路沿線外向型經濟及鐵路運輸企業的發展。

範圍

參加國際貨協國家之間的貨物運送。
向未參加國際貨協鐵路間的貨物運輸。
通過參加國際貨協國的港口向其他國家運送貨物。

程式

託運前的工作
在託運前必須將貨物的包裝和標記嚴格按照契約中有關條款,國際貨協和議定書中條、項辦理。
(1)貨物包裝應能充分防止貨物在運輸中滅失和腐壞,保證貨物多次裝卸不致毀壞。
(2)貨物標記,表示牌及運輸標記,貨簽,內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記號和號碼,件數,站名,收貨方名稱等。字跡均應清晰,不易檫掉,保證多次換裝中不致脫落。
貨物託運和承運的程式
發貨人在託運貨物時,應向車站提出貨物運單和運單副本,以此作為貨物託運的書面申請。車站接到運單後,應進行認真審核,對整車貨物應檢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貨物運輸計畫和日要車計畫,檢查貨物運單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如確認可以承運,車站即在運單上籤證時寫明貨物應進入車站的日期和裝車日期,即表示接受託運。發貨人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入車站或指定的貨位,並經鐵路根據貨物運單的記載查對實貨,認為符合國際貨協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車站方可予以承認,整車貨物一般在裝車完畢,發站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即為承運。發運零擔貨物,發貨人在託運時,不需要編制月度,旬度要車計畫,即可憑運單向車站申請託運,車站受理託運後,發貨人應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進貨場,送到指定的貨位上,經查驗過磅後,即交由鐵路保管。從車站將發貨人託運的貨物,連同貨物運單一同接受完畢,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時,即表示貨物業已承運。鐵路對承運後的貨物負保管,裝車發運責任。
總之,承運是鐵路負責運送貨物的開始,表示鐵路開始對發貨人託運的貨物承擔運送義務,並負運送上的一切責任。
貨運單據
(1)國際鐵路聯運運單(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發貨人與鐵路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它規定了鐵路與發,收貨人在貨物運送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鐵路和發,收貨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添附檔案:我國出口貨物必須添加“出口貨物明細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出口外匯核銷單”另外根據規定和契約的要求還要添附“出口許可證”,品質證明書,商檢證。衛生檢疫證,動植物檢查以及裝箱單,磅碼單,化驗單,產地證及發運清單等有關單證。
出口貨物交接一般程式
(1)聯運出口貨物實際交接是在接收路國境站進行。口岸外運公司接鐵路交接所傳遞的運送票據後,依據聯運運單審核其附帶的各種單證份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正確,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則根據有關單證或函電通知訂正,補充。
(2)報關報驗:運送單證經審核無誤後,將出口貨物明顯單截留三份(易腐貨物截留兩份),然後將有關運送單證送各聯檢單位審核放行。
(3)貨物的交接:單證手續齊備的列車出境後,交付路在鄰國國境站的工作人員會同接收路工作人員共同進行票據和貨物交接,依據交接單進行對照檢查。交接分為一般貨物鐵路方交接和易腐貨物貿易雙方交接。
進口貨物的一般程式
(1)確定貨物到達站。
國內訂貨部門應提出確切的到達站的車站名稱和到達路局的名稱,除個別單位在國境站設有機構者外,均不得以我國國境站或換裝站為到達站,也不得以對方國境站為到達站。
(2)必須註明貨物經由的國境站。
(3)正確編制貨物的運輸標誌。
各部門對外訂貨簽約時必須按照外經貿部的統一規定編制運輸標誌,不得顛倒順序和增加內容,否則會造成錯發、錯運事故。
(4)向國境站外運機構寄送契約資料。
進口單位對外簽訂契約應及時將契約的中文副本、附屬檔案、補充協定書、變更申請書、確認函電、交貨清單等寄送國境站外運機構,在這些資料中訂有:契約號、訂貨號、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經由國境站、到達路局、到站、嘜頭、包裝及運輸條件等內容。事後如有某種變更事項也應及時將變更資料抄送外運機構。

裝運事項

禁止裝運
各種武器、彈藥及軍需品、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烈性毒品及動植物不準過境運輸。
屬於應當參加運送到鐵路的任一國家禁止運送到物品。
屬於應當參加運送到鐵路的任一國家郵政專運物品。
在《國際貨協》附屬檔案第二號第1、2、4.2和7表中,沒有列載的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或在壓力下溶解的氣體、自然品和放射性物質
禁止混裝
即不準在一輛車內混裝的貨物:
照管方法不同的易腐貨物。
按照《國際貨協》附屬檔案四第六條的規定需要遵守保溫制度或特殊照管的易腐貨物。
危險貨物與《國際貨協》附屬檔案第2號的規定禁止在一輛車內混裝的其他貨物。
由發貨人裝車的貨物與由鐵路裝車的貨物。
根據傳送路國內規章不準在一輛車內混裝的貨物。

運送費

運送費用核收方法
費用包括:運費、押運人乘車費、雜費以及其他費用。分為傳送路和過境路和到大陸的傳送費用,按照下列方法核收:
傳送路的運送費用:在發站向發貨人核收或按照傳送路國內現行規定核收。
到達路的運送費用:在到站向收貨人或者根據國內規定核收。
過境路的運送費用:在發站向收貨人核收或在到站向收貨人核收,經過幾個過境路運送時,準許由發貨人支付一個或者幾個過境路的運送費用,而其餘過境路的運送費用,由收貨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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