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結算業務審計

國際貿易結算業務審計是指銀行監管機構、商業銀行內部稽核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外匯、外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國際慣例以及商業銀行有關國際結算業務的等,以防範金融風險,保證資金結算安全,對於商業銀行所辦理的國際貿易項下各種結算方式、各項處理環節、業務操作程式、會計核算手續等進行的審計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貿易結算業務審計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business audit
  • 目的:保證資金結算安全
  • 性質:規章制度
合規性情況,專項審查,會計核算,

合規性情況

1.取得匯入匯款電傳或SWIFT電文等以及簽收本或登記簿,檢查經辦人員在收到匯人匯款後是否在相應的簽收本、登記本上籤字、記錄,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2.取得匯人匯款電傳或SWIFT電文以及表外科目登記簿,先檢查電傳或電文的記載事項,看此項匯款是否為貿易事項下的匯款;如果屬於先出後結項下的貨款,再審核資料中有無出口單位在出運後送來的副本發票,再與表外科目登記簿進行一一核對,看其是否及時準確記賬,在國外匯人匯款時是否及時加以核銷。
3.取得匯出匯款申請書及批匯、匯款手續檔案,通過匯出匯款申請書查看匯出匯款的性質,有無匯出不符合規定範圍的匯款;再檢查批匯手續是否完備,匯款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已經提供貨卡和契約等有效檔案。
4.取得匯出匯款申請書、進口付匯備案表、匯出匯款明細賬、中間業務收入明細賬和相應企業存款明細賬,檢查匯入行的選擇是否恰當合理,匯出行是否及時將頭寸撥付匯入行,在}[人行沒有開立賬戶時,是否預先撥款給匯入行或指示匯人行於解付後索匯。
5.取得出口托收申請書外匯買賣明細賬、中間業務收入等,注意審查辦理托收時是否嚴格按操作程式處理,有無發生已從國外匯人而又重複向外托收的情況,對於托收時間較長而仍未收回的款項是否已通過其他途徑收回,有無將款項移存國外;跟單托收業務操作是否規範,國外代收行的選擇是否合理,是否按照“運用代理行的原則”確定,單據處理是否及時,是否在規定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及時寄出。
6.取得托收委託書、國外寄來的代收單據等,注意審查國外寄來的委託書及單據是否齊全,內容是否與委託書相符,是否及時通知進口商辦理付款或承兌。
7.取得托收委託書、國外寄來的代收單據、代收外匯托收款項明細賬,先將托收委託書與明細賬核對,查看哪些尚未完成付款手續或承兌手續,再將這些業務與單據進行對比,看銀行是否掌握單據,是否堅持了“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的交單原則。
8.取得托收委託書、國外寄來的代收單據、代收外匯托收款項明細賬及有關付款會計憑證,審查付款手續是否完備,看附屬檔案資料中是否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匯檔案以及進口單位確認同意付款或承兌書。
9.取得信用證、議付通知書(BP面函)資料,注意審查來證條款中有無不符合國際慣例部分和不利於我方的條款,信用證付款責任是否明確,償付路線是否正常、合理,有無索匯路線迂迴以及其他影響及時收匯的條款。
10.取得信用證、議付通知書(BP面函)、國外貸記函電以及受益人資質資料,檢查受益人是否有權經營出VI業務;檢查國外貸記函電與對應BP面函的金額、起息日、賬戶行賬號是否相符。
11.取得信用證、國外開來保證憑信明細賬、中間業務收入明細賬,檢查其是否按當日牌價扣除應收手續費、電報費等後於當日結匯,有關收入及時記賬。
12.取得信用證開證申請書及開證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質證明,看其是否具備直接辦理進口業務的權力。
13.取得開證申請書、授信額度書、應收(應付)信用證款項明細賬、保證金明細賬,開出信用證是否在授信額度內;將保證金明細賬與開出的信用證進行一一核對,審查開證時是否按規定收取足額的保證金,使用現匯申請開證單位是否已按信用證金額轉出存入保證金戶。
14.取得開證申請書及有關的信用證檔案資料,看其中是否有貿易契約等資料,對數額較大且書面資料難以證明貿易確實存在的,可延伸到開證申請人進行審計,審查開出信用證是否確實有真實的對外貿易,查明有無利用虛假證明騙取銀行外匯資金的問題。

專項審查

1.是否建立信用證業務的政策、制度和操作程式,主要審查:
(1)審查信用證的申請程式,制定合格客戶的標準,確定開證的額度和許可權,以及按照國際慣例和要求,建立開證的最低標準。
(2)每年是否對信用證的政策進行檢查以適應新的形勢。
2.審查信用證記錄情況,主要審查:
(1)是否每天將信用證記錄與總賬進行核對,並且由不處理信用證或過賬的人員進行檢查。
(2)信用證下拒付而導致的呆賬是否及時匯總報領導審查。
(3)是否由不處理單證、結算或人賬的人員來對信用證餘額進行檢查。
(4)對於賬務調整是否由領導核准。
(5)是否完整保留信用證業務的每日記錄,即已開出信用證、收妥款項及收取手續費等,以驗證總賬的登錄是否準確無誤。
(6)信用證記錄是否與負債總賬經常核對,即每月由不處理或不記錄信用證交易的人員與控制總賬進行對賬。
3.審查手續費收取情況,主要審查:
(1)手續費收入的記錄和過賬是否由專人來完成或檢查,而這些人不應簽發本票或匯票、處理現金或處理單據的議付。
(2)每筆手續費是否按照總行收費標準計費
4.核查單據管理情況,主要審查:
(1)是否在發票、貨運單和託運收據上,載明商品的條件、日期、重量、品名,並且裝運單據的內容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2)對單據的審查程式是否保證:
①單據按要求籤名;
②所有的信用證正本和副本要由同一有權簽字人簽字;
③信用證的修改要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④信用證的申請、開立及任何修改由不議付單據的人員來處理。
5.審查抵押品管理情況,主要審查:
(1)是否對抵押保證情況詳細編號記錄並妥善保管。
(2)收到或發放抵(質)押品的工作與記錄抵(質)押登記台賬的工作是否由不同的人員來完成,並相互驗證。
(3)對於可轉讓的抵押品是否在共同託管條件下持有。
(4)歸還抵(質)押品是否有收據並存人檔案。
(5)對於證券質押的,是否至少每月檢查評估證券價值,提出補差要求。
(6)是否有(質)押品庫存的記錄。
6.審查延期付款信用證管理情況,主要審查:
(1)延期付款信用證,包括兩個方面:
①是否在證實收到受益人單據後(在進口業務項下),作為銀行的直接負債來記錄(未貼現的客戶承兌匯票);
②是否計入資產負債表的“其他資產”及“其他負債”。
(2)備用信用證、其他類型的信用證和擔保是否分卷保管,並容易分辨。
(3)尚未結清的信用證登記本及空白格式,在銀行營業時間是否得到妥善保管及在晚間鎖人保險庫內。
(4)作為備忘錄記載的已通知信用證是否與銀行開立或保兌的信用證分開記錄。
(5)國內貿易使用的信用證是否與國際貿易使用的信用證分開保管和記錄。
(6)手續費的折扣是否得到領導的批准。
(7)是否建立內部核查制度,包括四個方面:
①是否經常檢查抵押品的流通性及轉讓手續的完備性;
②當信用證開立或保兌時及以後間隔一定時間,是否檢查已受讓的抵押品的價值;
③審查信用證下客戶付款是否及時過賬;
④審查信用證下因未付款而引起的拖欠。
7.審核開出信用證的餘額和對單一客戶開證餘額有無超越授權,主要審查:
(1)是否對超越授權的開證逐筆核查信用證的風險狀況。
(2)對截至稽核期末的開證餘額進行逐筆核查,對外開證是否有真實的商品買賣契約,有無虛假開證問題。
8.核查信用證的保證金管理情況,主要審查:
(1)根據會計賬簿,將開證保證金科目餘額與已開出信用證餘額進行對比計算,確定保證金的比例。
(2)對保證金不足的開證業務,要逐筆核定相應的抵押、擔保手續契約是否完整。
(3)對保證金不足、抵押擔保不足的開證要逐筆核定潛在的風險。
9.核查信用證墊款,主要審查:
(1)信用證墊款是否已納人專用科目核算。
(2)有無用“進口押匯”或“打包貸款”掩蓋信用證墊款,檢查“應收及暫付款”及“催收款項”科目,確定未轉入貸款科目的信用證墊款餘額。
(3)逐筆審核所有信用證墊款企業的檔案資料,確定信用證墊款的風險現狀。

會計核算

1.調閱開出信用證的有關會計憑證,審查開出信用證的條款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信用證的修改手續是否齊全,修改後的條款對我方有無不利或前後矛盾。
2.調閱應收(應付)信用證款項明細賬、中間業務收入明細賬及相應的會計憑證,根據每筆開證並按規定計算其應收取的開證費用數額,將之與中間業務收入明細賬進行核對,看其是否大體吻合,如差異較大,則可能存在多收、少收或不收的問題。
3. 調閱往來科目明細賬,檢查有無信用證墊款長期掛賬,對此情況應查明原因,必要時進行延伸審計,查明其存在的問題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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