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豁免權

國際組織豁免權是國際組織及其有關人員、財產免受有關國家司法管轄的豁免權。這裡的 “國際組織”,是指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不包括私法性質跨國組織、非政府性組織。在當代,其豁免權已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公認的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除 《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關於豁免權的規定外,一些國際組織還在各自的基本組織檔案中規定了自己所享有的豁免權。

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金融公司在各自的 《協定》 中都有關於豁免權的規定,內容大體相同,主要包括: 有關官員和雇員的豁免; 稅收豁免; 資產和財產免受扣押、免受限制,不論在何地、為何人所保管,在對有關組織作出最後判決以前,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執行等。80年代初,中國在上述四個國際金融組織恢復席位後,已將《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擴大適用於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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