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流動衛星組織

國際流動衛星組織(International Mobile Satellite Organization,IMSO)在1994年以前稱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是為了滿足國際航運業對可靠通信的需要而成立的。傳統的海洋無線電通信,由於大氣情況或頻道阻塞,長期遭受延誤和干擾之害。本世紀60年代,由於衛星通信技術的發展,人們開始有機會克服這些限制,改善海上生命安全和一般的航運通信。在國際海事組織的倡議下,於1975年年期間召開了建立國際海事衛星系統的國際會議。兩項相互關聯的國際檔案——《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及其《操作協定》,於1976年9月在倫敦的該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1979年7月開始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流動衛星組織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Mobil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組織和宗旨,方案實施,流動衛星組織系統,流動衛星組織系統的利用,海難和安全服務,救災和緊急通信,導航服務,小型終端設備的升級,未來的服務,規章上的障礙和市場準入,和平目的,國際合作,同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區域發展,研究與發展,結構改革,出版物和檔案,

組織和宗旨

為擴大本組織能力使其能夠提供航空和陸地移動式衛星通信業務而對組成文書提出的修正案,分別於1989年10月13日和1997年6月26日開始生效。
按照修訂後的公約,本組織的宗旨在於為必要的空間提供便利,以改善海上通信,切實可行地改善航空和陸地移動通信及海洋環境以外的水上通信,從而協助改善救險和救生安全通信、海陸空運輸效率和管理、航空和其他公共移動通信服務及無線電測距能力。流動衛星組織可擁有或租用空間段,力求向需要航海、航空和其他移動通信的所有地區提供服務。
流動衛星組織的行動必須完全為了和平目的,其空間段供所有國家船隻、飛機和陸地移動通信者使用,不分國籍。
流動衛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對其行為和義務自行負責。其總部設在倫敦,按照同聯合王國政府的協定,它具有法人實體的法律行為能力,在聯合王國享有一定的特權和豁免權。《1981年國際流動衛星組織特權和豁免權議定書》規定了在其他成員國內將享有同樣權利。
流動衛星組織具有政府間組織的特性。它由公私部門共同負責管理;它有提供公共電信系統的國際責任,同時也按經濟規律辦事。它的結構代表著各國政府與技術性商業公司之間的國際級的常設工作關係。這些特點與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和歐洲通信衛星組織的特點相類似,但與大多數其他國際組織大不相同。
《國際流動衛星組織公約》供所有國家簽署。《公約》在一國生效的條件是,該國本身或該國指定的受其管轄的公共或私營的主管部門簽署《操作協定》。《操作協定》的簽署者大多數是各自國家的國家電信操作單位。某些是政府部門或機構,某些是私營部門擁有的商業公司。
截至1998年5月,下列83個國家是《公約》的締約國: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國、白俄羅斯、比利時、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巴西、汶萊達魯薩蘭國、保加利亞、喀麥隆、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地亞、古巴、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埃及、芬蘭、法國、加彭、德國、加納、希臘、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拉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以色列、義大利、日本、科威特、拉脫維亞、黎巴嫩、賴比瑞亞、馬來西亞、馬爾他、馬紹爾群島、模里西斯、墨西哥、摩納哥、莫三比克、荷蘭、紐西蘭、奈及利亞、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卡達、大韓民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瑞士、泰國、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克蘭、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聯合王國、美國、越南和南斯拉夫。
各成員國不承擔流動衛星組織的財政義務,而由簽約者負責。不過,成員國必須確保簽約者按照《公約》和《操作協定》履行其義務。
流動衛星組織通過下列三個機構開展工作:
(1)大會由所有參與國組成,每兩年開會一次。其職責包括:審查流動衛星組織的各項活動、目的、一般政策、長期目標,就此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每個參與國有一票表決權
(2)理事會一般包括簽約者或簽約者集團的22名代表:擁有最多投資股份者占18名,大會根據公允地域代表原則同時適當照顧開發中國家的利益而選出4名。流動衛星組織的決策責任主要在於理事會,理事會應適當考慮大會的看法和建議,提供必要的空間段以期以最經濟、有效和高效率的方式實現流動衛星組織的宗旨。因此,理事會負責作出所有主要的財政和業務決定。理事會一年至少舉行3次會議。理事會內的簽約者按其投資股份擁有投票權,但任何簽約者不得超過總票數的25%
(3)董事會以總幹事為首,總幹事是本組織的行政總管和法律代表,服從理事會的領導,向理事會負責。總幹事由理事會任命,任期6年,必須得到參與國的認可。董事會進行本組織的日常活動。

方案實施

流動衛星組織系統

流動衛星組織系統通過衛星提供航只、飛機和陸地移動用戶與陸地固定地點之間的高質量的電話、電傳、傳真和數據通信。該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如下:
① 流動衛星組織空間段由流動衛星組織租用或購置的衛星和支助設備組成。空間段包括4個大洋地區(西大西洋地區;東大西洋地區;印度洋地區和太平洋地區)上空靜止軌道上運營中的和備用的第二代和第三代衛星,除靜止軌道衛星無法看到的緯度75°以上的極區以外,覆蓋整個全球範圍。新衛星的功率更加強大,將使用點束技術向航只、飛機和車輛上的小型移動終端設備提供功率更大的全球範圍話音和數據通信。新衛星還可更加有效地使用頻段
②陸地地球站,提供空間段與國家和國際固定通信網之間的聯繫,由各簽約者擁有和操作
③ 網路協調站,在每個洋區由流動衛星組織租用,根據需要向移動式地面站和陸地地球站分配空間段容量
④移動式地面站,這是由該系統用戶(即單個船隻、飛機和陸地基地的擁有者或操作者及其他部門)購置或租用的衛星通信終端設備
⑤ 流動衛星組織總部的網路操作中心,對流動衛星組織網的所有業務活動進行監測和協調
⑥流動衛星總部的衛星控制中心,為第三代衛星執行定位職能和其他運行控制職能。600、地面到移動點的通信,從陸地地球站至衛星使用6千兆赫波段,從衛星至移動點使用1.5千兆赫波段(L波段)。移動點至地面的通信,從移動點至衛星使用1.6千兆赫波段,從衛星至陸地地球站使用4千兆赫波段

流動衛星組織系統的利用

流動衛星組織規定陸地地球站和移動式地面站使用該系統所必須達到的規格和性能標準。關於移動式地面站,每項新的設計均須通過流動衛星組織的標準合格檢驗,以確保該項設計符合該系統操作所需的技術要求,而且不會對其他用戶產生有害的干擾。
流動衛星組織的系統支持用於和公共聯絡、海灘和安全通信的電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和數據服務,以及導航和雙向尋呼。其他特別用途包括高質量的播音、壓縮圖像播放、電視會議和慢掃描電視。
在海上,截至1998年5月,共有50,000多艘船隻安裝使用了該系統。海上用戶包括油輪、液態天然氣運輸船、海上鑽塔、地震勘測船、漁船、貨船和貨櫃、定期客輪、破冰船、拖船、電纜鋪設船、豪華遊艇和漁輪,用於商務,安全和船員通信。
航空話音和數據服務迅速增加。為短程和中程飛機開發的新的點束Aero-I服務將於1998年中投入使用。截至1998年5月,商業、公司和政府飛機共安裝使用了1,500多套飛機地球站,用於乘客和業務通信。到90年代結束時,這些服務可望成為越洋空中交通管制的基礎。
在地面,截至1998年5月,共有50,000多套終端設備投入使用。地面運輸車隊經營公司、商人、記者、國家元首、外交官、野外作業工程師、執法機構、環境保護工作者和前往邊遠地區或無可靠地面電話網地區的全球旅行者廣泛使用這些設備。

海難和安全服務

流動衛星組織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供改善海難和安全通信的衛星設備,以便幫助搜尋和救援工作。現行的流動衛星組織系統已經同救援協調中心掛鈎,傳送海難和安全交通訊息,為呼救信號提供優先服務。根據修訂後的1974年《海上生命安全公約》的規定,海事組織的全球海難和安全系統(海難安全系統)在很大程度上將依靠流動衛星組織系統。流動衛星組織也向加拿大、法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提供行政和技術援助,這些國家操作極軌道國際搜尋和救援衛星系統,搜尋和救援遇難船隻和飛機。INMARSAT-E緊急位置指示無線電信標服務是有助於海上生命安全的另一項服務。

救災和緊急通信

流動衛星組織的系統受到世界各地的救災和緊急援助組織的廣泛利用,其中包括一些主要的國際機構,例如難民專員辦事處、兒童基金會、開發署、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和各國減災救災的民防組織。除此之外,在遇到重大的自然災害時,還根據一定的條件提供了免費使用流動衛星組織空間段的機會。

導航服務

流動衛星組織還通過第三代衛星上攜帶的特別轉發器提供導航服務,這些轉發器將發出監測和完備信號,提高美國全球定位系統和俄羅斯聯邦全球軌道導航衛星系統的方位精確度。

小型終端設備的升級

流動衛星組織不斷發展的一個特徵是開發更加小型和成本更加低廉的終端設備。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是推出了流動衛星組織的電話,這是一種數字式電話、傳真和數據系統,終端設備比手提電腦還小,只有兩公斤重,如同蜂窩式手提行動電話那樣便於使用。這套系統可輕易地隨手攜帶到邊遠的地點,未經訓練的人員也可很快地將設備架設起來。

未來的服務

展望未來,流動衛星組織正考慮其第四代產品和服務供應新的市場,例如寬頻、導航、廣播、多媒體和農村及邊遠地區的通信。

規章上的障礙和市場準入

流動衛星組織從一開始操作就面對如下現實:許多國家的本國規章都禁止在受國家管轄的地區使用移動式地面站。此種限制往往來自管理使用無線電傳送的國家立法,這種立法早在利用全球移動式衛星系統之前就有了。為確保不受限制地進入其系統,流動衛星組織力求修改各國的規章,以便允許在國家領土內使用流動衛星組織的移動式地面站。1985年,流動衛星組織締約國大會通過了《鄰海內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船舶地面站國際協定》,代所有國家簽署。該協定於1993年9月12日生效。
流動衛星組織還與民航組織密切合作,考慮使用飛行在國家領土的飛機上的飛機地球站。
在陸地上,對於使用移動式地面站,許多國家出於經濟、安全和其他原因仍保留著規章障礙。這阻礙了移動式衛星服務有效而迅速的展開,常常是別無其他選擇,而且還使這些國家喪失了經濟成長的一個強勁動力。
流動衛星組織多年來一直與政府間區域組織合作,以鼓勵陸地移動式地面站的跨國使用。新舉行的一次國際電聯世界電信政策論壇上取得了進展,就全球流動個人衛星通信終端設備(其中包括流動衛星組織的移動式地面站)的流通達成了一項《涼解備忘錄》和有關的安排。世界貿易組織(貿易組織)還採取步驟減少規章障礙,通過了若干協定,旨在廢除對電信設備的進口稅,以及開放包括衛星服務在內的基本電信服務的市場。

和平目的

根據《國際流動衛星組織公約》,流動衛星組織的活動必須完全為了和平目的。多年來,為了使海軍和其他武裝力量及執法機構(包括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內)配備終端設備,提出了不少申請。在實際中,並且經法律分析之後,流動衛星組織對和平目的的要求所作的解釋是指捲入武裝衝突的船隻除遇到海難和為安全和其他人道主義目的(例如海上營救)之外,不得使用這一系統。另外,按安全理事會指示行動的維持和平部隊,如果為了完成其使命,即使捲入武裝衝突,也可使用該系統。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1條為抵抗武裝進攻而進行的正當的個人或集體自衛,也準予使用該系統。

國際合作

根據與開發中國家的一項合作方案,流動衛星組織1998年為下列目的核准了50萬美元的預算:
(1)向成員國和一些非成員國的電信組織提供關於流動衛星組織及其服務的培訓,以幫助它們在本國發展流動衛星組織的業務
(2)在一些開發中國家發展試點項目,這些項目將作為國際流動衛星組織的套用示範,以滿足其他國家的具體需要
(3)在合作方案資源的允許範圍內提供技術援助,幫助開發中國家積極參與流動衛星組織的活動。

同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

流動衛星組織在體制上有義務同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合作。它同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進行協商,同海事組織、國際電聯、民航組織和宇宙通信組織簽訂了合作協定。流動衛星組織必須遵守《國際電信聯盟章程和公約》的有關條款,包括《無線電條例》。它同區域政府間機構,如阿拉伯衛星通信組織、亞洲太平洋電信共同體和泛非電信聯盟締結了《諒解備忘錄》。

區域發展

流動衛星組織這些年來開辦了一些側重於開發中國家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區域方案。任命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非洲、阿拉伯世界、中歐和東歐以及亞洲的區域主任,並在北京、杜拜和新加坡設立了區域辦事處。

研究與發展

流動衛星組織支持一項積極的研究與發展方案,包括可望發揮下述作用的項目:改善移動式衛星通信的效率;降低空間間段、移動式地面站、陸地地球站的設備成本;允許引進新式服務;提高流動衛星組織系統的救難和安全能力;擴大該系統的覆蓋地區。
流動衛星組織根據其《關於空間段自由使用的政策》,批准了在一些國家進行一系列試驗、示範和實驗,範圍涉及流動衛星組織的各種服務和套用。

結構改革

由於國家電信經營公司的私有化趨勢、其他競爭系統的出現和用戶對更加迅速獲得空間段能力而提出的更高要求,自九十年代初以來便開始對流動衛星組織的體制和業務結構以及其他政府間衛星經營公司進行了審查。
流動衛星組織大會在其1996年2月舉行的第十一屆會議上為今後的結構制定了基本原則和公共服務義務,這些原則和義務仍將受到政府間的監督,其具體內容如下:保持海難救援和安全服務;服務一視同仁,為有需要的所有地理區域服務;和平目的;公平競爭。
在1998年4月舉行的第十二屆會議上,大會通過了旨在結構改革而對《公約》和《操作協定》提出的意見深遠的修訂案。根據新的結構:
(1)流動衛星組織的所有資產和商業業務將轉移到根據國家法律(可能性是聯合王國的法律)註冊的一個公司的名下。投資者將承擔有限的賠償責任
(2)公司將無特權和豁免
(3)公司將如同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電信聯盟一樣,根據國家規章擁有與任何私營競爭者同樣的地位
(4)簽署者的投資股份將通過一種無現金的交換而轉換成公司的變通股
(5)受責任委託的公司董事會將擁有15名成員,其中3名的選舉方式將確保代表小股東和開發中國家的利益,另外還將設定與任何股東代表毫無附屬關係的若干名獨立董事
(6)公司將可向任何國家的眾多投資者、戰略投資者發行股票和在公共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公司將在結構改革後大約兩年內在適當的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第一批投票
(7)政府間組織將在修訂後的公約下繼續存在,但其僅有的機關將是大會和一個小型秘書處。這個政府間組織的目的將是確保由公司繼續提供全球海難和安全系統的空間和遵守所提到的其他基本原則和公共服務義務。該政府間組織將繼續存在下去,直到出現此種服務的其他提供者
(8)政府間組織的公司內將擁有一個特別股份,使之有資格否決對《備忘錄》和《協會條款》中與全球海難和安全系統和其他公共服務義務有關的特定部分進行改動。政府間組織與公司之間還將訂立一項契約,稱作《公共服務協定》,從而使政府間組織能夠監督公司遵守基本原則和發生公共服務義務的情況,並在必要時採取某些強制執行行動。
對《國際流動衛星組織公約》和《操作協定》的修正案在獲得大會通過之後,只有當在其通過時代表總投資股份三分之二的締約國和簽署者當中的三分之二多數加以接受(批准)之後才開始生效。這一過程通常需要若干年。由於在商業上需要緊急實施新的結構以便可以對未來的系統進行大量的投資,所以1998年9月舉行了大會的一屆特別會議,以決定1999年初以某種形式臨時適用修正案。

出版物和檔案

關於國際流動衛星組織的組織條款及其活動的基本資料可從一系列出版物中獲得,包括《國際流動衛星組織基本檔案》(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國際流動衛星組織年度報告》、某些服務的用戶手冊、其他陸海空移動通信雜誌以及國際流動衛星組織新聞局定期發布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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