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規

國際海洋法規

國際海洋法是國際法中的一個部門法,是有關海洋區域的各種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開發各方面調整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原則和規則的總稱。國際海洋法作為國際法的一部分,它首先具有國際法的一般特徵,並遵循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如維護國際和平,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部門法特有的基本內容和體系,即有關內水、領海、領水群島水域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頒布時間:1982年
  • 生效時間: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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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歷史

1966年美國公布的《1966年海洋資源和工程發展法》可以說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海洋總政策。此後,1977年G·J·曼貢的《美國海洋政策》、1984年G·餐特等人的《東南亞海洋政策》等海洋政策專著相繼問世,豐富和完善了海洋政策研究的內容。

政策定義

海洋政策一般是指國家的海洋政策,是國家為實現其海洋事業的發展目標、戰略、方針或規劃而制定的行動準則。它的目的在於有效地組織各種海上活動,協調國內有關海洋事業各部門之間的關係,正確處理海洋國際問題,維護本國的海洋權益,並有效地促進本國的海洋開發和國際合作;國家海洋政策的基本宗旨是保護本國領海、大陸架、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頒布實施,為世界海洋開發確立了法律新秩序,同時標誌著國際海洋法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沿海開發中國家為捍衛國家海洋權益,經過長期鬥爭而產生的一種新的國際海洋法律制度。它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其寬度自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在這種新的法律制度下,沿海國家享有自然資源勘探、開發、養護的主權權利,享有對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人工島嶼及其他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的管轄權。其他國家則享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至1990年初,全世界有80個國家宣布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21個國家宣布了200海里專屬漁區,另有一批國家即將宣布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各國紛紛建立專屬經濟區,使占世界海域總面積約36%的水域成為沿海國家的專屬水域。

法律內容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訂於牙買加蒙特哥灣。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從1973~1982年共舉行11次會議。
《公約》於1994年11月16日生效。簽署《公約》的國家和地區有158個,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公約》。中國於1982年12月10日簽署了《公約》,但尚未批准《公約》。
《公約》共分為17個部分,計320條,9個附屬檔案。第一部分是《公約》的用語和範圍,第二部分是領海和毗連區,第三部分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第四部分是群島國,第五部分是專屬經濟區,第六部分是大陸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島嶼制度,第九部分是閉海半閉海,第十部分是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區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學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第十五部分是爭端的解決,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規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後條款。附屬檔案一是高度洄游魚類,附屬檔案二是大陸架界限委員會,附屬檔案三是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原則,附屬檔案四是企業部章程,附屬檔案五是調解,附屬檔案六是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附屬檔案七是仲裁,附屬檔案八是特別仲裁,附屬檔案九是國際組織的參加。

國際評價

《公約》編纂國際海洋法的習慣規則,規定了12海里領海寬度,肯定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制度,確定了沿海國對大陸架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公約》明確宣布,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區域及其底土以及該區域的資源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其勘探和開發應為全人類的利益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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