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業務協定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業務協定是由國際組織在1976年09月03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6年09月0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倫敦
  本業務協定的簽字者:
鑒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的各締約國已簽署了本業務協定,或已指定一個有資格的實體簽署了業務協定。
茲同意如下協定:
第一條定義
(1)在本協定中:
(a)“公約”系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包括其附屬檔案。
(b)“組織”系指按該公約建立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
(c)“攤銷”包括折舊,但不包括對資本使用的補償。
(2)公約第一條中的定義適用於本協定。
第二條簽字者的權利和義務
(1)各簽字者享有公約和本協定對簽字者所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履行這兩個檔案對簽字者所賦予的義務。
(2)各簽字者應按公約和本協定的一切規定行事。
第三條資本分攤
(1)按照理事會根據公約和本協定的決定,每一簽字者應按其投資股份比例分攤本組織的資本需求額,並接受資本償還和資本使用報酬金。
(2)資本需求額包括:
(a)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設計、研製、獲取、建造和建立,以租用辦法獲得契約權利以及本組織其它財產的一切直接和間接費用。
(b)在獲得支付這些費用的收入之前,按照第八條第3款的規定,本組織的經營維護和管理費用所需要的基金。
(c)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簽字者應付的金額。
(3)在理事會所規定的付款日期之後,對任何未付款項,應按理事會決定的利率加付利息。
(4)如果按照第五條規定,根據使用量在首次確定投資股份之前,在任何財政年度要求各簽字者交納的資本分攤總額超過第四條規定的資本最高額的50%,則理事會應考慮採取其他措施,包括臨時債務資助,以允許那些希望在以後年份內分期交付額外分攤額的簽字者交納附加款項。理事會應確定出適用於這種情況並能反映此種對本組織附加費用的利率。
第四條資本最高額
簽字者的投資和本組織未付清的契約上的資金債務的總額不得超過一最高限額。此總額要從簽字者按照第三條所交付的累積資本投資中,減去按本協定償還給締約方的累積資本,再加上本組織未付清的契約上的資本債務額後所得出的款額。初期資本最高額為二億美元。理事會有權調整資本最高限額。
第五條投資股份
(1)簽字者的投資股份應根據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使用量來確定。每一簽字者所擁有的投資股份數應等於該簽字者在所有簽字者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整個使用量中所占的百分數。空間段的使用量,應按本組織根據公約第十九條和本協定第八條所徵收的使用費計算。
(2)為了確定投資股份,使用量應按兩個方向分為兩個相對的部分:船上部分和陸上部分。船上部分收、發信的使用量應歸管轄這些船舶的締約國的簽字者。而發信或收信的陸上部分收發信的使用量應歸在其領土上收發信的締約國的簽字者。但是,如果任一簽字者的船上部分使用量與陸上部分使用量之比超過20:1時,則該簽字者經向理事會申請後,應得到等於陸上部分兩倍的使用量或百分之0.1的投資股份,兩者以較高者為準。在海洋環境作業的設施,凡經理事會批准接入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者,照本款應按船舶對待。
(3)根據第(1)、(2)和(4)款的規定,按使用量而確定投資股份以前,應按本協定的附屬檔案確定每一簽字者的投資股份。
(4)根據第(1)和第(2)款的規定,按使用量首次確定的投資股份應在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區域內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開始工作時起,兩年以後,三年以內作出。具體的確定日期應由理事會決定。為了首次確定這種投資股份,應計算出在做出此項確定之前的為期一年的使用量。
(5)根據使用量做出第一次確定之後,投資股份應:
(a)在根據首次使用量首次投資股份之後,每年再根據所有簽字者前一年的使用量重新確定並生效。
(b)在自本協定對新簽定者生效之日起,重新確定並生效。
(c)在簽者退出或終止其成員資格的生效之日起重新確定並生效。
(6)在根據使用量首次確定投資股份之後加入本組織的簽字者,其投資股份應由理事會確定。
(7)在按第(5)款(b)或(c),或第(8)款確定投資股份方面,所有其他簽字者的投資股份應按照調整以前他們各自的投資股份的比例進行調整。在某一簽字者退出或終止其成員資格時,按第(8)款所確定的0.05%的投資股份不得增長。
(8)無論本條作何規定,任一簽字者的投資股份都不得少於投資股份總額的0.05%。
(9)在確定新投資股份時,任何簽字者的股份,不得一次使其增長額大於其初期股份的50%,或使其減少額大於現有股份的50%。
(10)理事會在執行了第(2)和第(9)款之後,應提供任何沒有分配的投資股份,並在希望增加其投資股份的簽字者間進行分配。任一簽字者的此種附加分配額不得超過其現有投資股份額的50%。
(11)執行第10款之後,對於任何多餘的未分配的投資股份,均應根據第(8)和(9)款的規定,在簽字者之間,按新確定並已執行了的投資股份的比例進行分配。
(12)經簽字者申請,理事會可以分配給其低於按第(1)至第(7)款和第(9)至第(11)款所確定的投資股份,如果該減少部分完全由已增加了投資股份的其它簽字者自願接受的話。理事會應制訂程式,以便將該減少部分在希望增加股份的各簽字者之間進行公平分配。
第六條簽字者之間的財務調整
(1)本協定一旦生效,在初期確定投資股份後的每次投資股份的確定,本組織應根據第(2)款規定產生的評定額在各簽字者之間進行財務調整。在決定每一簽字者的財務調整額時應將每一簽字者新投資股份與其確定新投資股份之前的原投資股份的差額(如有這種差額時)計算在評定額內。
(2)評定額用下列方法產生:
(a)從調整之日的本組織帳面上記載的全部財產的原始購置費用(包括全部已變成資本的收入和支出)中扣除:
(i)在調整之日,本組織帳面上記載的累計攤銷額。
(ii)在調整之日,本組織應付的貸款和其它帳目。
(b)調整按(a)項規定所得出的結果,即分別加上或減去本組織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到評定額生效之日止,支付資本使用報酬金的累計應付款的任何虧欠或盈餘額。該項累計應付的款額,應根據本協定規定,按理事會根據第八條所規定的現行資本使用報酬金率,在該有關補償率適用期內的累計額。為了估計付款方面顯示出來的任何虧欠或盈餘額,應付報酬金,應與(a)項所述各項的淨值相對照,按月計算。
(3)根據本條的規定,簽字者應納入和應支付的款項須在理事會確定的日期內結清。在此日期之後未支付的款項,應按理事會所確定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七條使用費的支付
(1)根據公約第十九條所確定的使用費,應按理事會作出的安排,由簽字者或經授權的電信實體支付。這些安排應儘可能地遵循公認的國際電信帳務結算程式。
(2)除非理事會另有決定,否則各簽字者和經授權的電信實體,應負責向本組織提供資料,以便本組織能確定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全部使用量和投資股份。理事會應制定向本組織報送資料的程式。
(3)如果使用費的支付在付款之日後拖欠四個月或更長的時間,理事會應給以適當的制裁。
(4)對於理事會所規定的付款日期以後的任何未付金額,應按理事會所確定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八條收入
(1)除理事會另有決定外,本組織獲得的收入,在收入金額允許的範圍內,應按下列優先順序,一般用於:
(a)支付經營、維修和管理費用。
(b)提供理事會確定的必要經營基金。
(c)按各簽字者的投資股份比例,向各簽字者支付按理事會規定並在本組織帳目中入帳的攤銷籌備金中的資本償還金額。
(d)向一個業已退出本組織或被終止其成員資格的簽字者支付按第十三條規定的應付款項。
(e)按各簽字者的投資股份比例,將可用的結餘逐步付給簽字者,作為資本使用報酬金。
(2)在決定簽字者的資本使用報酬金率時,理事會應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投資的風險特別費用包括在內,考慮到此項特別費用,理事會應儘可能按世界市場的貨幣成本制定其報酬金率。
(3)在本組織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本組織的經營、維修和管理費用時,理事會可以決定動用本組織的經營基金,通過透支安排,謀求貸款、要求籤字者按其各自的現有投資股份比例進行投資,或同時採取上述各種辦法來彌補資金的不足。
第九條帳務結算
(1)在結算簽字者和本組織之間按本協定第三、六、七和八條規定的財務帳務時,應儘量將簽字者和本組織之間的資金周轉以及本組織掌握的超過由理事會決定的必要的經營基金,保持在最低可行的水平。
(2)簽字者和本組織之間根據本協定所支付的一切款項,均應以對債權人可接受的任何能自由兌換的貨幣支付。
第十條貸款
(1)本組織獲得足夠的收入或資本投資之前,為彌補財政上的虧空,經理事會決定,可作透支安排。
(2)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公約第三條,為了給本組織所從事的活動提供資金或由此引起的義務,經理事會決定後,本組織可以謀求貸款。此種貸款的未償清金額,應視為第四條所述的契約上的資本金額。
第十一條責任
(1)如果一個有資格的法庭作出的有約束力的判決,或經理事會同意或贊成的解決辦法,要求本組織支付由本組織按公約或本協定的規定所進行的活動或承擔的義務所引起的索賠,包括與此有關的開支或費用,只要本組織以賠償費、保險金或其它財務安排仍不能付清這筆款項,那么儘管第四條對於最高限額已有規定,各簽字者也應按責任發生之日時其各自的投資股份比例,向本組織交付該索賠款項的不足部分。
(2)如果一個有資格的法庭作出的有約束力的判決,或經理事會同意或贊成的解決辦法,要求一個具有簽字者身份的簽字者支付由於本組織在按公約或本協定的規定所進行的活動或承擔的義務所引起的索賠,包括與此有關的開支或費用,本組織應將該簽字者已付的索賠償還給該簽字者。
(3)如果向一個簽字者提出這種索賠要求,並由本組織支付,該簽字者應立即將該項索賠通知本組織,並應使本組織有機會對此項索賠提出建議或進行辯護或採取其它處理辦法,並在仲裁該項索賠的法庭的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可使本組織與該簽字者一起或者代替該簽字者成為該項訴訟的當事者。
(4)如果根據本條規定,要求本組織對某一簽字者進行償還,在賠償、保險或其它安排不能滿足這種償還的情況下,儘管第四條對於最高限額已有規定,各簽字者也應按責任發生日時各自的投資股份比例,向本組織交付該項償還的不足的金額。
第十二條在提供電信業務時所造成的責任免除
無論本組織、以簽字者身份行事的簽字者、以及它們的官員或雇員、還是簽字者的董事會的成員或派往本組織機構的任何代表,履行其職責時,均不對按公約和本業務協定提供或將要提供的各種電信業務的失效、延遲或故障所造成的損失,向任何簽字者或本組織負責。
第十三條退出或終止時的結算
(1)簽字者按公約第二十九條或三十條的規定退出或被終止其成員資格的生效之日以後三個月內,理事會應將其對於該簽字者在退出或被終止生效之日時在本組織中的財務情況的評定,並按第3款新建議的結算辦法通知該簽字者。該項通知應包括下述內容:
(a)本組織對該簽字者應付的金額,即用其退出或終止的生效之日時的投資股份乘以生效之日時按第六條規定所評定的金額。
(b)在收到決定退出的通知以前,或在終止生效日之前,該簽字者應向本組織交納代表其經特別核准的用於契約債務的資本分攤額,並應隨附擬定的付款時間表。
(c)簽字者在退出或終止生效之日,應向本組織交付的其他任何款額。
(2)理事會在按第(1)款的規定評定金額時可以決定全部或部分地免除簽字者在有關當局接到決定退出通知書以前或終止生效之日以前的有關其經特別核准的用於契約債務的資本分攤額的義務,以及由於其行為或失職而引起的責任所需交付的款項。
(3)關於簽字者按第(1)款(b)和(c)項的規定所應交付的款項,考慮到第八條的規定,本組織應在其他簽字者得到其投資股份退款的同時向退出本組織的簽字者退還第(1)款(a)和(b)項所述的款項,如果理事會決定提前支付,也可提前辦理。理事會應對各種應付給簽字者或由簽字者應付的各種經常拖欠款項確定其利率。
(4)除非理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按本條的結算規定不得免除簽字者在收到退出決定通知書或終止生效之日以前,由於本組織的行為或失職所造成的非契約債務而應交納的分攤額的義務。
(5)只要本條所規定的結算,還未退還給簽字者,那么即使在退出或終止日期生效之後,也不應剝奪該簽字者以簽字者的身份行事所應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地球站的批准
(1)為了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所有地球站均需經本組織按理事會根據公約第十五條(c)款所制定的標準和程式批准。
(2)任何這種申請,應由在其領土上設立或將要設立的陸上地球站的締約國的簽字者,或在其主管下批准的對船載地球站或在海上環境作業的建築物上的地球站簽發證書的締約國或締約國的簽字者向本組織提出。對於不是在締約國管轄下的領土上的地球站或船上或在海上環境作業的建築物上的地球站的批准申請,則可由一個經授權的電信實體向本組織提出。
(3)除非提出申請的簽字者由指定它的締約國承擔責任,否則第(2)款所述的每一申請者,對其提出申請批准的地球站,在符合本組織對這種地球站所制定的程式和標準方面應對本組織負責。
第十五條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使用
(1)任何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申請,應由一簽字者向本組織提出。如果在締約國管轄下的以外地區,則由一個經授權的電信實體提出。
(2)本組織應按照由理事會根據公約第十五條(c)款制定的標準和程式,批准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
(3)除非提出申請的簽字者由指定它的締約國對不屬於該簽字者擁有的或不由其經營的全部或部分地球站所作的批准承擔責任,否則被批准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每一簽字者或經授權的電信實體,應對遵循本組織所制定的有關規定和條件負責。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簽字者之間或簽字者與本組織之間就有關根據公約和本協定所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方面發生爭議時,應在爭議的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在爭議的任何一方要求解決的一年時間內未能解決,並且在爭議雙方之間未能就一個解決爭議的特殊辦法達成協定,此爭議則應按公約附屬檔案的規定,經爭議的任何一方要求,提交仲裁。
(2)除非雙方另有協定,否則本組織和一個或幾個簽字者之間發生的爭議,根據他們之間達成的協定,應按公約附屬檔案,經爭議的一方要求,在爭議的任何一方要求解決之日起一年內提交仲裁。
(3)對於停止了簽字者身份的簽字者,在其曾是本協定的簽字者時就權利和義務所發生的爭議,仍應受本條的約束。
第十七條生效
(1)自公約按其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締約國生效之日起,本協定即開始對與該締約國相關的簽字者生效。
(2)本協定和公約的有效期相同。
第十八條修正案
(1)任何締約國或簽字者均可對本協定提出修正案。修正案應提交執行局,再由執行局通知其他締約國和簽字者,在理事會審議一項修正案時,應提前三個月進行通知。在此期間執行局應徵詢和轉發所有簽字者的意見。理事會應在該修正案分發後六個月內審議該修正案。大會應在理事會批准該修正案六個月以後進行審議。在特殊的情況下,大會可作出一項實質性的決定縮短這一期限。
(2)如果在理事會批准以後,又經大會確認,該修正案應在檔案保存人收到2/3簽字者的批准書之後120天起生效,這2/3的簽字者在大會確認該修正案時應是簽字者並至少持有總投資股份的2/3,批准修正案通知書只能由有關締約國寄送給檔案保存人。而且該項批准通知書寄出,則意味著該締約國對修正案的接受。修正案一旦生效,則對所有締約國和簽字者,包括那些不接受該修正案在內的締約國和簽字者,都具有約束力。
第十九條檔案保存人
(1)本協定的檔案保存人為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秘書長。
(2)檔案保存人應將下列事項及時通知給所有簽署和將加入的國家和所有簽字者:
(a)本協定的簽署。
(b)本協定的生效。
(c)本協定修正案的通過及其生效。
(d)退出通知。
(e)停止或終止。
(f)有關本協定的其他通知和通信。
(3)檔案保存人應在本協定生效時,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將一份核准無誤的副本送交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登記並公布。
在下方簽字的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已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1976年9月3日訂於倫敦。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僅一份,由檔案保存人存檔。檔案保存人應將一份經核准無誤的副本送交給應邀出席建立國際海事衛星系統國際會議的每一個國家的政府、簽署或加入公約的其他國家的政府和每一簽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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